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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强奸案”——同性“强奸”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万克瑞律师      阅读:11539

万克瑞 律师

联系电话:18615282219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同性强奸行为能否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呢?最近,一则《大三男生被同性侵犯感染艾滋病因害羞拒绝报警》的新闻引发人们热议,同时引起了对刑法中“强奸罪”这一罪名的广泛讨论。那么,就本案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对同性“强奸”行为是如何定罪处罚的呢? 本期,《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万克瑞律师就本事件中网友关注的问题与大家一起展开交流、互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魏芳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万克瑞律师做客我们节目。万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万克瑞律师: 大家好!主持人好!很高兴做客法邦网主办的《法律名人谈》栏目。我是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刑事辩护律师万克瑞。

法邦网: 近期,一则在网上被广泛转载的《大三男生被同性侵犯感染艾滋病怕丢人拒绝报警》的新闻引发人们唏嘘议论,其实之前媒体也报道过被同性恋侵犯的事件,只不过这则新闻中的那名大三男生实在是太不幸了,竟然被传染上了艾滋病,所以才被广泛关注。那么在您看来如果该大三男生事后及时报警,并且我们的公安机关也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是否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万克瑞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难发现,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为所有女性(妇女或者幼女)。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男性发生了性关系,则不能以强奸罪处罚犯罪嫌疑人。

  回到主持人刚才讲的案例中来,如果该大三男生事后及时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那么,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

法邦网: 听了万律师的解释,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主体。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借助器具、外力强奸女性不再是奇闻,那么女性强奸女性是不是就可以以强奸罪论处呢?


万克瑞律师: 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对其以强奸罪论处的。因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除了我国刑法总责有规定之外,世界各国的刑法无一例外的都有规定,这导致女性教唆男性对其他女性进行强奸行为,或者女性胁迫男性对其他女性进行强奸,或者男性对其他女性进行强奸时,女性帮助男性强奸等,参与强奸的女性均构成强奸罪。

法邦网: 您的意思是说,目前即使女性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按照现行的学理和司法实践,大多也只是以教唆等共犯的身份被认定的。那我国刑法中其他侵犯性权利的罪名,是不是也跟强奸罪一样仅限于异性之间呢?


万克瑞律师: 在我国刑法中,其他侵犯性权利的罪则没有跟强奸罪一样仅限于异性之间。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罪,该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除了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方式加对妇女以猥亵、侮辱,如是性交行为,就是强奸罪。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对妇女的下体进行抠摸、舌舔、吸吮;搂抱、对着妇女手淫等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只有猥亵妇女,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被侵害人只能是女性,行为人则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猥亵儿童罪则要求被侵害人必须是儿童,可以是男童,也可以是女童;行为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还有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强迫卖淫罪,该罪的犯罪主体男、女性都可,该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即男、女性都可以,该罪不像强奸罪那样将犯罪对象规定为单一的“妇女”。

法邦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这种同性“强奸”行为,尤其是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男男强奸”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怎样定罪处罚的呢?


万克瑞律师: 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是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了“强奸行为”,这也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近几年各地法院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的。如果男性明知自己有性病,还“强奸”男性,则可以传播性病罪处罚。当然,如果男性性病较为严重,其“强奸”行为会触犯故意伤害罪和传播性病罪,法院会择一重罪判除处。

法邦网: 既然“同性强奸”行为可以通过猥亵罪、侮辱罪、伤害罪等罪名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为何还有很多学者和网友说我国刑法对于“同性性侵害”仍是一个法律空白呢?


万克瑞律师: 截至目前,我国的刑法还没有对同性性侵害的行为给于一个明确的定性,仅以猥亵罪、侮辱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所以说我国刑法对于“同性性侵害”是一个法律空白。

法邦网: 那么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强奸罪这个罪名是怎样规定的,同性间的“强奸”行为一般如何定罪?


万克瑞律师: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强奸罪必定是以女性为犯罪对象,而在国外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却早已有所变化。如德国、法国及美国等国家都修改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再单单局限于男性,即犯罪认定,并非强迫“妇女”而是强迫“他人”,这一他人自然包括男性和女性。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也会以强奸罪处罚的。

法邦网: 看来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同性间“强奸”行为的罪名认定和处理,还是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万律师您对此怎么看呢?


万克瑞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各样的犯罪手段不断出现,如男男强奸、鸡奸,女女强奸,用器具强奸等,我国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他人”,而不仅仅限于“妇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每个人的人身权利。

法邦网: 希望通过整个法学界的努力,尽快填补我国刑事立法的这方面的漏洞,否则当出现了一些极端事件时,我们无法可依,爱莫能助。那么如果我们身边的人遭遇到这类事情,应该怎样办呢?万克瑞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万克瑞律师: 如果是遇到案例中提到男男强奸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事情时,首先第一时间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固定证据,因为类似案件发生往往不为人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身体的伤害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发现的,不要等到事后一段时间,身体出现不适时再报警,那样公安机关取证也很麻烦。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万克瑞律师参与本事件的相关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万克瑞律师: 谢谢,我一直以来都很关注《法律名人谈》这个栏目,不仅能时时紧跟社会法律热点问题,为公众第一时间答疑解惑,更为广大律师朋友和网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最后祝愿我们《法律名人谈》这个栏目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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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克瑞律师
万克瑞律师,现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万律师业务能力精湛、善于分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业务知识扎实,认真敬业、稳重干练、深受当事人及办案人的好评,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是值得当事人充分信赖和委托的法律专业人士。万律师为人正直、处事勤勉,领悟力极强,能巧妙寻找案件突破口,宏观掌控案件,做事干练思维缜密。 尽力办好受理委托的每一件事,以高度负责的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万律师的执业原则。 万克瑞律师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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