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同性强奸行为能否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呢?最近,一则《大三男生被同性侵犯感染艾滋病因害羞拒绝报警》的新闻引发人们热议,同时引起了对刑法中“强奸罪”这一罪名的广泛讨论。那么,就本案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对同性“强奸”行为是如何定罪处罚的呢? 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万克瑞律师就本事件中网友关注的问题与大家一起展开交流、互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魏芳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万克瑞律师做客我们节目。万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法邦网: 近期,一则在网上被广泛转载的《大三男生被同性侵犯感染艾滋病怕丢人拒绝报警》的新闻引发人们唏嘘议论,其实之前媒体也报道过被同性恋侵犯的事件,只不过这则新闻中的那名大三男生实在是太不幸了,竟然被传染上了艾滋病,所以才被广泛关注。那么在您看来如果该大三男生事后及时报警,并且我们的公安机关也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是否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万克瑞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难发现,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为所有女性(妇女或者幼女)。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男性发生了性关系,则不能以强奸罪处罚犯罪嫌疑人。
回到主持人刚才讲的案例中来,如果该大三男生事后及时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那么,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
法邦网: 听了万律师的解释,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主体。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借助器具、外力强奸女性不再是奇闻,那么女性强奸女性是不是就可以以强奸罪论处呢?
万克瑞律师:
在我国刑法中,其他侵犯性权利的罪则没有跟强奸罪一样仅限于异性之间。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罪,该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除了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方式加对妇女以猥亵、侮辱,如是性交行为,就是强奸罪。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对妇女的下体进行抠摸、舌舔、吸吮;搂抱、对着妇女手淫等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只有猥亵妇女,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被侵害人只能是女性,行为人则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猥亵儿童罪则要求被侵害人必须是儿童,可以是男童,也可以是女童;行为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还有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强迫卖淫罪,该罪的犯罪主体男、女性都可,该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即男、女性都可以,该罪不像强奸罪那样将犯罪对象规定为单一的“妇女”。
法邦网: 希望通过整个法学界的努力,尽快填补我国刑事立法的这方面的漏洞,否则当出现了一些极端事件时,我们无法可依,爱莫能助。那么如果我们身边的人遭遇到这类事情,应该怎样办呢?万克瑞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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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克瑞律师
万克瑞律师,现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万律师业务能力精湛、善于分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业务知识扎实,认真敬业、稳重干练、深受当事人及办案人的好评,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是值得当事人充分信赖和委托的法律专业人士。万律师为人正直、处事勤勉,领悟力极强,能巧妙寻找案件突破口,宏观掌控案件,做事干练思维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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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克瑞律师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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