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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至银行卡诈骗频发,诈骗罪还是金融诈骗罪?

王冠律师      阅读:3387

王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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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我们是公安局的,你的银行卡涉嫌违法行为。”熟悉的开始加老套的过程,但还是骗过了浙江的倪女士。与银行卡有关的诈骗行为是诈骗罪还是金融诈骗罪?网友们对此展开热烈讨论,一时争执不下。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冠律师就银行卡诈骗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交流、分享。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王冠律师做客我们节目。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王冠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再次相会在法邦网。

法邦网: 浙江的倪女士在家中接到电话,一名自称是“陈警官”的人告知倪女士涉嫌某犯罪案件,非法交易300万元,要冻结倪女士账户。倪女士不以为然,但对方建议倪女士通过114查询来电号码,倪女士一查,发现竟真是浙江省公安厅的电话。最终倪女士彻底信服,并按照对方要求,到ATM机上将自己银行卡内的近5万元全部转到对方所谓的“安全”账户,从而上当受骗。本期节目我们就借这个案子与大家一起探讨涉及银行卡的诈骗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首先想问一下王冠律师,前述案件中自称“陈警官”的人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可能涉及我国刑法中的哪个罪名?


王冠律师: 如主持人所述,自称是“陈警官”的人已经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邦网: 您刚才提到了诈骗罪,很多网友认为,银行卡自然是银行发的,而银行属于金融机构,这种涉及金融机构的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虽然经常被提及,但是事实上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先请律师为我们讲讲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包含哪些个罪?


王冠律师: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罪名的规定,给行为人定罪必须使用具体罪名,而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第五节的罪名,并非具体罪名。金融诈骗罪下,包括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具体罪名。

法邦网: 本案中的诈骗行为有没有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罪中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请您结合案件分析一下。


王冠律师: 金融凭证诈骗罪指的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金融诈骗罪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而设定的刑法罪名,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而信用卡诈骗罪,一般具有以下情形的,才按此罪处理:(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所以,本案中的诈骗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法邦网: 我们知道,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都包含“骗”的性质,时常被放到一起讨论,但是真正要把它们区分清楚并不容易。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手段花样不断翻新,使得这种区分愈发困难。您认为应当如何正确区分普通诈骗罪和与之相关的金融诈骗罪?


王冠律师: 金融诈骗罪下的各个具体罪名,也都带有“诈骗罪”三个字,这些罪名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即如果可以适用特殊罪名,则应当优先适用特殊罪名。

法邦网: 不少网友并不理解“金融秩序”的确切含义,已经涉及银行资金了,难道还不算金融秩序吗?本案为什么不属于金融诈骗罪呢?请您为我们讲讲金融诈骗罪中的金融秩序界定。


王冠律师: 金融秩序是指在有关融资方面的法律调整、规范之下形成的法律秩序,是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构成的统一体,包括股票发行交易秩序、债券发行交易秩序、基金发行交易秩序、保险管理秩序、信贷秩序、民间借贷秩序。

  而本案中,虽然行为人实行了诈骗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只是涉及银行领域,对金融秩序没有任何影响,所以不能认定为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

法邦网: 与诈骗罪相关的另一个罪名是合同诈骗罪,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有相当的难度,有人认为两罪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合同”,请问能这样理解吗,请您从实务的角度为我们讲讲。


王冠律师: 这两个罪名也属于刚才我们所说的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合同诈骗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四)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法邦网: 普通意义上的诈骗罪作为侵财犯罪是有一定的数额要求的,如果没有达到特定数额,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等的标准是多少?


王冠律师: 一般“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额认定标准为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邦网: 诈骗罪的量刑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本案的数额与情节,可能会在哪个量刑幅度处罚呢?请律师谈谈您的意见。


王冠律师: 首先应当明确,我们大多数人,甚至包括很多律师都有一个误区,就是确定数额后就认定具体量刑了。而司法实践中,确定数额后,只能确定量刑起点,还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基准刑,最后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再结合法定或酌定情节确定最后的刑期。有时甚至会在法定幅度刑以下判处刑罚。

  就本案而言,已经达到了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再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而行为人最后被判处的刑期,还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判断。

法邦网: 年底将至,侵犯财产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请您为网友们出出主意,怎样才能守住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呢?


王冠律师: 这个主要是犯罪预防的问题。预防经济犯罪,一方面,是要对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比如本案中,被害人仅仅通过电话号码就确认对方身份,是非常大意的。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特殊的软件,是很容易改变自己在对方电话中所显示的来电号码的。而且114查号台对于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也是不承担责任的,我们很多老百姓对于这些中介服务机构过于相信,这是存在很大隐患的。

  另一方面,是要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明白占小便宜吃大亏的道理。同时,对于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常识做些简单的了解,提供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这样才能守住我们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财富。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王冠律师: 对于经济领域的犯罪,我们不仅应当从普通人的防范意识考虑,还应当通过建立健全金融领域的各项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来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大家共同努力,营造良好、健康的社会环境。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冠律师参与银行卡诈骗事件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冠律师: 咱们《法律名人谈》栏目,很好的架起了律师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希望栏目更多的做一些公众关心的、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访谈节目,让公众能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享受到更多的法律服务。

  最后,祝《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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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
作为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最年轻的会员之一,王冠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与民商、经济案件的交叉领域有着一定的研究,擅长处理经济类、职务类犯罪案件和企业及个人的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尚权案例: 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受贿案 山东省东营市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案 内蒙古自治区副秘书长白志明贪污、受贿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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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王冠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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