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理说,谁借钱谁签的欠条就应该由谁来清偿借款,而近期一则新闻曝出,男子借款后不幸病逝,事后却由其父母代为清偿债务。这让很多人有了疑问,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条件?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就本事件网友们普遍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在过去一段时间,人们对借钱还钱有着“父债子还”的说法,而近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儿子借钱后不幸病逝,事后儿子的欠款由其父母代为清偿。像“父债子还”或者由其他第三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由第三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请尹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尹鸿智律师:
自古以来,有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说法,在本案里,债务人在没有偿还债务情况下死亡,那么他欠下的债务还要不要偿还,由谁来偿还?就应当适用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继承亡者遗产的继承人来说,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但是这种偿还债务与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是有区别的。债务人在偿还自己欠下的债务时,是无条件的全部偿还,而继承人偿还是有条件的偿还和自愿偿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偿还,在什么情况下不还,在什么情况下偿还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愿选择偿还是不偿还呢?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条就是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根据。
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在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责任。
(2)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下,只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超过继承遗产价值的部分债务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3)在继承人不继承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小于债务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尚未偿还的债务,法律不做限制。
(4)对于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或者继承遗产小于债务时,债权人没有向遗产继承人请求偿还债务和请求偿还大于实际继承财产范围之外的偿债权利。
以上这些内容就是继承人在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参照上面四个方面考虑在债务人死亡后,债权还是否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
法邦网: 通过尹律师的详细解答,我们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方式方法及遇到的问题有了一定了解,但在本事件中,债务人的父母声称对债务人借款的事不知情,因此不负责清偿债务,那请问尹律师,第三人不知情债务人债务的,是否可以作为拒绝清偿债务的理由?知情权对债权人索取债务有什么影响?请尹律师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为我们网友介绍一下。
法邦网: 除了上述我们谈到了第三人以对债务不知情,拒绝清偿债务人债务,而债权人指出债务人借款是为他父亲看病,债务人病逝的应由其父母清偿债务,请问尹律师,债务的清偿是否可以依据借款的用途来界定,债权人提出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请问尹律师您对此怎么看?
法邦网: 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有时还会涉及到第三人,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更好的履行应有债务,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理性处理纠纷?根据您多年的实际办案经验,请为我们大家具体建议几条。
尹鸿智律师: 我们建议大家的是,对于已经存在债权债务,要尽早的清理。以保护自己债权利益的实现。我提醒大家一个重要的就是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不同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为2年,这是一般债权的诉讼保护期间。136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是1年,这是一个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137条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这是一个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使债权归于消灭的特殊规定,债权在满足了这三种情况条件之下,债权人再请求债务人还债,如果负有偿债义务人自动偿还法律不作限制,如果诉讼到法院,法院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大家一定要知道这些必须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要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超过,使自己的债权失去法律的保护。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尹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605561
电子邮箱:hongzhi5561@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尹鸿智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