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楼价的上涨,使得二手房交易市场逐渐升温。随之而来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加。近期,一套二手房就惹出5场官司,可见二手房买卖市场存在很多法律隐患。那么,面对这么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买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就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如今,二手房买卖市场可谓是持续升温,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加的二手房买卖纠纷。近期,南京某二手房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就惹出5场官司。有很多网友说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之所以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就是不了解二手房买卖的流程。那么,今天我们首先请赵健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到底买卖二手房需要走哪些流程?
赵健律师:
二手房买卖一般来说有四个环节:
第一步:选定要购买的房屋,并对卖房者的身份、信誉以及房屋的权属状况、质量状况、权利负担状况进行审查。
第二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购买房屋的位置、价格、转让手续、质量和权利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商。
第三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缴清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拥有部分产权却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第四步:申领新的权属证书。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这里讲的是一般的买卖双方的情形,涉及到中介购房、购房贷款的,交易过程可能会有些许差异,但主要的环节都已经列在这里了。
法邦网: 赵律师说到的这些流程相信会让二手房买卖的双方心里都有了底。我们再来看看这套身背5场官司的二手房。这些买卖纠纷都是由一份阴阳合同而引发的,其实在房屋买卖市场中,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可是究竟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两份合同哪一份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对此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
赵健律师: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部分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能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整个交易过程会按照对内合同(阴合同)执行,在面对房产管理部门审批时,则通过对外合同(阳合同)虚报面积或者价格,降低买卖合同标的,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阳合同由于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会因为欠缺意思表示要件而无效。而由于阴合同反映了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因而在实践中会被法院认可。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阴合同存在以合同形式偷逃税款的情节,不仅违反法律,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实践中法院会视不同情况认定阴合同整体无效或者价格条款无效。可见,阴阳合同的效力是很难获得法律保障的。
同时,利用签订阴阳合同来偷逃税款,违反了我国的税收管理规定,因此合同双方有可能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法邦网: 其实之前买卖双方明明已经签好了合同,买方还付了2万块定金,谁知卖方却突然提出提高首付的要求,这让买方很郁闷。于是才发生了这场诉讼。那么请问赵健律师,在交付定金之后,卖方要提高首付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之前签订的那份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吗?针对这种情况,买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邦网: 看来这二手房买卖合同还是很重要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网友都说,他们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用的合同都是从网上下载来的,请问律师使用这种合同范本会存在哪些问题,具体到合同条款上,有哪些内容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呢?
法邦网: 这套二手房纠纷中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打了两年半的官司导致买方已经无法买到这套房子,法庭上,买方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还要求卖方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40万元以及这两年半来的租房租金5万元损失。请问赵健律师,买方的要求合理吗?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赵健律师:
这个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假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卖方拥有解除权,那么当他告诉买方“房子不卖了”时,就相当于发出一个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自到达相对方时,合同自动解除。此时,双方进入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关系,买房也只能主张截至合同解除时止的违约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买方主张卖方赔偿“两年半来”房价上涨损失或者租金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卖方不具有解除权,那么就会是另外一种情况。由于卖方不能解除合同,对于到起诉时这两年半来的租金损失,属于《合同法》第113条中的预见利益的损失,是可以向卖方主张的。对于定金和房价上涨的损失,则还要看房屋最终是否可以交易,如果房屋最终得以交付,买方自然不能主张房价上涨损失以及定金。但是房屋最终不能交易,买方就能够主张房价上涨损失以及定金了。
法邦网: 赵健律师,我们了解到有些二手房是没有上市交易资格的,很多卖二手房的人根本就没有房子的产权,比如,二手房的房产证上本来有两个人的名字,可是在交易过程中就只有一人经手,这样的交易合法吗?又或者是有些房子已经被抵押了,这样的二手房有交易资格吗?咱们普通人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如何鉴定二手房的上市交易资格呢?您能为大家提供一些鉴定二手房上市交易资格的技巧吗?
赵健律师:
一般说来,对于商品房有产权证,且房屋没有在抵押期间,或者按揭房银行同意转按揭,或者房屋没有被法院查封,就具备初步的上市资格了。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常遇到的有以下几种:
1.没有产权的房屋。即使拥有房屋使用权也不能交易;
2.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3.以标准价购买未按成本价补足价款,尚未过度到全产权房的房屋;
4.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5.已经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为共有,且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房屋出租,房主没有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等。
另外,如果交易对象为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针对这些房屋的一些特别规定,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
法邦网: 这回观众朋友们知道了,只有合法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二手房买卖。其实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的纠纷,这些纠纷也大多出现在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行纪合同中,那么在签订这类合同的时候,我们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如果买方与卖方出现纠纷,能否要求房屋中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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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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