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除劳动合同后,哪些情况下可以要经济补偿金?近日,摄影爱好者空姐王女士由于拍摄记录空姐生活的纪实照片被网友编成“空姐私密照视频”上传并转发,被公司停飞9个多月。为此,王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面对员工的维权,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如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呢?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包括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费等30万元。那么,王女士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下面,我们有请杨律师为我们解释一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春岭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女士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要看其符合那种情况。
杨春岭律师: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在下列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4、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单方面辞职;
5、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
法邦网: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及法律知识的缺失,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处于较被动的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众多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如何妥善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杨律师应该有很多好的建议或意见。
杨春岭律师: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要想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完善、细化规章制度,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要经过民主程序,体现民意,要向劳动者公示,保留公示的证据;
2、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收集劳动者严重失职的客观证据;
3、一旦收集到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证据,与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相吻合,要及时行使解除权,履行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4、要避免用工过失,防止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这些过失包括以下几点: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邦网: 在本案中,王女士还要求公司支付停飞待岗期间的工资损失。但是根据公司的描述,王女士的合同2011年7月到期后,正常终止不再续签。因此,其要求的损失毫无依据。如果公司在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后,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理此事,则可能不会多出这些不必要的纠纷。请问杨律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杨春岭律师: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是一定能够终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有下列第1—5项情形的,单位只能续延劳动合同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有下列第6项情形的,要书面通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其任职期限届满;有下列第7、8、9项情形的,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其任职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7、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含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本单位工作,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的;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9、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和预告性解除情况,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的。
其次,如果劳动者不具备上列情形,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正确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劳动合法实施条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北京市还规定,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6179135
电子邮箱:ychl_66@yahoo.com.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杨春岭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