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夏季后,很多地方屡降大雨,一些居民的房子和在售楼盘经过大雨的洗礼后露出了本来面目。屋外下大雨,屋内下小雨,一时间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之间为了房屋质量纠纷由谁来承担责任争执不休。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就房屋质量纠纷等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安得广厦千万间,房屋质量尽愁颜。”各位网友大家好,观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主持人贾宇。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随着近日多场降雨的出现,多个城市的一些新建和在建小区住宅出现了房屋渗水,墙面损毁,雨水倒灌等各种现象。从外观上看大家只能知道房子坏了,但很难判断是不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那首先请王律师为我们解释一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房屋质量合格或者不合格的?
法邦网: 通过王律师的解释,我们了解了一些验收房屋的相关问题。受大雨影响,不仅一些老旧小区损失惨重,一些新建楼盘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多业主反映自己的房子只付了首付还没交房,就让雨淋了个原形毕露。王律师能不能给大家讲讲,交了首付但没收房发现质量有问题能不能退房?符合哪些条件能退房?
王优银律师:
这是“期房买卖”下存在的一种特殊情况,购房者交了首付,开发商尚未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这种情况下,既然尚未收房,就无所谓退房,因为这时候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履行请求权,开发商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
谈到退房,这相当于合同法上的解除合同,我国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如果说购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话,出现约定情形购房者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要求退房;如果说没有相关约定,那只能在满足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时才可以退房。《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王优银律师:
其实并非房子入住之后,就不能退房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既包括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也包括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还有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所以说,即使房子已经入住了,但是经核验确实存在上述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刚入住不久的新房,因为还处于保修期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所以,房子的维修还有因此造成屋内其他财产例如地板、电器的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王优银律师:
关于商品房的保修期问题比较复杂,这里涉及到几个法律规定之间的适用问题。《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的各部位的最低保修期为:1、屋面防水3年;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6、管道堵塞2个月;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8、卫生洁具1年;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这样单说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我们举例来说,假设房屋于2001年1月1日竣工,而开发商于2002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交付时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4年,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3年低于该存续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4年;如果开发商于2004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2年,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3年的最低保修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3年。买房人可与开发商协商延长保修期,但开发商不得要求缩短保修期。
过了保修期的房子需要维修,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费用,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说出现您提到的“过了保修期的房子暴露出的确实属于房屋质量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漏雨确实是由建筑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那么受害方当然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法邦网: 听了王律师的介绍,我们就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知道该注意什么了。有些网友在微博上晒了自己的小区变成池塘的照片,一层居民出现了雨水倒灌的情况。这可能和房屋质量没有太大关系,但至少是小区规划不合理或者物业存在问题,那这种情况与开发商有没有联系?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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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创办中国第一家行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代理过数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擅长领域:房地产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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