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10月21日,备受瞩目的第六届尚权刑辩论坛进入第二日,与会嘉宾畅谈新刑诉法的实施,亮点频现,掌声不断。其中,新刑诉法是否为控辩合作提供了条件作为热门话题,多次被提及。网友们对此也表示出极高的热情,积极参与。 值此论坛圆满结束之际,《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就新刑诉法是否为控辩合作提供了条件话题与网友们一起探讨,相期共同进步。
法邦网: 关注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来到我们节目,与网友们交流。常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刑事辩护的完善”是第六届尚权刑辩论坛的主题之一,围绕该议题,有学者提出,从世界潮流来看,辩护权出现很重要的转变或者说是革命性的现象,即司法权特别是检察权、侦查权和辩护权不再是对立的,而是出现了合作倾向。这里,对于“合作”理解,我想是仁智互见的,先请律师谈一下您是如何理解“合作”的?这种合作会不会模糊侦查权、检察权与辩护权的职能界限?
法邦网: 大家普遍认为,现代法和古代法的区别在于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从控诉权和审判权的分离到控辩平等是刑诉法的历史发展脉络,现在又提出了“控辩合作”概念。在还有不少律师认为当下控辩平等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就开始谈论控辩合作问题,是不是过于早了?控辩平等和控辩合作有没有一个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或者说,您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法邦网: 从上面的话题实际上还能引发出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联系和区别问题。我发现本次论坛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畅谈“控辩合作”的以学者居多,比如“车轮说”,但是律师们似乎更喜欢谈论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您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区隔大吗?
常铮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实现控辩双方的沟通。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新规定,也为控辩沟通提供了条件。
还有,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也给控辩合作带来了空间。
常铮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有学者将这一程序称之为“庭前会议”,是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一个中间程序,在这个中间程序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点等,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确认,庭审的重点是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展开。
新刑诉法虽然做了规定,但如何操作还要看将来的实践。有学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有可能会成为庭前会议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而在庭前会议上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直接撤回起诉,案件终结。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常铮律师
常铮律师:
“尚权”刑辩团队创始成员之一;
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
CCTV2009年度“律师行业之星”;
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擅长领域: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01173293
电子邮箱:chzh406@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常铮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