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浙江温岭虐童案,名律为您解析罪与非罪及损害赔偿
吕方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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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02115944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摘要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希望。而近期爆出的“浙江温岭幼教虐童”事件再次触动了所有父母的神经,也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热议。针对浙江温岭虐童案的幼儿教师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如何认定所犯罪名,受害人是否能要求索赔,如何索赔等问题,《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就温岭虐童事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主持人武灵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的吕方征律师,吕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吕方征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跟大家一起探讨浙江温岭虐童案。
法邦网:
最近,浙江温岭虐童事件持续发酵,不仅受到了社会各界人的热议,同时也受到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在人们纷纷讨伐幼儿教师无师德的恶劣行为时,对于幼教的卑劣行为触犯了我国什么法,涉及到哪些罪名,受害的儿童能受到哪些赔偿等问题,法律界人士众说纷纭。对于事件中涉事的幼教,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那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我们请吕律师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吕方征律师: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邦网: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依据什么,我国法律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吕方征律师:
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看其行为的情节是否恶劣、严重。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是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就是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只有故意才构成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邦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吕方征律师:
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重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法邦网:
通过吕方征律师的解释,我们对寻衅滋事罪有了一定了解,另外,有人认为幼教的行为属于变相体罚学生,例如幼教揪学生耳朵、用胶带封嘴巴、扇耳光、被扔进垃圾桶等变相体罚的行为,实为对学生身体的直接故意伤害,应以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论处,您对此怎么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依据哪些方面?
吕方征律师: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构成犯罪的须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学生所受伤害应该达不到轻伤程度,所以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法邦网:
那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一个什么样的量刑标准,相比“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是不是会更重?您对涉罪量刑这方面怎么看?
吕方征律师: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跟伤害后果有很大关系,表面看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期比寻衅滋事罪重,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伤害后果是轻伤或多人轻微伤,刑期一般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罪轻伤刑期一般三年以下。所以寻衅滋事罪量刑相对重一些。
法邦网:
在本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对幼教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大众媒体报道中,充斥了“虐童”二字,人们就会认为幼教的行为是属于“虐童罪”,我国法律中有“虐童罪”的相关规定吗?对于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我国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吕方征律师:
我国法律上至今没有“虐童罪”一说,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专门保护儿童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散见于其他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法规。
法邦网:
通过吕律师的解释,我们了解到我国法律上没有“虐童罪”的具体规定,刑法上只规定有“虐待罪”,即只要存在打骂、肉体上伤害等行为都可认定为“虐待罪”,本事件中幼教揪学生耳朵,属于肉体上的体罚伤害,应属于“虐待罪”,网友的这种看法对吗?虐待罪在我国刑法上是如何认定的?请吕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吕方征律师: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的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犯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体罚学生不可能构成本罪。
法邦网:
人们广泛讨论的三个罪名尘埃未定,对于该事件的罪名又出现新视角,一些律师认为幼教的行为属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认为儿童在幼儿园中,实际已经同幼儿园形成了一种监护关系,在监护期间对被监管的儿童进行的体罚、虐待行为,构成本罪。儿童是否可以视为被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请吕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吕方征律师:
从刑法意义上讲,幼儿园的老师不是监管人员,儿童更不是被监管人。这更不可能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也构成此罪。
法邦网:
幼教老师的恶劣行为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但究竟涉及何种罪名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对于受伤害的儿童,儿童的父母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应该向谁要求损害赔偿?
吕方征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该条确立了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才可以免责。在此案中,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教师的虐童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成中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儿童的父母可以对幼儿园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法邦网:
另外,儿童的父母可以基于儿童受伤害的哪些方面要求施害方进行损害赔偿?请吕律师结合本事件为我们举例说明一下。
吕方征律师:
本案中儿童受害较轻,从报道来看,没有构成伤残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法邦网:
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身为儿童监护人的父母需要时常教育自己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另外,对于发生的孩子被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寻求帮助。
吕方征律师:
作为幼儿的监护人,父母一旦发现幼儿园老师有打骂、虐待孩子的行为,应及时取证,可以用手机或者相机将孩子受伤的情况记录下来。同时要尽快找学校或者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切不可麻痹大意。
吕方征律师:
首先,作为幼儿的监护人,父母在给孩子选择幼儿园的时候,应注意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和老师的教学资质,如果有条件,应该优先考虑国办或者办学比较规范的幼儿园。例如,幼儿园的教室里是否装有摄像头,老师是否有教师资格等。另一方面,我个人认为我国就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宣言性的或原则性的比较多,许多停留在口号阶段,听起来很美,用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下一步要提高立法质量。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吕方征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吕方征律师:
谢谢,在此祝愿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更好的为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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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山东武城人,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天津执业十余年,2011年设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2115944
电子邮箱:lv_lv_20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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