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州男子杨某强奸抢劫后,竟然向女方索要4万元“青春费”,如果得不到满足,就要将该女子被强奸一事在网上公布。女方后忍无可忍报案,据悉,杨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这一事件受到网友们普遍关注,索要4万元“青春费”是不是犯罪成为争论焦点。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就强奸抢劫后索要青春费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与大家共同分析、探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来我们节目。巩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法邦网: 贵州男子杨某强奸抢劫后,又向对方索要4万元“青春费”,否则就把受害人被强奸一事公布到网上。可以说,杨某的行为从时间上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他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第二,十几天后又向女方索要4万元青春费。我们先来简单看看杨某第一阶段的行为。众所周知,强奸罪本身包含暴力、胁迫因素,强奸之后将对方的钱抢走,这里强奸罪的暴力、胁迫能否包含抢劫行为的暴力、胁迫,请问律师,您对此怎么看?
巩志芳律师:
强奸之后将被害人钱财又抢走的行为,显然与强奸行为不是同一犯意,故应对其单独进行法律评价。我觉得评判其劫财行为的法律属性,不简单是一个强奸罪的暴力是否包含抢劫行为暴力的问题,应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进行考察评判。
我认为,杨某的劫财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的实质是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本案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其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受到精神上强制,产生恐惧,从而不敢反抗。本案中,被害人被强奸在先,人身权利受到暴力侵犯。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被害人的精神会陷入一种极大的恐惧之中。我认为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这种恐惧足以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心理上的强制,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当被害人眼看犯罪分子拿走自己的手机而不反抗时,其内心一定不是自愿的,而是不敢反抗,所以我认为构成抢劫罪。
法邦网: 针对抢劫、强奸行为,日本刑法第241条有所谓的“强盗强奸罪”,把两个经常相伴出现的行为融合成一个罪名,进行一次评价,便于控诉和审判,这已经作为结合犯的典型为大家所熟知。那么,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没有属于结合犯性质的罪名?麻烦律师为大家讲讲吧。
巩志芳律师:
结合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处理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A罪+B罪=C罪,那么C罪就是结合犯。结合犯的一个特点就是,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非常容易同时发生。
我国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一种规定就是结合犯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绑架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的一种规定,将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不在单独定罪,而是作为绑架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定绑架罪。还有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第240条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这些都可以理解为结合犯。
法邦网: 好的。下面我们来重点审视一下杨某第二阶段的行为。如前所述,杨某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之后,不久又向被害女子索要4万元“青春费”,否则就将该女子被强奸一事公布在网上。杨某的索款行为该如何评价,是否涉嫌犯罪?有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
法邦网: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如何划分是另一个理论和实践的难点,特别是包含着欺诈因素的敲诈勒索行为。比如,甲对乙说,你给我1万元,否则我就把你的丑闻公之于众,但实际上甲的手中根本没有掌握乙的任何丑闻。对于此种行为,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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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志芳律师
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办案风格:“情法交融,注重沟通;阅卷会见,把握点滴;庭审辩论,直击要害”。经其辩护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重获自由。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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