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日举办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有网友质疑,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和解程序,该做法会不会演变成花钱买刑?但是也有部分网友持乐观态度,认为刑事和解程序能够更好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针对围绕刑事和解程序展开的激烈讨论,《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就刑事和解程序会不会导致花钱买刑问题与大家一起交流。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做客我们节目。高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众所周知,享有“刑辩界高端盛宴”美誉的尚权刑辩论坛将于十月下旬在首都北京隆重开幕,之前我们已经就“新刑诉法如何落实”、“刑事辩护行为的规范化”等论坛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广大网友反响热烈。本期节目我们以讨论“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对刑事辩护的影响”话题为主。请高律师先谈一谈,尚权刑辩论坛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议题?
高文龙律师:
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于每年10月份的第三个周末举办。从第一届论坛开始,我们就立足刑事辩护的现状,聚焦刑事司法改革,每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我们都希望从刑辩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切入,融合公、检、法、司、律等多元思维,为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通过全方位的交流和研讨,整合信息、资源、人才与智慧,尽职社会主义法律人的担当,助推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前行。
作为明年1月份开始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从草案公布伊始,其理论与实践操作研究就成为所有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人长期面对的一个课题,为了更好的理解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在本次论坛中,我们把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作为重点研讨的内容。这也符合我们举办论坛的一贯宗旨。
法邦网: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起草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刑事和解程序相关内容备受瞩目,成为一众网友争论的焦点。在此,请高律师为我们讲讲什么叫刑事和解程序,对于刑事诉讼而言,这是一个新的、特别的程序吗?
法邦网: 您刚才提到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大家对此的理解非常不一致。有人认为是根据他所犯罪行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也有人认为是法定刑幅度。而即使依据所犯罪行的话,还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也就是说,虽然依据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或者是七年以下,但是有可能实际量刑三年以下。对此,您是怎样理解的?
高文龙律师:
我不同意这个观点。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和解都是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达成。在一些轻微伤害案件中,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也能实现和解的目的;
其次,法律对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的范围作了严格的界定,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都很小,可塑性较强。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在肉体上惩罚犯罪人,对他们的教育、感化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这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再次,花钱并不一定能买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实现和解,其根本原因不是因为赔偿,而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表达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能看到,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坚决不同意和解,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赔偿,也是不能实现和解的。
法邦网: 允许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和解,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甚至已经履行了协议,但案件到法院后,受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能不能受理。还有,在同一审判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又反悔了怎么办?对于这些细节,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或者说,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您认为应当如何加以规范?
高文龙律师:
司法实践中,通过和解取得的实际赔偿,数额都会大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取得的赔偿。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得到法律规定的赔偿,而和解取得的赔偿,除了法律规定的费用之外,还包含一部分“安慰”费用。和解之后,受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多数是因为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所致。而反悔,多数是因为事后对赔偿金额不满所致。比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害人通过一定途径,了解到被告人非常有钱,因此觉得自己活得的赔偿太少了,出现反悔。
对于前者,我个人认为,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规定刑事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比如哪些条款一定要写明,比如赔偿的费用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等等;对于后者,应当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和解协议违反了合法性和自愿性原则的话,原来签订的和解协议有效。
法邦网: 我们知道,刑事和解与量刑规范化是我国审判机关当下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的两项重大刑事审判改革。刑事和解与量刑规范化尽管都致力于量刑效果的整体提升,但二者无论是在价值主旨还是具体措施上都存矛盾。刑事和解旨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协商,促使加害人悔过自新,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法院则从轻或者减免对加害人的刑事处罚,强调刑罚个别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则主要针对当下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量刑失衡现象而展开,旨在强化量刑的平等性、一致性,减少类似案件的量刑差异。您是否也认为这两项改革之间存在某些冲突呢?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高文龙律师参与刑事和解程序会不会导致花钱买刑问题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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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律师
高文龙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曾先后工作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0年,曾作为中国新闻法立法专家参加德中媒体对话。
擅长并热衷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类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932898
电子邮箱:wlgao_2002@yahoo.com.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高文龙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