摘要 近日,北京一场特大暴雨引发各界关注。一些网友的房子也因这场暴雨暴露出了不小的房屋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呢?保修期如何理解?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7月21日,北京因为一场特大暴雨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在大家关注受灾情况以及可歌可泣的感人事件时,也有不少网友遇到了这样令人头疼的难题:刚买不到两个月的新房因为质量出现问题,在这场特大暴雨漏水,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谁来赔偿他的损失。确定谁来赔偿,首先需要确定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请问李律师,如何鉴定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呢?
李国蓓律师: 房屋是建筑产品的一种,是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特别是民用住宅,与老百姓的关系更为密切,建筑质量的好坏关系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一幢已建成的房屋质量是否合格,我认为首先可以进行直观判断。例如承重墙体有明显的裂缝;屋顶、卫生间、厨房渗水、漏水;门窗的安装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填充不饱满、有明显的缝隙等等,这类较为明显的问题凭肉眼就可以看到,购房人在收房时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可以提出修复、加固的要求。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直观感知,有些质量问题开始不明显,购房人在收房或实际入住一段时间后才发现问题,例如砼强度不够、钢筋质量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收房时并没有明显的迹象,但通过使用过一段时间后,由于建筑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缺陷导致建筑产品强度、韧性不足,抗震、抗腐蚀能力降低,出现地面、墙面沙化,承重横梁断裂等情况,此时就需要通过专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通过技术手段来辨别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李国蓓律师:
能否向开发商要求赔偿要区别不同的情况:一是要看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一部分业主在入住后有自行装修的行为,如果由于装修擅自破坏了原有的建筑结构;移动、更改了原有的设备安装;或因使用不当发生质量问题,应由直接的责任方承担后果;二是排除其他无关因素的影响,确属房屋建筑的质量本身存在问题,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赔偿的标准,我认为要看购房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因建筑质量问题发生损害事故,会产生责任竞合,此时法律关系的选择对于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有很大的影响。建筑质量问题发生责任竟合时可选择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合同关系,基于法律对建筑产品质量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即开发商对于建筑产品质量和保修的约定,对于不合格的产品,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大多数购房人维权时首先选择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以侵权法律关系为基础,提起侵权之诉,此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当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也尽不相同,具体需要适用哪种法律关系对当事人更为有利,还要再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总体来说,我国民事领域的损害赔偿是建立在损害填平原理上的,即赔偿的原则是以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使受害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失之前的状态。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都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已超越了损害填平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要求,《侵权责任法》也隐含此种条款,如果客观条件允许,我建议当事人可以去尝试。
李国蓓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其中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房屋质量纠纷案件时均可以单独或选择适用。从《合同法》对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看,以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基础,首先遵从双方合同约定,其次不低实际损失。因此,如果合同中已有针对此种违约行为处理的特别条款或者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因此产生了其他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可以主张对问题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关损失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购房者要求开发商修理房屋并赔偿是可以并存的。
李国蓓律师:
我认为这是开发商逃避责任的一个借口,也是很多人都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保修期是产品质量的最长期限吗?我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保修期是开发商或建筑商承诺建筑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瑕疵由其负责修理、维护的义务,这是《建筑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因为建筑过程复杂,环节众多,一项建筑产品的质量缺陷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如果将证明责任推给项目业主或购房人,解决问题必然是各单位相互扯皮、推诿,保修制度的确立在于简化受害人的证明责任,通过合同直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便于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保修期的时间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是这样表述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最低保修期限属于法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或建筑商承诺的保修期绝对不能低于上述期限。但就我个人认为,上述规定的最低限度相对于购房的消费者个体来说是较短的,特别是供热、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等,只规定了2个采暖季或2年的时间,有些购房人购置了商品房再经过装修、环保通风等过程,往往实际使用的时间不足一年,尚没有发现问题保修期就已经过了,多少有些不公平。但保修期绝不能等同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寿命期限,保修期过后,如产生损害的原因是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责任人仍应当承担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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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蓓律师
李国蓓律师,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重点大学法学院校毕业,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曾就职于企事业单位管理、法务部门多年,具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领域以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工程建筑为长,承办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纠纷、债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93166672
电子邮箱:lgpzt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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