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美女秘书因拒绝老板的无理要求,遭到老板的伺机报复、拖欠工资直至最后解雇,事后公司却以员工旷工作为搪塞理由,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员工如何有效维权成为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员工维权需要哪些证据、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就美女秘书遭无故解雇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由于个人或公司的原因,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解雇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近期一则新闻则格外引人注意,一美女秘书随老板出差期间,因拒绝老板的无理要求,出差回来后遭到老板的伺机报复、拖欠工资甚至遭到解雇。因拒绝老板无理要求而遭解雇,这样的解雇理由听起来牵强附会,那公司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应该有哪些?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杨春岭律师:
从法律上讲,解雇员工就是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邦网: 该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解雇美女秘书,甚至拖欠员工工资,事后,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这20万的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是否包含了所谓的“经济补偿金”。首先先请杨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杨春岭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邦网: 通过杨律师的分析解答,我们了解到,公司解雇员工,不仅要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解雇,同时还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可现实中往往会遭遇公司无故解雇员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呢?根据您多年的办案经验,谈一谈这个问题吧。
法邦网: 现实中出现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屡见不鲜,无论劳动者采取劳动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收集相关的证据至关重要,该如何收集证据,如何界定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等,根据您多年的实践经验,为我们广大网友具体支几招。
法邦网: 伴随着一年一度的毕业季,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开始走上相应的工作岗位,而在工作中劳动权益如何更好的得到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是必须的,那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方需要主要留意哪些方面?最后请杨律师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6179135
电子邮箱:ychl_66@yahoo.com.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杨春岭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