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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应聘门 公开的录用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杨春岭律师      阅读:5251

杨春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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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公开承诺录用是否有效,公司发给求职者的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近日,一男子上求职节目找工作被一家公司录用,但是在入职时却被拒绝录用。公开的录用承诺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该求职者将拒绝录用自己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该男子因为公司的出尔反尔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春岭,很高兴与大家探讨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

法邦网: 打开电视,各色各样的求职节目充满人们的视野。很多找工作的朋友们会将求职节目作为一种便捷的求职方式,有针对性的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可是,在电视节目上,公司公开承诺录用,私下却拒绝录用求职者。请问杨律师,求职节目上,公司的录用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杨春岭律师:   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规定。但是,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根据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签订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环节。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邀请,往返的几次要约,最后承诺。要约一旦做出,则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诺一旦做出,则合同成立,一方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求职节目上,求职者往往会提出希望的岗位、条件、待遇等要求,希望有人能录用自己,是一种要约邀请;公司的录用承诺往往针对求职者的求职愿望,希望求职者到本公司工作,是一种要约;求职者如果答应,则是一种承诺。公司的录用承诺既然是一种要约,当然要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在求职节目上,如果在最后的环节,求职者的求职是针对某特定的公司提出,某特定公司做出了录用承诺,则该承诺就成为《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此时,合同就已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录用承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无论公司的录用承诺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还是承诺都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法邦网: 可是,我们看到当求职者满心欢喜的去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没有合适的职位提供,且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合法吗?


杨春岭律师:   如前所述,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要视录用承诺的具体情况,即是要约,还是承诺,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法邦网: 那么,如果公司事后反悔且采取某些手段设置一些条件,使得求职者不符合条件自动退出合理吗?


杨春岭律师:   既然是公司事后反悔,则说明公司是要违反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公司再设置一些条件,使求职者不符合条件,是对原要约或承诺的重大变更,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法邦网: 目前,该男子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这种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杨春岭律师:   如上所述,无论把公司的录用承诺界定为要约,还是承诺,公司如有违反,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求职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求职者的这种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邦网: 上面我们谈到的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求职者可能会有这样的遭遇:接到了求职公司发的录用通知书(offer)邮件,紧接着求职者辞掉了手头的工作。入职时,却被拒绝录用。请问杨律师,这里的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杨春岭律师:   我国法律对单位的录用通知书的效力和性质没有明确规定,这与在求职节目上,单位发出的录用承诺有相同之处。只是在理论界大都认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但无论是把它看做是要约,还是承诺,录用通知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邦网: 当公司拒绝录用时,求职者能否要求对方履行录用通知书做出的承诺呢?如果对方不履行,能否像我们今天谈到的主人公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请求赔偿损失?


杨春岭律师:   当公司拒绝录用时,求职者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履行录用通知所做的承诺。如果公司不履行,求职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约或赔偿损失。

法邦网: 入职后双方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比录用通知书低很多,是不是应该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约定来履行呢?


杨春岭律师:   求职者入职后,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录用通知书承诺的待遇应该作为劳动报酬的标准。单位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约定来履行。

法邦网: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对工资待遇的约定不一致,应该按照哪个来履行呢?


杨春岭律师:   正常情况下,是先有录用通知,后签劳动合同。根据后行为优于前行为的原则,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对工资待遇约定不一致的,应该按劳动合同来履行。

法邦网: 聊完了录用通知书,我们回到今天热点话题。该男子的乌龙遭遇,求职节目是否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杨春岭律师:   一般情况下,求职节目仅仅是提供一个劳资双方建立雇佣关系的平台,不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求职节目是与单位恶意串通。

法邦网: 很多网友在看到这条新闻时,争议最多的是对一个公司的诚信问题。作为很多大公司的法律顾问,您有什么看法?


杨春岭律师:   我认为这个公司的做法是欠妥的。从法律层面上讲,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从信誉层面讲,公司的这种做法对自己的信誉也是有很大的伤害的。因此,公司在上节目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需要招工,招工的条件与标准也要很明确,以免在节目上一时冲动,做出录用承诺,而事后又反悔。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春岭律师:   我也看过一些求职节目,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对求职节目上有的单位录用人员的做法感到一丝隐忧。因为有的单位在求职节目上,不明确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与录用标准,只是根据求职者的求职意向、演讲情况等,决定是否录用。这样,一旦求职者被录用后,单位如果发现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将很难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希望有意在求职节目上寻找人才的单位注意。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杨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春岭律师:   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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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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