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PO新规解读,上市公司如何应对新变化?4月28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版“指导意见”重点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下配售与定价、参照行业市盈25%区间定价(下称“25%规则”)等方面,对于IPO规则的新变化,市场反应不一。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IPO新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张君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国振律师事务所张君律师。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据报道,证监会发布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改革动机是:在一级市场“去行政化”的基础上,必须加大市场化约束,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实现一、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问张律师,本次“IPO新规”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新变化?上市公司如何应对IPO新规?
张君律师: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要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弱化行政审批,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
(2)突出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各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对包装和粉饰业绩,加大惩处力度;
(3)进一步突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发行人要重视公司治理的健全性,中介机构要加强核查、判断并发表意见;
(4)总结预先披露提前的实施经验,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的时间,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
(5)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完善发行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张君律师:
首先,《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目的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这个规则对逐步改变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场特征有积极意义。《指导意见》如是规定: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董事会应就最终定价进行确认,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发行人需在董事会召开后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在《指导意见》下发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于“25%规则”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对于市场关心的什么情况下将会重新上发审会的问题,《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张君律师:
根据有关报道,个别投资者利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市场关注度高、换手率高等特点,无视股票基本面,热衷在新股上市首日进行具有高度投机性的短线炒作,甚至通过虚假申报、高价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等方式参与炒新,引起股价大幅波动,牟取不当利益。这些行为是交易所严密监控、重点打击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六种情形: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和巨量申报,连续竞价阶段高价申报,连续竞价阶段大笔申报、连续申报,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多个账户一致买入。以深交所为例,其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实施严密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施打击。一旦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立即采取警示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深交所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此外,我们还可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另一个指导性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2》) 《意见》是《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补充规定,其将担任新股发行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纳入了监管范围。并列举了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九大重点“灰色地带”,证监会将对此类利润操纵进行重点监控。
法邦网: 对于“IPO新规”中,提到“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强化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操纵新股价格。”目前,在打击操纵新股价格方面,有哪些认定标准和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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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律师
张君,中国民商法资深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执行合伙人。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发起人。 张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网络侵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投融资案件、公司企业股东纠纷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抵押担保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00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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