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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贸天阶前老板娘讨家产看协议离婚后重分财产问题

孙潍平律师      阅读:5071

孙潍平 律师

联系电话:13176006903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摘要 近日,朝阳法院驳回了世贸天阶的前任“老板娘”张女士诉前夫吉增和要求重新分割家产一案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协议离婚后要求重分财产却被法院驳回,难道协议离婚后就不可以要求重分财产了吗?本案中的情况难道不是属于隐藏财产吗?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孙潍平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主持人许丹丹,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孙潍平律师,孙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孙潍平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节目,与大家一起探讨协议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邦网: 协议离婚是比较快捷的离婚方式,但是常常会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出现问题,近日,世贸天阶的前任“老板娘”张女士就因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将前夫吉增和告上了法庭,认为吉增和有故意隐瞒财产之嫌,两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并不公平,因吉增和持有股份的公司投资、再投资衍生出来的8家公司,在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没有清楚罗列,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分割家产,然而却被法院给驳回了,那么在这里首先请孙律师为大家说说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呢?


孙潍平律师: 法院认为,吉增和仅持有世贸天阶公司和奥中公司两家公司的股份。世贸天阶公司对外投资或再投资的那8家公司的资产,均属公司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因此,张女士要求分割非吉增和持股的公司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吉增和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时法院还认定,双方离婚协议明确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已确认分割完毕,任何一方不应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诉讼。在此情况下,张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补充协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邦网: 法院是认定吉增和不存在隐藏财产的行为而驳回了重分财产的请求,请问孙律师在实际生活中有没有哪些情形是可以要求重分财产,能够得到法院认可的呢?


孙潍平律师: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弥补当事人在离婚时对财产权利义务处理不当的缺陷,法律给予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进行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少分或不分。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是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当事人的反悔不是任意的,需要有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三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确实没有分割,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因为根据去年刚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邦网: 您所说的这几种情形,在实际生活当中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着这些情形呢?


孙潍平律师: 前述这几种情形,一般不容易掌握证据,这就需要当事人做个有心人。对对方的财产情况如银行账户、名下房产及公司股权占有情况等能在离婚前有个详细的了解。这样即使在离婚时没有发现对方存在上述几种没有处分财产的情形,也可以在离婚后对财产问题作出及时的反应。

法邦网: 在本案当中,张女士认为吉增和持有股份的公司投资、再投资衍生出来的8家公司,在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没有清楚罗列,存在故意隐瞒财产之嫌,对此,有没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吉增和存在着隐瞒财产的情形呢?


孙潍平律师: 要想证明吉增和存在则隐瞒财产的情形,张女士可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查询他的股权情况、公司登记情况以及公司相关财务报表等相关公司财务信息。

法邦网: 在实际生活当中,有着很多像张女士这样的人,在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的股权情况与离婚时的情况不符,对于公司股权问题,很多人在离婚前根本就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也不清楚公司的股权情况,请问孙律师离婚时一方的公司的股权情况该如何查询,对于公司的股权需要收集什么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吗?


孙潍平律师: 查询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一般是通过查询其所在单位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公司章程或出资比例来核查其是否有股份及占有股份的比例。

  对于公司的股权情况,可以采取财产公证来加以固定,也可以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在诉讼时申请诉讼保全,以防对方转移股权。

法邦网: 在本案当中,法院是根据张女士和吉增和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已确认分割完毕,任何一方不应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诉讼。” 在此情况下,张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补充协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根据该协议,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请问孙律师签订了这样的附条件协议之后另一方就真的不能在起诉要求变更了吗?


孙潍平律师: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协议,因为离婚涉及人身关系,属于不可逆转的行为,如果法院允许离婚后再变更修订已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话,就会出现婚姻存续状态不确定的情况,所以离婚协议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规定。实际上,张女士只需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未分割或对方故意隐瞒的财产再次分割就可以了。

法邦网: 在协议离婚时也有很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增加了附条件,如“离婚后两年内女方不得再嫁,否则需赔偿男方50万”那么请孙律师为我们说说像这类的附条件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孙潍平律师: 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条件的,附条件则意味着为离婚协议书的生效设定了条件。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

法邦网: 有网友说“协议离婚后反悔想要重分财产是因为离婚时不清楚对方的财产究竟有哪些,所以也就分割不完全了,只得在发现后再起诉要求重分了”,像这位网友所说的这种情况,很多协议离婚的人都会遇到,请孙律师您在这里给大家支支招,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才好。


孙潍平律师: 由于财产的形式多样,除了常规的各类金融资产和房产外,许多人手里还掌握大量的公司股权,因此这些家庭离婚时,对公司财务信息了解不多的一方很容易少分许多财产,尤其是少分到能不断产生收益的股权类财产。而股权的分割由于牵涉到公司的经营,因此分割起来更加复杂而困难,而且要获得相关财政证据的难度也更大。在极端情况下,有些已打定主意离婚的一方会在正式提起离婚诉讼前将名下财产偷偷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对付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就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在另一方准备提起离婚,准备材料前,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需要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具体线索,比如银行卡账号、证券账户、资金账号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做一个家庭财务的有心人,不能做甩手掌柜,对对方掌控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

法邦网: 在本案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判决,已决定上诉。通过上面的问题,我们知道能否打赢官司,关键是要看证据,您觉得张女士此次上诉会成功吗?


孙潍平律师: 正如主持人所说,能否打赢官司,关键是要看证据。若要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必须要求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若诚如张女士所说,她已经掌握了吉增和名下拥有的数十亿元当时隐瞒的财产证据,则在离婚后再度成功分得财产并非没有可能。

法邦网: 如果张女士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吉增和确有隐瞒公司股权的情形,那么在协议离婚后这些新发现的股权该如何分割?


孙潍平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时间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孙律师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孙潍平律师: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 对任何家庭来说,离婚都注定是双输的买卖,尽管结婚时人人都不想离婚,但计划往往不如变化快,未来的事谁都说不准。因此在婚姻问题上,防患未然总是胜过亡羊补牢。

  想把离婚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结婚前约法三章,互相都明白离婚时能分得多少财产。更重要的是离婚时一定要理性面对,最好能好聚好散,平静分手,念及双方旧情,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也适当为对方考虑,千万不能为了争一口气而闹得不可开交,既伤神又伤财,而且恶性循环,双方都得不偿失。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律名人谈》,谢谢大家的支持,谢谢孙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孙潍平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希望有机会再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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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潍平律师
孙潍平律师,执业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孙潍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团队共同办理过近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孙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经验,还以女性独特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案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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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孙潍平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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