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初,某知名小区的几百名业主向媒体曝光,自己房子的“养老钱”——住宅维修基金被使用,而房子的主人们却毫不知情。此事一出,在网上就引起了热议,很多业主都表示只记得交了钱,根本不知道这维修基金谁来管理,怎么使用。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就住宅维修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贾宇。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优银律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到北京市来说,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出售公有住房的:(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法邦网: 知道了维修基金是什么,怎么交以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维修基金应该在什么时候交?因为有的开发商在交房时就通知业主缴纳维修基金,否则就不给钥匙,请问王律师这种行为合理吗?住宅维修基金应该在什么时候缴纳?
王优银律师:
这笔款项的管理,以业主大会是否成立为临界点分成两段。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法邦网: 回到咱们一开始提到的事件中,某知名小区的业主说业委会动用了大笔维修基金进行消防设施维修,而作为业主却不知道,但业委会却说自己的做法完全符合程序。请问王律师,业委会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需要通知业主吗?
王优银律师:
根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这里要区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一个机构。根据住建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案中提到的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权利未经召开业主大会,直接决定动用大笔维修基金进行消防设施维修的。
法邦网: 除了这次事件中反映出的使用维修基金没有通知业主问题,网上还有业主反映使用维修基金时特别困难,比如有些业主房屋漏水,有些业主的没有漏水,没漏水的业主不同意就没有办法使用,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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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创办中国第一家行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代理过数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擅长领域:房地产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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