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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实施是否为控辩合作提供了条件?

常铮律师      阅读:3446

常铮 律师

联系电话:13701173293

擅长领域: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摘要 2012年10月21日,备受瞩目的第六届尚权刑辩论坛进入第二日,与会嘉宾畅谈新刑诉法的实施,亮点频现,掌声不断。其中,新刑诉法是否为控辩合作提供了条件作为热门话题,多次被提及。网友们对此也表示出极高的热情,积极参与。 值此论坛圆满结束之际,《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就新刑诉法是否为控辩合作提供了条件话题与网友们一起探讨,相期共同进步。

法邦网: 关注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马琳。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来到我们节目,与网友们交流。常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独到见解,节目一开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常铮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很高兴与大家在这里交流。

法邦网: “刑事辩护的完善”是第六届尚权刑辩论坛的主题之一,围绕该议题,有学者提出,从世界潮流来看,辩护权出现很重要的转变或者说是革命性的现象,即司法权特别是检察权、侦查权和辩护权不再是对立的,而是出现了合作倾向。这里,对于“合作”理解,我想是仁智互见的,先请律师谈一下您是如何理解“合作”的?这种合作会不会模糊侦查权、检察权与辩护权的职能界限?


常铮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权方面的修改,对控辩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中突出的特点就是控辩合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提出意见,实现了从无权抗辩到有权救济的转变;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审判阶段的庭前会议,使得控辩双方不再仅限于庭审对抗,更有了庭前的协商。

  这些新增加的内容,都体现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辩合作的推动。当然,控辩合作是控辩双方在法律规定内的沟通、协商,不能逾越各自的职能范围,如果合作不成,再转向平等对抗。

法邦网: 对于“合作”有了初步的认识之后,您是否赞同上面学者提出的观点,认为控辩双方逐渐走向合作是世界潮流,而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也终将向这个方面发展?


常铮律师: 从世界范围内看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刑事诉讼发展经历了四次革命:第一次是以行政权与控诉权的分离为标志,第二次革命是以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为标志,第三次是以控辩关系中的控辩平等为标志,第四次是以控辩关系由对抗转向合作为标志。

  由此可见,控辩合作是发展趋势,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当前,伴随着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控辩协商等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活动的推进,控辩关系呈现出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的新趋势。

法邦网: 大家普遍认为,现代法和古代法的区别在于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从控诉权和审判权的分离到控辩平等是刑诉法的历史发展脉络,现在又提出了“控辩合作”概念。在还有不少律师认为当下控辩平等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就开始谈论控辩合作问题,是不是过于早了?控辩平等和控辩合作有没有一个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或者说,您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常铮律师: 控辩关系,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在控辩关系中,控辩平等是前提,只有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才能有一个对话的平台,才能实现控辩对抗。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不同,决定了控辩的对抗性,而控辩合作也是在对抗基础上的合作,在不逾越各自职能下的合作。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之间,相辅相成,密切联系,共同形成控辩平等的有机统一体。

法邦网: 从上面的话题实际上还能引发出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联系和区别问题。我发现本次论坛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畅谈“控辩合作”的以学者居多,比如“车轮说”,但是律师们似乎更喜欢谈论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您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区隔大吗?


常铮律师: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理论和实践肯定会存在一定差距。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是在中立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进行的,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中实现的。

  实践中,这种对抗表现地更为明显。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可能关注实践更多一些,但这并不代表刑辩律师就否认或者排斥控辩合作。刑事辩护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与学者们提出的“控辩合作”并不矛盾,很多困难和问题恰恰可以通过控辩合作来解决,控辩合作也正是在困难和问题中体现出它的价值。在这一点上,理论和实践的差距并不大。

法邦网: 新刑诉法的实施是否为控辩合作提供了条件和一定的空间,或者说有哪些条文体现了这层意思,请律师谈谈您的看法。


常铮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实现控辩双方的沟通。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新规定,也为控辩沟通提供了条件。

  还有,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也给控辩合作带来了空间。

法邦网: 您刚提到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亮点,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请律师为我们讲讲依照新刑诉法,什么样的案件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常铮律师: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这包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符合上述情形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法邦网: 庭前证据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内容,大家对它的评价很高,认为它的存在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能否请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制度具体内容。


常铮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有学者将这一程序称之为“庭前会议”,是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一个中间程序,在这个中间程序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点等,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确认,庭审的重点是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展开。

  新刑诉法虽然做了规定,但如何操作还要看将来的实践。有学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有可能会成为庭前会议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而在庭前会议上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直接撤回起诉,案件终结。

法邦网: 曾有学者提出,从审判阶段的辩护向庭前辩护转移是未来刑事诉讼的潮流之一,您是否认为庭前证据制度的良好运用,是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体现?或者,您也可以谈谈庭前证据制度的积极意义。


常铮律师: 庭前证据制度在国外大部分国家审判程序中都有。庭前证据制度,在信息交流中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同时,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规范公诉权的行使。

法邦网: 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之际,对于律师而言,刑事辩护既充满机遇,又不乏挑战。面对新形势,您认为律师应当怎样做,才能更好地加以应对?


常铮律师: 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新刑事诉讼法;其次,要提高刑辩技能;第三,要规范执业行为。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常铮律师: 控辩关系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核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推定我国控辩关系平衡发展。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常铮律师参与本期话题讨论!


常铮律师: 谢谢大家,希望咱们这个节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有机会再与大家交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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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铮律师
常铮律师: “尚权”刑辩团队创始成员之一; 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 CCTV2009年度“律师行业之星”; 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北京市朝阳区2009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擅长领域: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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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chzh406@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常铮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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