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朝阳法院驳回了世贸天阶的前任“老板娘”张女士诉前夫吉增和要求重新分割家产一案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协议离婚后要求重分财产却被法院驳回,难道协议离婚后就不可以要求重分财产了吗?本案中的情况难道不是属于隐藏财产吗?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孙潍平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协议离婚是比较快捷的离婚方式,但是常常会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出现问题,近日,世贸天阶的前任“老板娘”张女士就因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将前夫吉增和告上了法庭,认为吉增和有故意隐瞒财产之嫌,两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并不公平,因吉增和持有股份的公司投资、再投资衍生出来的8家公司,在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没有清楚罗列,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分割家产,然而却被法院给驳回了,那么在这里首先请孙律师为大家说说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呢?
孙潍平律师: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弥补当事人在离婚时对财产权利义务处理不当的缺陷,法律给予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进行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少分或不分。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是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当事人的反悔不是任意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三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确实没有分割,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因为根据去年刚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邦网: 在本案当中,张女士认为吉增和持有股份的公司投资、再投资衍生出来的8家公司,在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没有清楚罗列,存在故意隐瞒财产之嫌,对此,有没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吉增和存在着隐瞒财产的情形呢?
法邦网: 在实际生活当中,有着很多像张女士这样的人,在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的股权情况与离婚时的情况不符,对于公司股权问题,很多人在离婚前根本就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也不清楚公司的股权情况,请问孙律师离婚时一方的公司的股权情况该如何查询,对于公司的股权需要收集什么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吗?
法邦网: 在本案当中,法院是根据张女士和吉增和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已确认分割完毕,任何一方不应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诉讼。” 在此情况下,张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补充协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根据该协议,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请问孙律师签订了这样的附条件协议之后另一方就真的不能在起诉要求变更了吗?
法邦网: 有网友说“协议离婚后反悔想要重分财产是因为离婚时不清楚对方的财产究竟有哪些,所以也就分割不完全了,只得在发现后再起诉要求重分了”,像这位网友所说的这种情况,很多协议离婚的人都会遇到,请孙律师您在这里给大家支支招,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才好。
孙潍平律师:
由于财产的形式多样,除了常规的各类金融资产和房产外,许多人手里还掌握大量的公司股权,因此这些家庭离婚时,对公司财务信息了解不多的一方很容易少分许多财产,尤其是少分到能不断产生收益的股权类财产。而股权的分割由于牵涉到公司的经营,因此分割起来更加复杂而困难,而且要获得相关财政证据的难度也更大。在极端情况下,有些已打定主意离婚的一方会在正式提起离婚诉讼前将名下财产偷偷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对付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就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在另一方准备提起离婚,准备材料前,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需要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具体线索,比如银行卡账号、证券账户、资金账号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做一个家庭财务的有心人,不能做甩手掌柜,对对方掌控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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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潍平律师
孙潍平律师,执业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孙潍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团队共同办理过近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孙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经验,还以女性独特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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