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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老板无理要求遭解雇,员工如何有效维权?

杨春岭律师      阅读:5944

杨春岭 律师

联系电话:13366179135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摘要 一美女秘书因拒绝老板的无理要求,遭到老板的伺机报复、拖欠工资直至最后解雇,事后公司却以员工旷工作为搪塞理由,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员工如何有效维权成为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员工维权需要哪些证据、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就美女秘书遭无故解雇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主持人武灵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春岭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

法邦网: 由于个人或公司的原因,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解雇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近期一则新闻则格外引人注意,一美女秘书随老板出差期间,因拒绝老板的无理要求,出差回来后遭到老板的伺机报复、拖欠工资甚至遭到解雇。因拒绝老板无理要求而遭解雇,这样的解雇理由听起来牵强附会,那公司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应该有哪些?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杨春岭律师: 从法律上讲,解雇员工就是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邦网: 该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解雇美女秘书,甚至拖欠员工工资,事后,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这20万的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是否包含了所谓的“经济补偿金”。首先先请杨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杨春岭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在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约定了违反法律违规解除合同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法邦网: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我国法律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


杨春岭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邦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样的计算标准吗?请杨律师为网友们介绍一下吧。


杨春岭律师: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邦网: 通过杨律师的分析解答,我们了解到,公司解雇员工,不仅要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解雇,同时还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可现实中往往会遭遇公司无故解雇员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呢?根据您多年的办案经验,谈一谈这个问题吧。


杨春岭律师: 目前,大多数公司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是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你所说的情况还是极少数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邦网: 有网友询问,有劳动争议的,是先劳动仲裁还是先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和通过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吗?请杨律师为我们说明一下。


杨春岭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极少数情形外,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邦网: 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注意哪些仲裁具体事项?请杨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杨春岭律师: 1、发生劳动纠纷,要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事由的,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要搜集能够证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说,员工卡、工资条等。

  3、需要打印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4、针对您的仲裁请求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法邦网: 我们了解到,劳动仲裁是法院起诉前的必经程序,像本事件中,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那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的原因会主要涉及哪些,仲裁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呢?


杨春岭律师: 被驳回的原因很多,比如超过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请求不当、举证不能等等,具体需要结合案情来分析。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邦网: 现实中出现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屡见不鲜,无论劳动者采取劳动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收集相关的证据至关重要,该如何收集证据,如何界定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等,根据您多年的实践经验,为我们广大网友具体支几招。


杨春岭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是要针对自己的仲裁请求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的思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反映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其他的证据也可以,比如说工卡、工牌、工资单、发放薪资的存折等。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未交纳社会保险等的证据、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等。

法邦网: 伴随着一年一度的毕业季,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开始走上相应的工作岗位,而在工作中劳动权益如何更好的得到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是必须的,那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方需要主要留意哪些方面?最后请杨律师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杨春岭律师: 随着各大高校的扩招,就业问题越来越被大家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劳动纠纷浮出水面,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要留意看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尤其是工资构成形式、保险的缴纳方式、加班费的计算、合同解除时的解决方案等,另外也要注意看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杨春岭律师: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如上所说的各种证据;对单位来讲,建议企业用人性化手段,与劳动者解决纠纷。在法定支出范围内,主动提出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协议与劳动者解决纠纷。同时,企业应当规范用工行为,尽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杨春岭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春岭律师: 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帮助到更多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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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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