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权归属问题已经告一段落,广药已经停止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是因为之前签订的协议无效,那么无效协议有哪些情形呢?协议无效又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就这一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王老吉这个饮品想必我们都不陌生,但是最近一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的商标权之争终于落下了帷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作出裁决的理由其中一项是之前俩家签署的补充协议无效,请问张律师什么是无效协议?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协议呢?
法邦网: 有网友提到说,李某代表广药去和鸿道集团签署补充协议,那李某代表的就是广药,而且签完协议后那么长时间,广药都没有异议,说明认可这份协议。但是现在又要说协议无效。那么,李某作为广药的总经理,他与公司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下。
张君律师:
首先,要说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二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那广药集团在时隔八年才提起诉讼,并不能说明确认合同无效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是起算点并非签约之时。
另外补充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广药集团并未过时效。
张君律师: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
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张君律师:
这个问题太泛泛了,既然今天说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那就简单地说一下这类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吧。
首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要式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等;
2、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3、已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状况;
4、价格和支付办法;
5、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约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订明授权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和时间等以及商标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其次,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方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另外,作为被许可方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为了避免以后商标被混淆,应该要求许可方同时禁用其他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当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许可方利益,可以对许可使用期限,和期限的延续做一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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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律师
张君,中国民商法资深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执行合伙人。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发起人。 张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网络侵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投融资案件、公司企业股东纠纷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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