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每年,很多中学生会选择务工的方式度过暑期。然而,由于年龄尚小、社会经验不足,这些学生在暑期打短工过程中时常遇到被坑骗的情况,他们的劳动权益受损该怎么维护?随着中考和高考的结束,中学毕业生涌入社会各行各业务工,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显得更为紧迫。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就这些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本期主持人陈日辉。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随着暑期的到来,社会中掀起了一股中学生打工热潮。在超市、商场以及企业车间等场所,我们时常可以看到他们忙碌的身影。下面请杨律师先给大家简要讲一讲,与普通职工相比,中学生暑期打工有什么特点,他们可以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不能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
法邦网: 如果平常有留意的话,我们就不难发现在这些暑期打短工的中学生群体中,有一些不仅个头小,年龄不大,而且干的活儿还不轻,让人心生怜悯。请问杨律师,法律中是否对打工者的年龄上有规定或者限制?如果有,是怎么规定的?
杨春岭律师:
我国法律对打工者年龄是有限制性规定的。
我国法律禁止童工,即十六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能打工。
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所以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也不能在这些行业打工。
同时,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中学生正处于身体、智力的生长发育期,所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代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 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在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对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可以从事的工种,与普通职工没有特殊区别。
法邦网: 有网友提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雇佣工人要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否适用于中学生打暑期工?现实中,很多中学生在寻找暑期工时,只是跟老板简单商量好价钱,就闷头开始工,而老板往往也不会提及签合同。请问杨律师,中学生暑期打工是否需要和用工单位签合同?如果需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法邦网: 中学生在寻找打暑期短工的机会时,因为没有足够的资源和信息,常常会通过中介公司帮忙。中介公司直接掌握学生资源,中学生打工的工资也是直接由中介公司发放。有的中介公司为了多获利润,往往会作出一些损害中学生权益的行为。比如近日,深圳就出现了数十名中学生因中介公司克扣工资而聚集在某工厂门前要说法的事件。在有中介公司介入的情况下,如何维护中学生打工者的权益呢?杨律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法邦网: 在如何维护中学生打短工权益的讨论中,有网友提出了他的困惑:他去年高一暑假期间,花了两个月的时间去一家饭店当服务生。但当打工结束付工资时,饭店老板说了,工作两个半月,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减半。请问杨律师,法律对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饭店老板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邦网: 从一些记者对用工单位和雇主作采访的新闻稿中,我们发现企业和雇主对中学生的工作其实并没有太高的期待,原因是中学生力气小、实践技能差、缺乏操作经验,工作效率低下。所以,他们倾向于安排一些简单的计件工作给中学生暑期工做,最后按件计工资,相应地工资也较低。那么,从选择用工单位或雇主的角度来看,杨律师认为中学生打暑期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邦网: 我们再来看看家长们对孩子打暑期工的看法。有的家长并不在乎他们的孩子能赚到多少钱,而是鼓励他们多参加社会实践,获取丰富的社会经验;而有的家长则认为这完全是浪费时间,倾向于让他们“享福”,多参加补习班和认真学习。从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杨律师对中学生暑期打工有何建议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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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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