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年揽十万个渠道商、数十亿元资金,自称拥有遍及全国的一千多万名会员,被外界认为是奇迹的“业绩”是如何获得?究竟是全球首创的直购模式,还是变相传销?某公司下属网站推出的新型营销模式,引发巨大争议。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冠律师就本案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来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冠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评述。在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王冠律师:
应该说明的是,刑法只有“传销”方面的罪名,没有对直销等词语进行界定。我们先逐一看一下它们的概念和区别。
首先,我们看一下“直销”的概念。根据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其次,我们看一下“传销”的概念。根据我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该条例第七条还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列举:(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一般认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拉人头型传销,第二项规定的是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第三项规定的是团队计酬型传销,也即多层次直销。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是传销。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条款对于传销进行了这样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的概念都进行了界定,但是两者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这两种类型的传销,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除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以外,还包括了团队计酬型的传销。同时,《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要求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只要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构成传销。可见,刑法中的“传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认定条件上,都要比《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规定的更加严格。
最后,我们把直销和传销做一个对比,直销与传销在刑法上最根本的区别是,直销获得收入是以销售产品或服务为计酬依据,传销获得收入是以拉人头或入门费为计酬依据。也即,能否为经营参与者提供真实的产品或服务,是区分传销企业和直销企业的根本标准。
法邦网: 早在成立之初,该直购网站就推出了一种所谓的新型营销模式BMC,并在业界引发了巨大的争论。BMC中B(Business的缩写)指企业,C(Customers的缩写)指消费者,M(Medium的缩写)是指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的平台,而这个模式中的关键点就在于M。就目前您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您是否认为BMC营销模式涉嫌传销行为?
法邦网: 上述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更主要在于可能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计民生。不同于普通的诈骗,这些罪名对于网友们来说稍显陌生,能否请律师为大家辨析一下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王冠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值得说明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传销行为都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而《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这两种类型的传销明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而团队计酬型的传销,是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抑或不构成犯罪仅进行行政处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着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我个人认为,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邦网: 我们知道,本案中的直购网站属于某公司,根据我国刑法,公司是能够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假设这个网站的营销模式被确定为传销行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该公司属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有什么特殊的认定规则?
王冠律师:
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第一,对于主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对于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对于胁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对于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邦网: 2011年9月29日,该公司曾经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邀请了五位国内权威法学专家,对公司BMC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定性进行论证。最后,五位专家联合发布了论证意见书,其认为:该直购网站能够为消费者和渠道商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以推销商品和服务为名欺诈消费者和渠道商,所以BMC直购模式与传销活动存在明显区别。此论证意见书发布之后,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反对,多数人认为不能接受。能否请您评价一下专家们的观点?您是否赞同他们的意见?
法邦网: 严重的传销活动是一种危及经济秩序的犯罪,我国对此打击向来较为严厉,《刑法修正案(七)》特别增设了相关罪名来规范这一行为。对于这种认定为传销活动可能有一定争议的案子,到底是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精神来处理,还是更多会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加以打击,请问您持哪种看法?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冠律师参与,让我们对直购和传销的区别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解。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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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
作为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最年轻的会员之一,王冠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与民商、经济案件的交叉领域有着一定的研究,擅长处理经济类、职务类犯罪案件和企业及个人的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尚权案例:
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受贿案
山东省东营市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案
内蒙古自治区副秘书长白志明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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