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防止“自由跳槽”者以隐蔽方式侵害原单位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跳槽者违反相关竞业限制约定,企业应该如何维权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先奇律师就竞业限制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微软与Google的李开复之争使竞业限制名扬天下。一个员工掌握着公司的专利技术、市场战略、研发方向、推出新产品步骤等核心机密,一旦跳槽到对手公司,必然会侵犯现有公司的权利。此时,竞业限制就可以发挥它的作用了。那么究竟什么是竞业限制呢?
李先奇律师:
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一些规范,散见于《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但上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存在一些相互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依据法阶和立法时间的异同,我们理解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如下含义:
A 主体:竞业限制主体是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B 内容:竞业限制的内容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法定不得超过两年),劳动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C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D 补偿:在不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违约: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李先奇律师:
德国商法和瑞士民法都认为,作为竞业限制权利主体的必要条件是用人单位具有商业秘密。但德国商法上称为雇主拥有“营业上的正当利益”,而瑞士债法则称为雇主“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就将具有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受到竞业限制保护的前提。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只有在自己有值得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时,才愿意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则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变得毫无意义。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较为合理,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的限制,其实质是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不正当的使用,从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可保护的利益这个前提的存在,竞业限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李先奇律师:
这是有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问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就竞业限制的主体、内容、范围、地域、期限、补偿、违约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对补偿问题或者其他问题没有约定的,应当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对协议进行补充完善;如果无法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必备条款协商一致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或者通过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后,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对竞业限制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则还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如果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能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劳动者无需负担竞业限制义务。
李先奇律师: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支付时间、支付形式、支付标准等内容,有些内容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有些内容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有些内容需要通过司法裁定来解决。
A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可以参考有关条例的规定,例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44条规定,“企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B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属于法律强制规定内容,法律明确的规定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如《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所说“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就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规定。
C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参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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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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