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住在海口的陈女士原本是想通过中介购买廉价的二手房,但后来却落入不法中介圈套而吃了大亏。如今,如何防范二手房买卖风险,防止中介在交易的过程中吃差价、扣订金、携款潜逃,已成为广大购房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的杨东律师就二手房中介市场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解析法律现象。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主持人陈秋竹。今天很荣幸请到了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的杨东律师,杨律师您好!首先,在我们的节目开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能以低廉的价格安全地买到一套二手房是购房者的期望。但是,梦想与现实总是有差距的,对于陷入中介圈套陈女士来说,梦想最终成为泡影。通过了解,我们不难发现二手房中介市场各种陷阱普遍存在。我们今天就通过陈女士的亲身经历与大家一起畅谈二手房中介陷阱的有关问题。我想先问一下杨律师,您在办理实务的过程中,有没有当事人被中介欺骗的?
法邦网: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应该格外小心中介陷阱。一开头我们提到的陈女士就是被房产中介销售人员欺骗,万元订金被携款潜逃,打了水漂。为了防止出现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购买二手房向中介公司交付的是什么,是订金、定金还是意向金?对此,杨律师能帮我们区分一下吗?
杨东律师: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在于是否适用双倍罚则,在房地产买卖中,如果是订金,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是定金,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所谓意向金是指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房产中介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有必要提醒大家,下意向金一定要慎重考虑,因为一旦转为定金,就适用双倍罚则。
法邦网: 本案中的陈女士还没来得及与中介签合同就被骗了。我们假设陈女士没被骗,而是顺利的与房屋中介谈妥了各项事宜,接下来就是与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这个环节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的。如今,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所以我们有必要弄清与中介签合同需要注意各种细节。那么,关于与中介签合同,您认为有哪些几个点是需要我们格外注意的呢?
法邦网: 目前,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充当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许多购买者在购房后,才发现与中介公司签的合同并不公平,最突出表现就是中介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那么,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我们该如何防范?
法邦网: 刚才我们谈到中介费收取的规定,这让我想起了曾经在网上流传的一句话,即某个中介公司称,如果不给我交全中介费,我就不给你避税。经过了解,我们发现网传中介有许多避税的方式,例如有些中介引导购房者按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的价钱交税。您认为中介真的能为购房者避税吗?通过中介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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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杨东律师,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上海市房地产注册经纪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先后在百胜集团、中原地产、21世纪不动产任职。一直从事房产经纪相关的法律事务,非常熟悉房屋买卖交易流程,知道每个环节利益风险。
擅长领域:房地产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 常年顾问 追索债务 劳动争议 名誉诽谤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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