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蒙牛再曝生产日期“篡改门”,浙江查获生产日期遭篡改的蒙牛临期纯牛奶160箱,篡改者为蒙牛代理商王孙富。消息一经曝出后,舆论哗然,该代理商该当何罪,一时成为街头热议。据查实,这批经篡改日期的牛奶数量达到3000箱,并已销往浙江、义乌等地方,影响极大。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冠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问题与大家分析、探讨。
法邦网: 本期要跟大家探讨的,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即食品安全。民以食为天,然而老百姓最在意的食品,在当下却屡屡出现问题。就拿本期我们将要讨论的蒙牛企业来说,在近年来就不断有“三聚氰胺”事件、特仑苏OMP事件、“毒牛奶”事件曝出,它们让老百姓感到惶恐和愤慨。那么,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刑法中是否有预防和制裁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相关规定呢?下面先请王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本期主持人陈日辉。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期待本期您的高论,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如今,蒙牛再曝生产日期“篡改门”,无疑使国内奶制品行业雪上加霜。在此次事件中,3000箱临期牛奶生产日期是被蒙牛公司驻义乌市经理王孙富被篡改的,他以半价购买了3000箱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份的蒙牛临期纯牛奶,并将生产日期分别涂改为2012年5月19日和6月1日,并销往浙江浦江、义乌等地。那么,请问王冠律师,按照以上现有的信息看,这名蒙牛的代理商是否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构成,代理商该当何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邦网: 细心的网友在讨论这个案件时也指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这两个罪显然有交叉重合部分。对刑法比较了解的人都知道,刑法理论上存在着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而此两罪属于哪种关系呢?在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似乎判决任何其中一罪都说得过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也请王律师给广大网友们讲一下。
法邦网: 我们也关注到,目前警方在浙江浦江仅查获了160箱被篡改生产日期的牛奶,而据悉这批被篡改日期的牛奶数量达到3000箱。也就是说,并未查获的2800多箱已经流向市场,甚至可能已经被消费者食用。这些未查获但已上市流通的牛奶,是否会对犯罪嫌疑人销售金额的最终认定产生影响?
法邦网: 在对刑法适用感兴趣的网友的讨论中,我们发现了一个让大家感到疑惑的问题。据报道,这批被篡改的牛奶生产日期原为2011年12月,保质期为8个月,也即是说,这批牛奶的过期日期为2012年8月。而篡改后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2年5月19日和6月1日。显然,这批牛奶是2012年8月以前流入市场的,在流入市场之前并未过期。如果消费者买到的是没有过期的产品,这个时候食用是不会构成对健康的威胁的。那么,这种情况是否会在适用刑法时被纳入考虑范围?如果是的话,怎么考虑?如果不是,此案应如何适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网友们的这些疑惑,王律师是怎么看待的呢?
法邦网: 作为我国奶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蒙牛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并没有赢得太多好的口碑,反而负面事件频发。其中,前面我们提到的,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毒牛奶事件就让人尤为惊恐。从刑法的角度,这种往食品里添加有毒物质的生产行为,是否和本期我们探讨的牛奶“篡改门”的性质相同?如果不同,在刑法中应如何适用?
法邦网: 因为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侦查,许多真相并未披露。从一开始就有报道称,此次篡改生产日期的牛奶达到5000多箱。而从蒙牛方面的回应看,数字定格在3000箱。而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这名涉案的代理商经理是以半价买进正价卖出这批牛奶的。那么,请问王律师,在刑法认定中,作为量刑因素考虑的涉案金额指的是其所获取的利润,还是其销售总额?如果刚开始的报道属实,即被篡改生产日期的牛奶达到5000多箱,则涉案金额也将翻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会有什么变化?
王冠律师:
首先应当明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以司法文书确认的为准,不能以新闻报道为准。
其次,关于本罪定罪量刑考虑的金额,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为销售金额。
再次,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所以,涉案金额出现重大变化,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肯定会产生影响。
法邦网: 在我国各大社区论坛上,有很多网友指出,蒙牛集团对此次“篡改门”的回应表现过于淡定,让人感觉貌似这只是其代理商的行为,而与整个集团无涉。那么,在此案件中,代理商的行为是个人责任还是公司责任?如果最终王孙富受到法律制裁,蒙牛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应该是什么责任?也请王律师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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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
作为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最年轻的会员之一,王冠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与民商、经济案件的交叉领域有着一定的研究,擅长处理经济类、职务类犯罪案件和企业及个人的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尚权案例:
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受贿案
山东省东营市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案
内蒙古自治区副秘书长白志明贪污、受贿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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