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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拍同事私密照遭停飞,能否索要劳动经济补偿金?

杨春岭律师      阅读:4876

杨春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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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解除劳动合同后,哪些情况下可以要经济补偿金?近日,摄影爱好者空姐王女士由于拍摄记录空姐生活的纪实照片被网友编成“空姐私密照视频”上传并转发,被公司停飞9个多月。为此,王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面对员工的维权,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如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呢?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

法邦网: 空姐王女士由于将同事的照片公之于众而被公司以影响恶劣为由停飞。首先,请问杨律师,公司将王女士停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杨春岭律师:   公司对王女士的停飞处理,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对劳动关系的处理要看该公司有没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果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公司对王女士的处理就符合规定,否则,则是没有依据的。
  当然,对王女士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同事的肖像或隐私?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公司对王女士的处理没有关系。 

法邦网: 据了解,王女士的照片之所以引发网友热议,是因为有网友将该照片做成视频,且冠以“空姐日记及辛酸私密照遭外泄”的名义发布。所以,由网友制作的视频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否需要王女士来埋单?


杨春岭律师:   这要分情况而言。如果王女士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或隐私,只是由于网友恶搞,通过某种手段,制成侵犯他人权利的视频,并转载,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制作该视频的网友自行承担。

法邦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包括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费等30万元。那么,王女士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下面,我们有请杨律师为我们解释一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春岭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女士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要看其符合那种情况。

法邦网: 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什么标准,如何计算呢?


杨春岭律师: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邦网: 根据杨律师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并非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在哪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


杨春岭律师: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在下列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4、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单方面辞职;
  5、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

法邦网: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由谁来举证劳动者有严重过错,如何举证?


杨春岭律师:   由单位来举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单位提出劳动者有严重过错,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单位应当有规章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情况下达到“严重”、“重大”的界限,该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向劳动者公示或由劳动者签收。公示的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单位内部网站公示的方式;另外,还应当收集有劳动者违反这些制度的客观证据。

法邦网: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及法律知识的缺失,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处于较被动的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众多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如何妥善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杨律师应该有很多好的建议或意见。


杨春岭律师: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要想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完善、细化规章制度,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要经过民主程序,体现民意,要向劳动者公示,保留公示的证据;
  2、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收集劳动者严重失职的客观证据;
  3、一旦收集到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证据,与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相吻合,要及时行使解除权,履行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4、要避免用工过失,防止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这些过失包括以下几点: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邦网: 在本案中,王女士还要求公司支付停飞待岗期间的工资损失。但是根据公司的描述,王女士的合同2011年7月到期后,正常终止不再续签。因此,其要求的损失毫无依据。如果公司在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后,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理此事,则可能不会多出这些不必要的纠纷。请问杨律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杨春岭律师: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是一定能够终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有下列第1—5项情形的,单位只能续延劳动合同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有下列第6项情形的,要书面通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其任职期限届满;有下列第7、8、9项情形的,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其任职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7、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含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本单位工作,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的;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9、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和预告性解除情况,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的。
   其次,如果劳动者不具备上列情形,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正确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劳动合法实施条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北京市还规定,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春岭律师:   由于法律的倾向性保护原则,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很大,稍有不慎,就会付出很高的代价。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谨慎用工。遇到纠纷时,首先要通过人性化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或由劳动者出具承诺书,说明双方再无劳动争议。如果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寻求法律支援。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杨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春岭律师:   谢谢大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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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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