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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房产分割成焦点 购房款能否要回

王传虎律师      阅读:4569

王传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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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日前,法院受理了一起非婚同居男女的房产分割案件,一名已婚男子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的房产,购房款来源成为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男方已婚男子的购房款能否要回,该房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房产究竟如何分割? 面对种种疑问,《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传虎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传虎律师,很高兴今天来到这里和大家探讨“同居分手后房产分割成焦点 购房款能否要回”这个话题。

法邦网: 在现今社会上,对于已婚同居的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了,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也是不少。在近日,就有一对相差35岁的男女因同居房产分割闹上了法庭。我们都知道,对于财产纠纷问题的处理,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的关系,这起案件在一审法院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在二审中女方的代理律师却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具有同居关系与事实不符,他们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在我们访谈的一开始,我想先请王律师为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对于非法同居关系是怎样认定的?女方代理律师的观点是否会被二审法院采纳?


王传虎律师: 所谓的同居关系,广义上讲是指出于某种目的而居住在一起所产生的关系。因此有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同居关系,也有基于其他目的而产生的同居关系,法律上对前者的保护完备,对后者的保护缺失。本案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这个词本身用的并不准确,而应称为同居关系非法。因为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同居关系本身不能确定是否违法或犯罪。如果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该同居行为违法,甚至是犯罪;如果同居双方均是未婚,则此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当然被禁止。本案中的男方是有配偶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忠诚义务,此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甚至有可能是犯罪。

  在法庭上,任何事实的确认都需要依托证据,因此女方否认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需要举证说明,否则很难成立。

法邦网: 本案中,已婚男子提出同居期间拿出的这笔购房款是他的个人财产,并且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也可以证实这一点,那么这套房子也就是他的。王律师,您对该男子的这种说法怎么看?


王传虎律师: 我注意到男方提出这个观点的依据是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虽然这份笔录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具有较强证明力,但并非一定能适用于本案。因为这份证据是形成于刑事案件,能否达到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还需要法庭的进一步查明。如果本案涉及的房产的确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因为男方是有配偶的,还要考虑男方的出资是否侵害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由于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财产及子女的处理大多参考婚姻关系的处理方法,因此如果房产双方可以证明各自份额,则按照份额分割。如果无法分清份额,则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平均分配。所以,如果男方提出房产是个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邦网: 房产分割的关键还要看这个房产是否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那么请王律师为我们讲解一下同居期间共同房产该如何认定?


王传虎律师: 正如前面所说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调整很薄弱,大多参照婚姻关系的调整方法。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购入的财产,能够知悉份额的,依照按份共有处理。不能知悉份额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各方的个人收入归各自所有,无法区分的则按共有处理。

法邦网: 对于同居期间的房产认定,还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是如果同居关系中的已婚一方,在同居期间购买了房产,那这个房产是否属于他在合法夫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呢?


王传虎律师: 这个要区分不同情形。已婚一方为同居关系而购买的房产,关键看出资的来源。如果出资来自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那么房产仍旧为个人财产;如果出资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曾经做过一个案子就是,已婚男子与其他女人同居,为了方便自己出资买了一栋别墅,写的自己的名字,当时与合法妻子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故法院在认定时将该房产定为个人财产。

法邦网: 上面我们提到的都是有关同居期间房产性质的认定,而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同居期间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同居期间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有请王律师为我们说一下。


王传虎律师: 同居房产的分割,目前在我国是依据共有物分割的标准确定的。我国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是,按份共有的,如果是可分物则按份额分割,如果是不可分物,则由取得全部份额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份额的补偿。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平均分割。在实践中,同居期间共有物的份额往往难以确定,即使可以确定,也有可能涉及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较为复杂。如果朋友们遇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问题,一定要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法邦网: 回到今天讨论的这个案子,我们注意到,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一审法院判决房款一人一半。很多网友就有这么一个疑问了,如果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还能分到房款吗?


王传虎律师: 房产登记行为起到的是物权公示效力,通俗点说,就是对自己以外的不特定人宣示所有权的行为。但在婚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该登记行为对另一方有绝对的物权,还要看关系存续期间与房产取得的关系。就本案同居关系而言,房产登记女方名下并不一定就表明其独自享受全部物权,依然有可能与男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因此在产生同居关系的双方之间,仅凭借物权登记,是无法判断房产归属的,还要依靠其他证据才能确定。所以,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法直接显明物权归属,只不过登记行为会影响法庭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小。

法邦网: 本案二审中对于购房款的来源,双方争议很大,都认为购房款是自己出的。那么在实际办案中,根据您的经验,有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购房款的来源?


王传虎律师: 比如银行的资金流动凭证、开发商出具的票据等都能有效地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所以在这里我提醒朋友们,买大宗商品时一定保存好相关的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法邦网: 如果能够证明购房款为男方所出,这套房产该如何分割?王律师您认为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王传虎律师: 如果能够确定出资份额,则分割时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分割;如果无法确定出资份额,仅知房产为二人共同出资所购,则应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平均分割。我们知道,二审改判的标准是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除非女方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否则改判有一定的难度。

法邦网: 有网友说“现在不是有很多新闻报道原配起诉将老公给小三的钱要回的吗,本案中女方明显是小三嘛,既然购房款是已婚男子这边出的,让他的合法妻子起诉要回不就行了嘛”。对此说法,王律师您怎么看?


王传虎律师: 即使能明确购房款为男方所出,其合法妻子也不一定能要回。因为妻子必须举证证明男方的出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才能证明男方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此才能要回属于妻子的那部分财产。如果无法证明男方出资是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双方为分别财产制,那么男方处分自己财物的行为,即使是合法妻子也无权干涉。因此,网友的这个说法,还是值得商榷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王律师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传虎律师: 现在的年轻人已经把同居、试婚当成是流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数不胜数。我们中华民族有我们的精神和传统,切莫让二流的西方文化,成为一流的中国国情。面对很多中年人的感情危机,我希望朋友们能够及早的调整自己的心态,切莫因为一时的激情,失去了更为值得珍惜的东西。如果遇到法律问题,请尽快与专业律师沟通,以免使自己人财两空。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律名人谈》,谢谢大家的支持,谢谢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传虎律师: 感谢大家的支持,希望能与节目一道更好的帮助网友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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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虎律师
王传虎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及各类非诉案件。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及丰富的理论功底,树立了自己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独特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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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wangchuanhulvshi@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传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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