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一位女士控诉自己的意外伤害保险形同虚设,自己遭遇意外后,保险公司竟拒赔意外伤害保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签保险合同需注意什么?投保人如何有效维权成为很多买保险的人关注的焦点。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李铁燕律师就本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买保险,来双重保障自己未来的生活。而近期一位女士反映,她的意外伤害保险却形同虚设,自己在外意外受伤,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竟拒赔意外伤害保险,原因竟是该女士与保险公司签的保险合同里出现了瑕疵。在签保险合同时,首先需要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请李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李铁燕律师:
好的。确实像主持人所讲的,现在大家的保险意识是在逐步的增强,并也在尝试购买一些保险产品为未来做好双重保障。您所讲的这位女士的问题在我们经办的理赔案件中也是经常发生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投保人要了解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所要投保的保险产品的信息。对于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要做充分的了解。现在百姓涉及比较多的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刚才主持人所讲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那我们说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般由以下人员构成的:它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等。
现在我就讲一下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1、投保人:作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来说,应具备两个主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18周岁以上,有正当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第二个条件是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作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2、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3、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保险人(保险公司)是根据法律依法成立的公司或机构。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公司业务,取得一定代理资质的人员。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结果由被代理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来承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查明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及其代理人是否有代理资格等,以防止发生风险无法正常理赔。
需要说明的是,受益人。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我们在后面的话题也会慢慢和大家介绍。
李铁燕律师:
好的,下面我来给大家做一下简单概括。主持人所讲到情况在我们日常办案中也非常常见的。由于投保人的保险知识有限,加之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如何操作培训不足,或为了多销售产品有意隐瞒,导致客户不问,销售或代理人员就不多做介绍,甚至对于关键条款和免责条款也不做解释,导致客户糊里糊涂就签了合同,但对自己可以得到什么保险利益都不清楚,对什么情况下不理赔也不清楚,甚是认为只要做了保险,保险公司就要包赔等,这些都存在重大误区。因此,依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在签订合同保险合同时,要核实保险人信息,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投保人要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保险人要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同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来了解和确认保险的完整真实性:查看保单以及投保单(要保书)复印件、通过热线电话和网站核实、通过专业代理人(经办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来了解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合同时心中有数,避免误解和日后发生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大家可以看一下保险法13-18条及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有一些比较基本的原则规定。
法邦网: 上述我们谈到,签订保险合同需要遵照一定程序,本事件中,该女士透露,在签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并未向她阐释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范围,请问李律师,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针对保险合同里的哪些条款做具体说明义务?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吗?
李铁燕律师:
好的。我们说保险合同一般都采取格式化的条款,这些条款一般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查和备案,作为保险客户,主要应关注如下条款内容:1、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2、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3、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而设立的。4、宽限期:是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5、弄清退出机制,主要是指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6、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同时要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我们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上述条款作为投保人要仔细阅读,如果不清楚的,要及时向保险代理人询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作为保险人(主要是保险代理人)须明确向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告知的条款应包括全部合同内容,重点强调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要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这样,从法律规定,就严格了保险人的对合同的说明义务,保护了保险客户的权益。但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我们前面所讲的主要保险条款,作为投保人也要仔细阅读,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不要为了图省事,一签了之。这样也是对自己的购买行为不负责任的态度。大家要知道,不同的保险都有其不同的保障范围,并非上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什么都管。
简单的说,作为投保人,您一定要知道自己买的保险哪些情况保险公司管(保险责任),管多久(保险区间),管多少(理赔上限),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管(免责条款)。向您所讲的情况,保险人未向该女士说明保险责任范围,该女士就购买了保险,可以说也欠缺对合同内容的了解。因此从预防纠纷的角度上讲,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必要的核实和了解义务。
李铁燕律师:
恩,是这样的。主持人所讲到的保险人一般就是指保险公司,日常我们接触到的保险代理人就是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代理人的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保险公司,也就是由保险人来承担。如果因为保险人未尽到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致使保险客户不能正当得到理赔的情况下(当然要有相关证据进行证明),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法及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包括这样几种情况: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根据不同的案情,我们会建议当事人主张不同的违约责任。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大家在维权时要注意法律保护的一个时间点问题。
法邦网: 通过李律师的解答,我们对签订保险合同的程序及保险人未尽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应受的惩罚有了明确了解。而签保险合同是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因此对于投保人,为了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多留意哪些方面?根据您的实务能力,请为我们网友们建议几条。
李铁燕律师:
好的。主持人讲得很好,那么我们说保险合同是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约,那么合同中就会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些约定。也就是不但约束保险人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也要求投保人能够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从而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具体讲,作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从自身角度要明确说明保险需求,对于保险公司需要申报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不能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从对于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方面,要注意核查相关资质信息,前面我们也讲到可以从几个渠道,比如监管网站,官方咨询电话等来看保险公司是否有一定的机构经营规模和实力,保险代理人是否有代理资格等,从而保证合同能够成立。
从合同内容方面,前面我们也要讲了很多,主要要清楚了解保险公司管(保险责任),管多久(保险区间),管多少(理赔上限),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管(免责条款)。这样才能够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作为投保人只要把握好这几个方面,应该就能够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的权益了。
李铁燕律师:
是这样的。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都由明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因此,作为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签补充保险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双方签章),就具备与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大家要注意,对于补充条款中如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或排出投保人等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李铁燕律师: 是这样的,当事人如果想要通过法律维权,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要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讲:我就是知道他们骗我,我当时哪知道还要留什么证据,签合同的时候说得好,现在就不赔了,怎么办呢?现在我就和大家讲一讲关于证据的的问题,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收集证据的角度和方法。通常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要注意收集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告知及对保险内容所作的解释等内容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事故发生经过,报案经过、相关诊疗资料等材料注意收集整理。律师由于专业从事法律维权工作,因此在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方面会为当事人提供更有价值的建议,同时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收集证据的思路,方法,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说明,保证在诉讼过程中减少因为举证不利造成的败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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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燕律师
李铁燕律师,1995年4月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成为取得天津市经委系统首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先后供职于大型生产性及销售型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保险行业。有扎实的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基础及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人及律师团队成员比较关注金融保险等企业法务,尤其是对寿险理赔有丰富实践活动。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002207668
电子邮箱:V21LITIEY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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