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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上调ATM跨行取款费合理吗?

李红伟律师      阅读:4876

李红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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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公司并购 房地产 银行保险 劳动争议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常年顾问 国际贸易 海商海事 涉外仲裁

摘要 近日,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记者26日调查发现,四大行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并未调整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今年以来,从存折挂失费上涨到收取清点零钞费,再到此次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翻番,银行一次又一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法邦网: 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红伟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红伟律师,很荣幸有这次机会接受法邦网的访问,和大家一起探讨关于银行上调ATM跨行取款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邦网: 按照银行业协会的观点,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手续费的上调是“合法合规”的。那么银行这样单方面“擅自”提高手续费究竟是不是合法合理的呢?


李红伟律师:   银行业协会的这种观点,来源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由发改委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按照《立法法》和法理远低于《商业银行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所以说,商业银行依法无权擅自提高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此次涨价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银行给储户办理存款与银行卡,与储户形成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3、5、16、77条等有关规定,未经储户同意,银行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未明确写在书面合同上的交易习惯)。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银行是经营者,储户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7、24条等有关规定,银行这种做法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协商权,行为无效。
  银行方面的一些联动做法以及银行依据《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银联费用0.6元和代理行手续费3元的成本为借口的做法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3、16条等有关规定。
  可见,银行这样单方面“擅自”提高手续费是不合法的。
  至于合理性,我们看看网上调查结果,95%的受访者都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银行方面说的种种理由明显偏颇,成本问题实际上有赔有赚(银行不仅仅是发卡行,同时也成为代理行);增加取款机数量,维修、更换ATM机都给银行带来现实利益理应由银行自行买单;这种服务本身就是和储户存款给银行带来的利益相互对应匹配的;美国大银行虽然也收这种费,但人家ATM机众多非常方便,而且美国很少进行现金消费,这些区别为什么不考量进来?所以说,银行这样单方面“擅自”提高手续费也是不合理的

法邦网: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在网络调查中被9成网友认为“不合理”的银行“数钱费”(即商业银行向个人收取零钞清点费的做法),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银监会“叫停”了。这次,银行提高ATM跨行取款费也是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那么,银行为什么能说涨价就涨价?银行是不是在串通涨价、哄抬跨行取款手续费?


李红伟律师:   我想这是银行本身法律观念不够,有以强者自居的传统使然。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垄断着金融市场,与政府关系密切,行政级别的影响广泛存在,他们内心深处没把储户作为平等主体看待。他们的行为有历史渊源,这在银行单方收取借记卡费用时也有所体现。他们这种行为的确涉嫌串通涨价、哄抬跨行取款手续费。不打破垄断,消费者利益就无从保障。垄断行为给经营者带来高额的利润却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权益。这次,各大商业银行的调价行为在近期集中推出,收费标准也在客观上形成惊人地一致,这难道不是配合默契的协同垄断行为?希望国家有关反垄断执法部门能够介入调查。

法邦网: 据了解,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南京的工、农、中、建四大行把跨行取款手续费从2块钱上调到了4块钱,一年多来,多数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并不了解这一情况。银行不通知持卡人就涨价扣费是不是太不合理了?您怎么看?


李红伟律师:   这的确太不合理了,并且已经上升为不合法的程度。如前所述,银行的这种做法是单方面强加给储户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储户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和协商权,违反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的这种行为还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再具体点说,银行采取的通知方式明显不妥,银行在接受储户办卡时留下了储户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理应将这种调整提前明确通知储户并征求意见,而且也应在ATM机的电子程序上或机器本身加入“提示”。仅仅在自己的营业网站贴公告、在网站上发布通知都远远不够,这有隐瞒之嫌。银行还应该在ATM提款小票上加设扣除手续费金额的告知程序。总之,银行应该尊重储户的合法权益,也要为自己长远的商业信誉着想。银行一旦失去了储户的信任,将来的损失将不可估量。这次网上调查关于受访者表示将销户的信息应该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

法邦网: 银行乱收费现象一直为消费者多诟病,那么银行乱收费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就一直得不到很好的治理呢?


李红伟律师:   我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和对贵网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比较接近。银行本身法律观念不够,以强者自居的传统,以及它们实际上具有的垄断地位是主要原因;历史上储户作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够,信息渠道不畅通,经常忍气吞声选择退让也助长了银行的底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全,甚至出现矛盾,相关执法不严也是重要根源。希望通过银行的自我反思纠错,储户以及有关媒体、律师和各界人士的质疑和争取,有关立法执法部门的重视、调整和监管,这种现象可以得到治理。

法邦网: 尽管银行每推出一个收费项目时,媒体舆论、专家学者以及网友,都会展开一轮强势“炮轰”,但是银行总是在争议声中,赢得胜利,最后“屈服”和“默认”的总是广大消费者。对于垄断行业的“抢钱行为”,监管部门是不是应该有所作为更多的维护弱势消费群体的权益呢?您有什么建议?


李红伟律师:   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确实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以维护弱势消费者的权益。银行不能单方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而应事先通知并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审批。作为监管部门,首先在制定部门规章时要注意上位阶法律的规定,不可制定与上位阶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规章;其次要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对银行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严格查处,引导银行业健康发展;最后要注意体察民情,关注民生,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实施规范银行有关做法的具体规定。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李红伟律师:   时代在发展,民众在与时俱进,银行更要改变观点适应法制经济的要求,首先要做“守法企业”,要有做好“企业公民”的意识,在经营过程中注意请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制定架构,在考虑推出某项新措施时先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分析论证,理顺法律关系,找到法律依据。银行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不应该局限于清收到期债权,进行起诉应诉,而应提前到战略决策阶段。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红伟律师:   法邦网是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为我们律师和广大咨询者提供了方便。希望法邦网越办越好,加强自身的推广宣传,奠定在相关网站中的领先地位,能更广泛更迅捷地传播有关社会热点疑点难点法律信息,推动中国法制化进程不断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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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伟律师
李红伟律师,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常年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监事,辽宁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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