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频繁,一些公司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逐渐形成。由此产生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最近福州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纠纷成被告案出现在各大媒体。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为此,《法律名人谈》邀请了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邹高飞律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关注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李丹。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邹高飞律师,邹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邹高飞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邹高飞律师: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邹高飞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诉讼中一般是不能将债务人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对公司、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就会被撕破公司的面纱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
邹高飞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银行贷款的日趋严谨企业间为了短期资金周转之便,相互借款的情况日趋增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企业之间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钱,并收取利息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拆借)及银行参与法人的借贷;
第二种是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的借贷;
第三种是除前两种借贷外的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一般我们所说的就是第三种两个独立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践中有些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而有些企业流转和经营资金严重短缺。
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手续比较繁杂,且审批时间长,而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尤其是一些高新企业、中小民营企业等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在此种巨大市场需要下,企业之间往往会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包括以个人的名义)直接相互借贷资金,正是这种拆借的便利性,现实中企业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才时有发生。
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故企业之间的借贷。”但目前并未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法邦网: 对于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通过民间借贷来完工楼盘的建设也不是鲜见的事情。不论是在现实还是这个案件中,贷款都会涉及到担保有很多担保公司借此发放贷款获得利润。那么请问邹律师,担保公司发放贷款合法吗?民间借贷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
邹高飞律师:
担保公司是不能直接放款的,担保公司只能给个人或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资质条件不足时,提供贷款担保如果个人难以还清贷款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偿还款通过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是需要交纳一定担保费用的当然有的时候担保公司,为了控制风险也需要申请者提供反担保。所以,担保公司如果不是直接发放贷款是合法的。
民间借贷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一)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原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邦网: 在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为了不出现烂尾工程及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让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延长还款的期限。并解除财产保全目的就是为了缓解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吗?
邹高飞律师:
好的,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我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之前,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合同条款中,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四)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发生纠纷时,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
四、灵活应用多种法律手段,处理纠纷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法邦网: 一些中小企业的房地产商由于自身资金的不足,他们为了完成工程不惜在民间借高利贷。本身资金链断裂和国家对房价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使他们在经济上备受损失,所以借高利贷不能按时偿还被告上法庭。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本次访谈的最后,请邹律给我们大家一点提示。
邹高飞律师:
为了有效的防止借贷纠纷请大家做好以下几点:
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注意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双方采用借条等简便形式来证明借贷关系,签订借条的同时交付借款时,一定要让对方签订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收条。在自然人的借贷中,如果只写了收条或借条的,无论是采用借条还是收条的名称,其内容必须明确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三、利息应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企业之间借贷以及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对外发放贷款,一般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由国家依法收缴;而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五、复利及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六、充分利用各种担保方式为借款债权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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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飞律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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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飞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名誉侵权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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