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开承诺录用是否有效,公司发给求职者的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近日,一男子上求职节目找工作被一家公司录用,但是在入职时却被拒绝录用。公开的录用承诺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该求职者将拒绝录用自己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该男子因为公司的出尔反尔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打开电视,各色各样的求职节目充满人们的视野。很多找工作的朋友们会将求职节目作为一种便捷的求职方式,有针对性的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可是,在电视节目上,公司公开承诺录用,私下却拒绝录用求职者。请问杨律师,求职节目上,公司的录用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杨春岭律师:
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规定。但是,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根据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签订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环节。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邀请,往返的几次要约,最后承诺。要约一旦做出,则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诺一旦做出,则合同成立,一方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求职节目上,求职者往往会提出希望的岗位、条件、待遇等要求,希望有人能录用自己,是一种要约邀请;公司的录用承诺往往针对求职者的求职愿望,希望求职者到本公司工作,是一种要约;求职者如果答应,则是一种承诺。公司的录用承诺既然是一种要约,当然要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在求职节目上,如果在最后的环节,求职者的求职是针对某特定的公司提出,某特定公司做出了录用承诺,则该承诺就成为《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此时,合同就已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录用承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无论公司的录用承诺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还是承诺都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法邦网: 上面我们谈到的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求职者可能会有这样的遭遇:接到了求职公司发的录用通知书(offer)邮件,紧接着求职者辞掉了手头的工作。入职时,却被拒绝录用。请问杨律师,这里的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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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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