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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如何应对新变化?

张君律师      阅读:6434

张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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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抵押担保

摘要 IPO新规解读,上市公司如何应对新变化?4月28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版“指导意见”重点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下配售与定价、参照行业市盈25%区间定价(下称“25%规则”)等方面,对于IPO规则的新变化,市场反应不一。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IPO新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张君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国振律师事务所张君律师。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君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法邦网: 据报道,证监会发布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改革动机是:在一级市场“去行政化”的基础上,必须加大市场化约束,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实现一、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问张律师,本次“IPO新规”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新变化?上市公司如何应对IPO新规?


张君律师:   《指导意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相应的修改:
  (1)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
  (2)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
  (3)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4)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
  (5)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法邦网: 在本次“IPO新规”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出了较多的规定,这里面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张君律师: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要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弱化行政审批,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
  (2)突出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各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对包装和粉饰业绩,加大惩处力度;
  (3)进一步突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发行人要重视公司治理的健全性,中介机构要加强核查、判断并发表意见;
  (4)总结预先披露提前的实施经验,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的时间,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
  (5)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完善发行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法邦网: 这次“IPO新规”,对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也都做出了一些严格规定。请问张律师,这些方面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来说,意味着什么?


张君律师:   如前所述,在《指导意见》中强调要落实发行人及证券中介在IPO过程中的各自独立的主体责任,是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表现。对要发行股票的公司而言,如出现欺诈上市的情况,其责任是第一位的,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在其次;当然各中介机构也要更加严格谨慎,在发表意见之前须加强核查、判断,否则将承担严重的责任。这种“问责机制”是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保障机制。

法邦网: 在本次“IPO新规”中,为了遏制新股炒作,特别做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对欲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来说,有哪些影响?


张君律师:   《指导意见》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以增强对询价对象的约束,提升报价合理性;取消网下配售的强制锁定限制,以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过度投机炒作;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要求,以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当然,前面说过,明确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询价对象等的责任,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这些内容的修缮,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投资者而言,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

法邦网: 另外,在本次“IPO新规”中,出现|“市盈率25%红线规则”,这个规则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有什么制约?对董事会又提出哪些要求?


张君律师:   首先,《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目的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这个规则对逐步改变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场特征有积极意义。《指导意见》如是规定: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董事会应就最终定价进行确认,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发行人需在董事会召开后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在《指导意见》下发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于“25%规则”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对于市场关心的什么情况下将会重新上发审会的问题,《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法邦网: 在本次“IPO新规”中,对于“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这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好是坏?对股票市场呢?


张君律师:   我个人认为,取消网下配售股锁定期,给予网下、网上新股认购者同样的变现机会,这会有效激励网下询价对象尽量拿到低价筹码,并以最快速度抛售变现,比过去提前3个月收回现金。直接作用是增加上市首日筹码供应量,抑制盲目打新、炒新行为,使得一二级市场更加平衡,因此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二级市场,都不能说是利好或者利空。

法邦网: 在本次“IPO新规”中,出现“打击炒新行为中的股价操纵,加大对IPO犯错的责任人罚处”这样的规定,这涉及哪些人呢?会如何处罚?


张君律师:   根据有关报道,个别投资者利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市场关注度高、换手率高等特点,无视股票基本面,热衷在新股上市首日进行具有高度投机性的短线炒作,甚至通过虚假申报、高价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等方式参与炒新,引起股价大幅波动,牟取不当利益。这些行为是交易所严密监控、重点打击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六种情形: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和巨量申报,连续竞价阶段高价申报,连续竞价阶段大笔申报、连续申报,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多个账户一致买入。以深交所为例,其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实施严密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施打击。一旦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立即采取警示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深交所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此外,我们还可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另一个指导性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2》) 《意见》是《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补充规定,其将担任新股发行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纳入了监管范围。并列举了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九大重点“灰色地带”,证监会将对此类利润操纵进行重点监控。

法邦网: 关于“老股转让”问题,在本次“IPO新规”中也作出了一些规定,这对上市公司股东或高管来说,有哪些限制?会产生什么后果?


张君律师:   《指导意见》在“老股转让”问题上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有:
  (1)资格限定。要求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才具备转让老股资格,防止为以快速套现为目的的私募投资提供便利。
  (2)数量限定。要求转让老股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避免因老股转让导致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3)资金锁定。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需参照老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义务进行锁定,转让老股后,股东并非立即取得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因此,老股转让措施并不是为了给老股东提供提前套现机会。

法邦网: 对于“IPO新规”中,提到“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强化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操纵新股价格。”目前,在打击操纵新股价格方面,有哪些认定标准和法律措施?


张君律师:   目前《刑法》、公安部和最高检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证券法》,都有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规定。此外,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最新的相关法律文件。但是由于立法存在一定滞后性,尚无统一的针对操纵新股价格的认定标准。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张君律师:   《指导意见》属于政策性指导文件,虽然提出了改革的总体方针和工作原则,突出了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鲜明导向,但其中还掺杂很多非法律用语需要解释,可操作性也比较差,还亟需及时出台配套的监管措施以及相关实施细则,以保障《指导意见》的顺利施行。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君律师:   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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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律师
张君,中国民商法资深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执行合伙人。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发起人。 张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网络侵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投融资案件、公司企业股东纠纷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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