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如何落实,侦查期间委托辩护律师程序如何细化
常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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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01173293
擅长领域: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摘要
新刑诉法修正案被网友们认为不乏可圈点之处。但是,“惊艳”过后总要回归理性,新刑诉法如何落实逐渐被提上日程,比如侦查期间委托律师作辩护人怎么办、程序如何细化等等一系列困难始终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无法回避。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常铮律师就新刑诉法如何落实问题与网友们进行交流分享,以期相互促进、共同成长。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常铮律师来我们节目。常铮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常铮律师: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相会,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
法邦网:
我们知道,贵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的刑辩论坛将于金秋十月在京拉开帷幕,尚权刑辩论坛已经成功举办过五届,被喻为“刑辩界的高端盛宴”。今年选择“刑事辩护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作为论坛主题格外有意义。本期节目我们先就其中的“新刑事诉讼法的落实”话题进行详细讨论,请问常铮律师,本届刑辩论坛这一话题的确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常铮律师:
2012年,所有关切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进步的法律人,满怀希望地迎来了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最直接、最完整、最丰富的参与者和体验者,当然更需要,也更有必要,去关注、琢磨这部“小宪法”的前途和命运。
当然,一部法律无论规定得多完善,能否得到有效地、正确的、适当地适用,才是关键所在。古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诉法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才是其活力之所在。所以,我们今年的论坛要谈一谈法律如何从“字面”到“实践”的问题。
法邦网:
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您认为新刑诉法的落实最好通过哪种或者哪几种途径,如何才能切实保障新刑诉法落到实处呢?
常铮律师:
新刑诉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在对新刑诉法作出法律解释,尚权律师事务所也针对新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拟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我想,法律职业共同体努力的目标是一致的,希望通过尽可能完善的司法解释,使得刑诉法更具有操作性,使得辩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更有保障。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配套条件,比如司法人员理念的更新,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技能的与时俱进,也都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
法邦网:
您刚才提到,及时出台与新刑诉法配套的司法解释是落实新刑诉法的理想途径。然而,即使是像司法解释这样的有权解释也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更不能替代法律本身。您认为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司法解释和有效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这二者之间有矛盾、冲突吗?
常铮律师:
我认为,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一个细化,使得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更具有操作性,以便法律能够有效落实。
当然,司法解释要以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为基础,二者之间应当相容不悖,这是一个制定司法解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一个衡量司法解释成败的重要标准。
也许,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会感到司法解释和立法本意之间存在价值判断、利益选择、文字表述等方面的抵触,但我相信,凭借广大法律人集体智慧,这种抵触是完全可以消融的。
法邦网:
刚才我们谈论的内容有些抽象,下面我们谈点具体的。新刑诉法修正案哪几条急需通过司法解释落实,请您为大家举几个比较迫切的例子。
常铮律师:
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比如,新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那么,侦查机关是否应当如实告知?如不告知,有什么救济途径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
再比如,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通信包括哪些方式,应当予以细化。
还有,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应当说,这是新刑诉法的一个亮点,但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什么部门提出,审查的时间,提出建议后,相关部门不执行,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使法律规定具有操作性。
法邦网:
新刑诉法在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有了哪些突破,也请您给大家讲讲。
常铮律师:
新刑诉法在律师会见方面确实有了突破,比如,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外,其他案件律师凭“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而且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情,审查起诉时会见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对现行刑诉法的突破。
法邦网:
上述新刑诉法关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如果落实起来,进行具体层面的操作,那么相应的司法解释应当从哪几个维度对其加以细化?从律师的角度出发,请您谈谈自己的看法。
常铮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三点:
第一,对“通信”的方式予以细化,确实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利。
第二,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的次数,虽然法律没有限制规定,但实践中看守所内部有规定,比如逮捕前一次,逮捕后一次,司法解释应当明确会见不受次数限制,切实保障会见权。
第三,会见不被监听,如何理解“监听”,应当包括不受技术、设备以及人员的监听。司法解释要明确。
法邦网:
“会见难”一直是困扰刑辩律师的难题,您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总是解决不好?
常铮律师:
“会见难”,主要还是侦查阶段的会见比较难,原因在于,侦查机关的职责是打击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他们总担心会有碍侦查,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无法定案,所以总会以各种理由限制律师会见,这是职业观念造成的。
还有就是,我们的法律对一些程序性违法没有规定有效的救济途径,会见权被非法限制或剥夺之后,对执法机关没有不利后果。
法邦网:
曾经有学着提出,辩护律师的工作从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向审判前转移,是刑事辩护发展的趋势。您是否认为,新刑诉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较好地诠释了刑事辩护的动向?
常铮律师: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使得律师能在侦查阶段发挥更多作用,是一个好的动向。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进入最终的审判程序,在这种背景下,律师参与审判前程序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
法邦网:
根据新刑诉法,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辩护人,那么此时律师有哪些权利,具体能为犯罪嫌疑人做些什么呢?
常铮律师: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法邦网:
最后一个问题,可能扯得有点远了。在美国的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个熟悉的画面:面对警察咄咄逼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为所动、稳如磐石,旁边他的律师却一直没闲着,不断地和警察缠斗,寸土不让地维护着自己的当事人。请问您对这一天来到我们身边有信心吗,或者您预测一下大约过多久我们国家的刑辩才能够达到这种水平?
常铮律师:
这说的是律师在场权问题,律师在场权,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一项权利。
近些年,我国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律师在场权的试点,比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可以通知律师到场。我们的试点虽然与国外的律师在场权制度还有差距,但为我们建立这样的制度提供了契机。
常铮律师:
关于新刑诉法的落实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今天时间有限,欢迎大家关注第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我们再共同交流。谢谢!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常铮律师参与侦查期间委托律师作辩护人怎么办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常铮律师:
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成为更多法律人交流的平台。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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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铮律师
常铮律师:
“尚权”刑辩团队创始成员之一;
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
CCTV2009年度“律师行业之星”;
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擅长领域: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1173293
电子邮箱:chzh406@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常铮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