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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后病逝,债务人的债务由谁清偿?

尹鸿智律师      阅读:3092

尹鸿智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60556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摘要 按理说,谁借钱谁签的欠条就应该由谁来清偿借款,而近期一则新闻曝出,男子借款后不幸病逝,事后却由其父母代为清偿债务。这让很多人有了疑问,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条件?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就本事件网友们普遍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武灵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尹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首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尹鸿智律师: 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希望在这里与大家共同交流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让我们在生活中增长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邦网: 在过去一段时间,人们对借钱还钱有着“父债子还”的说法,而近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儿子借钱后不幸病逝,事后儿子的欠款由其父母代为清偿。像“父债子还”或者由其他第三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由第三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请尹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尹鸿智律师: 自古以来,有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说法,在本案里,债务人在没有偿还债务情况下死亡,那么他欠下的债务还要不要偿还,由谁来偿还?就应当适用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继承亡者遗产的继承人来说,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但是这种偿还债务与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是有区别的。债务人在偿还自己欠下的债务时,是无条件的全部偿还,而继承人偿还是有条件的偿还和自愿偿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偿还,在什么情况下不还,在什么情况下偿还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愿选择偿还是不偿还呢?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条就是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根据。

  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在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责任。

  (2)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下,只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超过继承遗产价值的部分债务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3)在继承人不继承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小于债务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尚未偿还的债务,法律不做限制。

  (4)对于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或者继承遗产小于债务时,债权人没有向遗产继承人请求偿还债务和请求偿还大于实际继承财产范围之外的偿债权利。

  以上这些内容就是继承人在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参照上面四个方面考虑在债务人死亡后,债权还是否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

法邦网: 在本事件中,借款人在借款后不幸病逝,法院判决由债务人的父母代为清偿债务,这主要依据我国法律的哪些规定?


尹鸿智律师: 本案中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做出了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法律判决,就应当是在法庭经过调查后,其父母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并且继承的遗产应当是大于实际债务的情况下才会做出这样判决的。或者是债务人是为父母的利益而借贷的债务,法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在死者的父母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后,判决其承担偿债义务,是有充分理由的

法邦网: 上述您提到,债务人病逝后,父母作为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对债权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实现,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尹鸿智律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病逝后,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从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就没办法利用法律救济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种风险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来承担了,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继承人有能力偿还,同时也自愿愿意偿还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得到清偿的,但这种情况是建立在继承人自愿的情况下来实现的,不是通过法律救济实现的。

法邦网: 有网友问,当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人继续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追讨债务的情况都有哪些?


尹鸿智律师: 这种请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如果债务人所借的债务是属于其个人的债务,作为他的妻子本人,是没有义务为他偿还个人欠下的债务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应当有足够的证明该债务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为了其家庭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借贷,如果是这样的债务,应当将其妻子列为共同债务人,只有这样才能执行债务人妻子的财产。否则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法邦网: 另外有网友继续问,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扣押债务人的遗产或财产?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呢?请尹律师为我们谈一谈。


尹鸿智律师: 如果有财产是可以质押和查封的,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是可以的,但是这些只能是临时措施,应当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查封被继承人财产。通过诉讼查明被继承人的真实财产状况,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

法邦网: 那债权人可以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情形会有哪些?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尹鸿智律师: 如果是动产,应当按照债务人死亡时财产的保管状态采取合法的扣押方式,如果财产是在债权人处保管,是可以适用留置权利,如果并不在债权人控制的情况下,强行改变原来的保管状态,也是不适当的方式,应当通过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或者冻结的方式,对已经死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诉讼全措施,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法邦网: 通过尹律师的详细解答,我们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方式方法及遇到的问题有了一定了解,但在本事件中,债务人的父母声称对债务人借款的事不知情,因此不负责清偿债务,那请问尹律师,第三人不知情债务人债务的,是否可以作为拒绝清偿债务的理由?知情权对债权人索取债务有什么影响?请尹律师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为我们网友介绍一下。


尹鸿智律师: 继承人以不知情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为理由拒绝偿还债务的方式,从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从该案中也可以看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应当由法院审理后确认,不是依当事人是否认可来决定的。

法邦网: 对于第三人以不知情为由耍赖或拒绝清偿债务人债务的,债权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第三人有责任清偿债务人债务?请尹律师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尹鸿智律师: 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要根据债务形成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因外债的形成有很多种类,不同的债就需要保存不同的证据。合同之债要保留原本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证据。借贷之债要保护好借条和给付现款的证据,侵权之债要有侵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证据等等,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据的方式。

法邦网: 除了上述我们谈到了第三人以对债务不知情,拒绝清偿债务人债务,而债权人指出债务人借款是为他父亲看病,债务人病逝的应由其父母清偿债务,请问尹律师,债务的清偿是否可以依据借款的用途来界定,债权人提出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请问尹律师您对此怎么看?


尹鸿智律师: 借贷关系形成的债务,一般就是借条或者汇款凭证等,借款的用途不影响债权债务事实的成立。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就可以了,致于债务人借钱干什么用,不影响债权的成立,什么样情况借的债都要偿还的,只要不是非法的就依法律给予保护。

法邦网: 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有时还会涉及到第三人,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更好的履行应有债务,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理性处理纠纷?根据您多年的实际办案经验,请为我们大家具体建议几条。


尹鸿智律师: 在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协商一个都可以接受的偿还方案,不能达成的时候也可以一同找律师进行当面咨询,听听专业律师的具体建议,如果还不能达成的情况下,最好是在保存好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不要等着快到诉讼时效过期的时候再提起诉讼,那样就会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变化,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尹鸿智律师: 我们建议大家的是,对于已经存在债权债务,要尽早的清理。以保护自己债权利益的实现。我提醒大家一个重要的就是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不同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为2年,这是一般债权的诉讼保护期间。136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是1年,这是一个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137条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这是一个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使债权归于消灭的特殊规定,债权在满足了这三种情况条件之下,债权人再请求债务人还债,如果负有偿债义务人自动偿还法律不作限制,如果诉讼到法院,法院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大家一定要知道这些必须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要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超过,使自己的债权失去法律的保护。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尹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尹鸿智律师: 在此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同时希望节目组多做一些专栏,宣传法律知识,让更多的网友了解法邦网,了解法邦网律师可以为大家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更好保护网友们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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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尹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60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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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尹鸿智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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