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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洁潘粤明婚变看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易轶律师      阅读:5001

易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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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近几天,关于明星董洁潘粤明婚变的消息成为各大网站的头条新闻,人们关注的不仅是两人婚变的原因,还有两人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议。双方从最初的恩爱甜蜜到如今的互相指责,两人离婚已基本成了定局。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呢? 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就这一问题与网友们展开交流、互动。

法邦网: 关注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做客我们节目。易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易轶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又一次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易轶。

法邦网: 有消息称,董洁和潘粤明并未办妥离婚手续,其原因是潘粤明向董洁提出两个离婚条件,第一是要董洁承认有婚外情,在感情上先背叛了家庭;第二是财产要对半分。而董洁坚持不承认背叛家庭,不愿接受这两个条件。因而两人并未达成双方都认可的离婚协议。本期我们就将借董洁潘粤明婚变的事件和大家一起探讨离婚时关于婚外情、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首先,我想请问易律师,在董洁不接受潘粤明提出的离婚条件的情况下,两人也未达成离婚协议,那么两人还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离婚吗?


易轶律师: 两个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来解除这段婚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两个离婚途径,一个就是大家众所周知的协议离婚,还一个就是通过法院解决的诉讼离婚程序。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对离婚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就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旦对上述的三个方面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法邦网: 易律师,我们看到,潘粤明提出的两个离婚条件之一就是要董洁承认有婚外情,在感情上先背叛了家庭。那到底潘粤明要董洁承认有婚外情的用意是什么?婚外情对夫妻离婚有什么影响吗?


易轶律师: 潘粤明要董洁承认有婚外情就是要她承认对这段婚姻有过错,一旦一方对婚姻有过错,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邦网: 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是否也可以理解为婚外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婚外情这一行为的?


易轶律师: 这些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在道德层面上来说已经可以认为有婚外情,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来说一定要达到同居或者重婚的严重情节才可以认定为婚外情。

法邦网: 如果夫妻一方确实存在婚外情,那么夫妻在进行诉讼离婚时,另一方对于出轨一方的婚外情事实应该如何取证?


易轶律师: 这些证据很多,但是很难取得,比如:一些比较亲密的照片,开房记录,通话录音,短信或者QQ网上聊天记录等等,这些证据都可以。只是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上面的证据越多越好,如果只有一个是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法邦网: 我们再来看看关于潘粤明提出的另一个离婚条件——财产对半分,我想请问轶律师,潘粤明所要求的财产对半分是否合理?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易轶律师: 对半分的要求,我们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是比较合理的,法律中在规定分割夫妻之间的财产上并没有明确的谁分多少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就是按照照顾女方和抚养孩子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一般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对半分的情况会大一些。如果从情感的角度上考虑的话,作为一个男人我认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可以稍稍让步。

法邦网: 现在很多明星都有经营自己的工作室,如果董洁或潘粤明拥有自己工作室的部分股权;或是在其他公司有投资股份这样的情况,针对这一类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易轶律师: 首先要看这些股权的取得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前取得,那么这些股权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股权有收益了,这些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和抚养孩子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那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照顾女方和抚养孩子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邦网: 在这次董洁潘粤明婚变事件中,潘粤明方面曾指责董洁暗中将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了转移。请问易律师,如何确定董洁转移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董洁的个人财产呢?离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易轶律师: 如果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说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如果一方不同意可以视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在17、18条就已经明确规定了:

  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邦网: 对于董洁潘粤明夫妻,除了两人财产的分割,另一个重点主要就是关于他们的儿子应该由谁抚养的问题了。那么请问易律师,我国法律对离婚夫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呢?


易轶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邦网: 假如在董洁潘粤明两人确定了孩子抚养权归属后,一方反悔了,还能提出子女抚养权的变更诉讼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易轶律师: 可以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邦网: 感谢易律师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吗?


易轶律师: 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灾难,对于孩子来说无疑是一次心灵上的创伤,如何让灾难变得风平浪静,让创伤变得不那么疼痛,我想作为离婚的两个人来说应该采用更加缓和和有智慧的方式来解决矛盾,而不是让矛盾变得越来越激烈。我常对当事人说离婚诉讼没有输和赢,可能你赢了官司但你却输了感情。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易轶律师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易轶律师: 最后希望我们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越办越好,更加关注我们身边的法律问题,让老百姓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也让他们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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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现为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研究院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易轶律师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专家律师、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特邀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CCTV-2频道《有法大家帮》、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并多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墨西哥改革报》等中外媒体采访。易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物权法》及《婚姻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代理过大量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合同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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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易轶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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