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贵州男子强奸抢劫后,索要4万元“青春费”是犯罪吗?

巩志芳律师      阅读:9905

巩志芳 律师

联系电话:13810988623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贵州男子杨某强奸抢劫后,竟然向女方索要4万元“青春费”,如果得不到满足,就要将该女子被强奸一事在网上公布。女方后忍无可忍报案,据悉,杨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这一事件受到网友们普遍关注,索要4万元“青春费”是不是犯罪成为争论焦点。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就强奸抢劫后索要青春费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与大家共同分析、探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巩志芳律师来我们节目。巩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巩志芳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再次做客《法律名人谈》。

法邦网: 贵州男子杨某强奸抢劫后,又向对方索要4万元“青春费”,否则就把受害人被强奸一事公布到网上。可以说,杨某的行为从时间上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他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第二,十几天后又向女方索要4万元青春费。我们先来简单看看杨某第一阶段的行为。众所周知,强奸罪本身包含暴力、胁迫因素,强奸之后将对方的钱抢走,这里强奸罪的暴力、胁迫能否包含抢劫行为的暴力、胁迫,请问律师,您对此怎么看?


巩志芳律师: 强奸之后将被害人钱财又抢走的行为,显然与强奸行为不是同一犯意,故应对其单独进行法律评价。我觉得评判其劫财行为的法律属性,不简单是一个强奸罪的暴力是否包含抢劫行为暴力的问题,应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进行考察评判。

  我认为,杨某的劫财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的实质是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本案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其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受到精神上强制,产生恐惧,从而不敢反抗。本案中,被害人被强奸在先,人身权利受到暴力侵犯。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被害人的精神会陷入一种极大的恐惧之中。我认为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这种恐惧足以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心理上的强制,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当被害人眼看犯罪分子拿走自己的手机而不反抗时,其内心一定不是自愿的,而是不敢反抗,所以我认为构成抢劫罪。

法邦网: 针对抢劫、强奸行为,日本刑法第241条有所谓的“强盗强奸罪”,把两个经常相伴出现的行为融合成一个罪名,进行一次评价,便于控诉和审判,这已经作为结合犯的典型为大家所熟知。那么,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没有属于结合犯性质的罪名?麻烦律师为大家讲讲吧。


巩志芳律师: 结合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处理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A罪+B罪=C罪,那么C罪就是结合犯。结合犯的一个特点就是,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非常容易同时发生。

  我国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一种规定就是结合犯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绑架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的一种规定,将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不在单独定罪,而是作为绑架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定绑架罪。还有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第240条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这些都可以理解为结合犯。

法邦网: 好的。下面我们来重点审视一下杨某第二阶段的行为。如前所述,杨某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之后,不久又向被害女子索要4万元“青春费”,否则就将该女子被强奸一事公布在网上。杨某的索款行为该如何评价,是否涉嫌犯罪?有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


巩志芳律师: 我认为杨某的索款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法邦网: 如您所说,如果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那么该行为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特征呢,请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


巩志芳律师: 我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表现为,使用胁迫手段是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对于胁迫的内容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生命、自由、身体、名誉等进行胁迫。

  敲诈勒索罪同时要求,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

  敲诈勒索的数额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司法实践中,将人民币1000-3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法邦网: 有网友提出,杨某虽然实施了要挟钱款的行为,但是他在还没有得到这笔钱的时候,就已经被警方控制,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我们应当怎样理解?这位网友的说法有根据吗?


巩志芳律师: 我个人,觉得这位网友的说法,恐怕不正确。敲诈勒索犯罪从行为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开始,法律上称为“着手”;直到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之时完成,法律上成为“既遂”。

  本案中,杨某使用“把咱俩的事情发到网上,让你身败名裂”等语言,以毁坏被害人的名誉为内容。对被害人实施了要挟钱财的行为,其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至于其最终没有得到钱财就被警方控制,只是没有最终完成犯罪,没有达到既遂。但这并不影响对其进行定罪,只是在量刑时,考虑其犯罪未遂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邦网: 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容易模糊,网友们强烈要求律师为大家辨析一下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


巩志芳律师: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可以使用威胁的方法,实践中敲诈勒索中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确实不太容易区分。

  我认为两者的区别,简单说有两点:第一,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不必要达到这样的程度;第二,威胁的内容和方法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而且这种暴力威胁在行为人要求不被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对于威胁的方法没有什么要求,威胁的内容在将来某个时间点实现。

法邦网: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如何划分是另一个理论和实践的难点,特别是包含着欺诈因素的敲诈勒索行为。比如,甲对乙说,你给我1万元,否则我就把你的丑闻公之于众,但实际上甲的手中根本没有掌握乙的任何丑闻。对于此种行为,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巩志芳律师: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确实比较复杂。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都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中,他们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行为方式各不相同。

  我认为区分两者最简便的方法是从被害人角度进行区分: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产;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处分财产。

  您举的例子中,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的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很难说其处分财产是自愿还是被迫。我个人认为,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将此种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的情况进行处理,从一重罪进行处罚。

法邦网: 敲诈勒索罪作为财产犯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可能构成。那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巩志芳律师: 我国刑法敲诈勒索罪的内容中,有三档数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目前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没有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法邦网: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刑法是如何规定的,请律师结合本案为我们讲解一下该罪的量刑,包含哪些刑种和刑度?


巩志芳律师: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勒索财物的数额为4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虽然其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但是我认为综合全案情节,不应对其减轻处罚。对其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邦网: 本案中,被害女子的遭遇值得同情,能否请律师为女性朋友们出出主意,怎样才能尽量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自我?


巩志芳律师: 主要还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不要在夜间独自出行或者到自己不熟悉的地方。可以随身携带一些防卫用到器具,比如辣椒水喷剂等。在收到侵害后,不要慌乱,尽量能够保存一些证据,以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巩律师参与索要青春费事件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巩志芳律师: 《法律名人谈》栏目办的很好,特别是选取像今天这样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与百姓生活比较近的案例,以案说法,警醒世人。希望并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谢谢!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巩志芳律师
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办案风格:“情法交融,注重沟通;阅卷会见,把握点滴;庭审辩论,直击要害”。经其辩护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重获自由。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0988623
电子邮箱:lawyerzf@sina.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巩志芳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