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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本息二十二万,信用卡透支需谨慎

赵红燕律师      阅读:4090

赵红燕 律师

联系电话:13811204363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摘要 透支信用卡4万余元,银行催收50多次仍不还款。近日,该信用卡持有人陈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那么,信用卡的利息究竟怎样计算,为何使用信用卡还会涉嫌犯罪,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人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红燕律师就信用卡诈骗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追踪经济热点,解读法律事件。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主持人贾宇。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红燕律师。赵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赵红燕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在这个栏目和大家见面!

法邦网: 随着经济的发展,结算方便快捷的信用卡开始在生活中逐渐流行起来。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很多人就将信用卡理解为向银行借钱,在访谈正式开始之前,首先请赵律师为大家讲讲,同样是银行的一种信贷,使用信用卡透支和银行贷款是不是一回事,二者有什么不同?


赵红燕律师: 虽然都是向银行借款,信用卡透支和银行贷款不是一回事。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或者公司的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行或者公司的批准,可以在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一定额度内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并在一定期限内补足差额的制度。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一项重要功能。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将资金贷方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按各种标准划分出的贷款类型也是有差异的。

  信用卡透支和银行贷款的主要区别有:

  (一)持卡人在信用卡约定的还款日未全额还款的,应支付“透支款”自银行记账日期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银行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支付利息。

法邦网: 了解了信用卡的性质之后我们来看,这次事件中的主人公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4万余元,并且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最终被起诉。我们都知道,透支是信用卡的主要功能之一,很多人办卡的目的也正是想要透支消费,那么对于持卡人透支这种行为您是怎么看的,法律上对于透支行为有没有相关规定?


赵红燕律师: 透支有两种性质,一种是恶意透支,一种是善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让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行为。与正常的透支行为即善意透支相比,区别在于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透支的资金的目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善意透支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便于持卡人消费。而这次事件中的主人公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4万余元属于恶意透支。

法邦网: 通过赵律师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恶意透支的表现有哪些,恶意透支是不是就一定属于犯罪呢?请赵律师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


赵红燕律师: 恶意透支常见的手法,例如行为人在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以使银行不能及时发现其真实企图,积少成多,造成巨额透支,然后携款物潜逃,等到银行发现时,巨额损失已既成事实。

  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根据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未还数额的本金部分超过一万元,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邦网: 可见,恶意透支并不一定是犯罪行为。那么大家常说的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什么?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呢?


赵红燕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9年《最高院 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中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如果透支未还数额的本金部分超过一万元,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邦网: 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我们都知道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这一项,这也是银行防范的风险的措施,那么请问赵律师,如果持卡人欠款,紧急联系人有没有还款的义务,持卡人的家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赵红燕律师: 紧急联系人并不是担保人,因此,如果持卡人欠款,紧急联系人是没有还款的义务的。持卡人的家人也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邦网: 生活中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例如很多持卡人误以为自己的信用卡没有欠款,银行也没有通知自己还款,而实际上卡内存在小额的欠款,一段时间之后不仅利息翻倍还因为滞纳金、影响信用记录等引起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出现纠纷,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呢,出现这种情况持卡人应该怎么办?


赵红燕律师: 上述情况,我认为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1条关于发卡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和第67条关于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即银行没有尽到法定的提醒义务,银行有过错。

  出现这种情况,持卡人可以向发卡行投诉,要求发卡行承担没有尽到法定提醒义务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即不应收取滞纳金、罚息,消除给持卡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等。

法邦网: 在上述新闻中,网友们还注意到银行对该女子进行了50多次催收,有网友发来问题,银行进行催收是理所应当,但是现在很多银行把催收外包给了催债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涉嫌泄露客户信息呢?


赵红燕律师: 我认为银行把催收业务外包给催债公司的做法,涉嫌泄露客户信息,因为银行将催收外包,就必然要把客户资料提交给催债公司,银行的做法欠妥。

法邦网: 说到催收,很多人就联想到了上门讨债的情景,那么一般银行的催收流程是怎样的,哪些催收方式是合法的,哪些催收方式是非法的?


赵红燕律师: 一般银行的催收流程是向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打电话催收,发电子邮件、短信,邮寄催收函件等方式催收。在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途径催收。合法的催收行为是向债务人本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可以采取发电子邮件、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催收,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催收。非法的催收方式包括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或者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法邦网: 请问赵律师如果不是恶意透支,例如因特殊原因造成确实无力对信用卡还款,持卡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赵红燕律师: 持卡人应当向发卡行说明情况。特殊情况,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情况下、且持卡人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最长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息、利息和其他费用;(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收分期还款协议,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法邦网: 通过赵律师上面的详细介绍我们不难看出,信用卡真的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最后,请赵律师为持卡人讲讲在信用卡的申请、使用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大家注意的法律问题?


赵红燕律师: 持卡人在申请引用卡时一定要注意信用卡填写自己真实信息、联系方式,持卡人在变更联系方式时,一定要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通知发卡行,以便及时接收到发卡行发来的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以便及时还款。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一定要将信用卡和密码保存好,及时还款,在不用信用卡时及时销户。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赵律师参与。


赵红燕律师: 感谢法邦网为律师和广大网友提供了这样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下期栏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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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燕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期货从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  中文  英文    业务介绍:擅长于建筑工程合同、房地产、金融保险、合同纠纷、外商投资,投资项目法律研究,为公司运作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广告媒体法律事务,国际贸易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涉外婚姻纠纷)、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在非诉讼领域,能够参与处理内外经济纠纷和重大业务谈判等。     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同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经过16年的工作实践,拥有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实现了法律知识与律师业务的完美融合。     担任过山东龙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金光集团、北京东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同创智能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四方上海大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鸿鹄高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沧海华建商贸中心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曾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和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邀请为特约嘉宾律师,出庭辩护实况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等多家媒体转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以自己的智慧、辩才和法律知识弘扬正义,是我的信条和诺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20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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