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房地产经纪行业首批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北京市住建委对九家重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了曝光。那么在二手房买卖中存在着哪些陷阱,购房人面对中介的种种霸王条款应该则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就二手房买卖霸王条款遭曝光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合同处处陷阱,买房步步惊心。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主持人贾宇。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优银律师:
二手房买卖中常说的“问题房”,指的就是产权方面存在瑕疵或者转让方面受到限制的房屋,比如法院的查封房、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
出卖人如果明知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故意隐瞒这一客观事实,以达成交易目的的,构成欺诈,相对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另外,处于查封状态的房屋,实际上是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涉及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出卖人应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中介在交易中处于居间人地位,就居间活动负有忠实义务,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中介知晓这一情况,却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优银律师:
如何避免买到“查封房”这是一个产权审查方面的问题,只要购房者足够谨慎,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首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到当地房管部门查明房屋的权属情况;此外,为了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失,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应承担的产权瑕疵责任,以防卖方出售“查封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如果说购房者不慎买到了这样的查封房,也不要惊慌,依法维权。因为查封房实际上是无法过户的,卖房者构成欺诈,买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变更、撤销合同,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王优银律师:
这一点比较复杂,我们先从合同效力方面来探讨一下。《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重大财产,非因日常生活之需要而出售房屋,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一方擅自出售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除非共有人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购买夫妻共有房屋,应当征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双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但是,这里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就是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有些时候,卖房者还谎称未婚,这样购房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卖房者有完全处分权利,所以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对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是明知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购买这样的“问题房”还是容易引发纠纷的,但是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我们建议大家还是做好前期调查工作,避免买到这样的房子。如果一旦不慎买到了这样的房子,要积极的与专业律师配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回到今天的话题,在曝光的霸王条款中最让购房者不能接受的是“委托人不得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很多购房者网在二手房交易中会听到“居间”这个词,请问王律师,与中介签订居间协议和签订委托协议有什么不同?
王优银律师:
房产中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处于一个居间人的地位,当然这并不排除它完成一些非居间性质委托事项,如买卖合同达成后的房屋过户代办事项等。居间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之间在法律上来说,有很大差别。居间合同中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并无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房屋买卖行为的权利,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中介的正常角色应当是居间人,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现实中,中介往往利用买卖双方房屋出售方或买受方不懂法律知识的弱点,要求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意图掩盖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全权委托”是中介公司以某个价钱出售或购买某房屋,并出具相应的委托书。中介公司也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署名。我个人认为,合同签订的形式并没有否定我们对房产中介的法律定位,房产中介所从事的仍旧是居间行为。但是现实中双方因为《委托代理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提醒大家还是谨慎对待,注意最好不要签订这种委托代理合同。
王优银律师:
对于中介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要综合考虑中介作为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和双方居间合同的约定来定。一般来说,为了减少风险,委托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出现“查封房或者其他问题房时中介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是针对其他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求中介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做以上明确约定的话,中介作为居间人一般负有以下几项义务:
第一,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合同法》第425条归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诚实信用义务。包括不得从事违反、规避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委托活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促成或者阻碍缔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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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创办中国第一家行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代理过数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擅长领域:房地产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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