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日,网上疯传将“取消商品房预售制”,消息一出就造成沪深两市地产股全盘下挫。针对传闻,住建部称并未研究取消预售制度,相关传言属谣言。但网上的议论并没有因为辟谣而停止,商品房预售的相关问题仍是购房者、开发商、房产界、法律界所共同关心的。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的魏国鹏律师就商品房预售中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魏国鹏律师:
首先,开发商要想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二,老百姓作为普通购房者在购买预售的期房时应该审查开发商的下列资质条件,即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和“二书”,“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邦网: 购买期房的最大特点就是在购买时房子还没有建好,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一般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相对于开发商而言也处于弱势地位。在购房的初始环节往往是通过广告、宣传资料来选房的,那么请魏律师给大家谈谈在购买期房时应如何看待这些广告?
魏国鹏律师: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该保证合同具备下列条款: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购房者对于专业的法律条款看不明白,建议委托律师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咨询。
法邦网: 如果合同顺利签订,也没有出现什么意外,购房者就该盼着收房了。由于房子是预售的,签合同时看不到房子,检验房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关键步骤就是收房。那么魏律师能不能给大家讲讲收房时应该注意什么?我们应该让开发商提供哪些文件证明房屋达到收房标准?
魏国鹏律师: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我认为业主在验收房屋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检查隐蔽工程
(1)检查厨房卫生间的上下水管道。看排水管道排水是否顺畅,上水管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可以把洗菜池、面盆、浴缸放满水,然后排出去,检查一下排水速度。对马桶的下水检查则需反复多次地进行排水试验,看看排水效果。
(2)检查配电线路。打开所有的灯具开关,看灯具是否都亮。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该用万用表检查插座是否有电,用电话机检查电话线路是否有信号,用天线检查工具检查电视天线的信号。
(3)检查木工制品以及油漆工制品。这一步比较复杂,简单地说,应该检查木制品是否变形,接缝处开裂现象是否严重,五金件安装是否端正牢固,油漆是否存在流淌现象,墙壁涂料是否出现大范围开裂现象,这些基本上可以靠我们的眼睛去观察。
(4)检验墙地砖的空鼓问题。检查厨房卫生间以及其他部位的墙地砖的空鼓,用一个小橡皮槌随意地敲敲瓷砖、地砖就可以了,如果空鼓率超过3%,说明存在质量问题。
(5)检查细节。对一些边边角角的地方做仔细检查,如卫生间门口是否有挡水条,窗子是否会存在雨水流入,开关插座面板是否存在划痕,浴室五金安装位置是否合理等等。
(6)检查建材的品牌与合同是否相符。
二、检查房屋证件
业主应该让开发商提供下列文件证明房屋达到收房标准,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2)《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竣工实测表》或《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5)《住宅质量保证书》 (用户带走原件自存)
(6)《住宅使用说明书》 (用户带走原件自存)
(7)《管线分布竣工图》 (用户带走自存)
法邦网: 购房者好不容易盼到收房,可打开房门却大失所望。很多购房者都反映开发商在签合同时描述的房屋或者给自己看的样板房都是美轮美奂,但实际收到的房子根本不是当初看到听到的那样,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该怎么办?
魏国鹏律师:
如果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购房者有权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魏国鹏律师: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 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根据测算,以预售方式进行销售的项目,比现售方式进行销售的项目的开发动态回收周期约缩短10个月。
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目前开发资金来源中,约40%来源于预售获得的资金。
法邦网: 就这次取消商品房预售的风波来看,虽然住建部及时辟谣,但是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确实存在缺陷,很多网友也认为商品房预售不但让购房者的资金存在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魏律师您是怎样看待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之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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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
就职于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曾担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为广大听众服务,受到广泛好评。魏律师还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广大青少年的教育问题,现担任《现代教育报》特邀顾问律师,为青少年及家长答疑解惑。执业十年以来,魏律师敢于为正义而言,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婚姻家庭 劳动维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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