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骂人也违法,名律解析微博上骂人的法与罚
王荣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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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1094995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地产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摘要
如今,更多的人使用微博分享心情、互动交流感情、组织活动等,微博成为人们之间频繁交流的平台。然后一些人却利用微博的便捷,在微博上骂人泄私愤。在微博上骂人或发表一些有针对的攻击语言是否违法呢?如何界定微博骂人的侵权行为,会受到什么惩罚?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就本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武灵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荣香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很高兴和大家在这里交流探讨一些问题。
法邦网:
如今,随着微博的使用便捷及传播广泛和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博互相交流感情,互相关注分享心情。可当互粉的微博好友因小事发生不愉快时,微博就变成了发泄、语言攻击的地方。近日,因微博上骂人,一位女士将微博上骂人的一位好友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判决微博上骂人的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这让人们有些疑问,微博上骂人居然也违法?请王律师为我们简单谈谈,微博上骂人的违法性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王荣香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微博上骂人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造成侵害的,是可以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法邦网:
在微博上骂人的女子只顾一时的痛快,在微博上肆无忌惮的发泄,诋毁他人形象,发表带有针对性的攻击语言,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王荣香律师:
微博是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并且被人们广泛应用。在微博上肆无忌惮的发泄,诋毁他人,对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是可以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法邦网:
受害当事人认为微博上骂人女子发布攻击语言,并不断诋毁他人形象,造成其名誉上的伤害,微博骂人女子的行为属于侵犯她的名誉权,请问王律师,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什么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方式?
王荣香律师: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包括: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通过这些方式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邦网:
那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还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请王律师结合本事件为我们介绍一下吧。
王荣香律师: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还包括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等。
本案中,该女士在微博中骂其好友,并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用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对方、使其心灵蒙受耻辱,使对方的名誉受到很大的损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对方的精神以及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是可以构成侵犯名誉权的。
法邦网:
对于微博上的骂人是否侵犯了名誉权,是要用证据说话的,同时证据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之一。该如何搜集微博上骂人的合法证据,那搜集微博骂人侵权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地方?请王律师为我们支几招。
王荣香律师:
打官司一定要讲证据,要用证据说话。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对方骂人的微博博文的网页,还要有证据证明该微博的实际使用人,以及对你造成的影响,主要考虑给你造成的损失。
法邦网:
假设法院认定微博上骂人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对于侵权人一般要承担哪些责任,受到什么惩罚呢?请王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王荣香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邦网:
上述我们探讨了微博上骂人所侵犯的权利,那对于因微博上发布针对的、偏颇的、攻击性言论,致使受害者的声誉及精神上的损失,受害者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微博上骂人一方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哪些方面的损害赔偿?请王律师为我们具体阐述一下。
王荣香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微博上骂人不仅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精神上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邦网:
同时我们注意到,受害者一方在诉讼中要求微博上骂人的施害方赔偿一定的公证费用,这所谓的公证具体是指那些方面,公证费用是如何界定的?请王律师简单介绍一下吧。
王荣香律师:
这里的公证一般是指对证据保全的公证,即以公证的形式将对方骂人的页面固定下来。至于公证的费用要依据公证处的相关标准收取,受害方可以把公证费用发票提交法院向施害方主张。
法邦网: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微博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需要人们合理合法使用微博交流感情、分享心情,对于一些人利用微博泄私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请**律师为我们建议一下,人们在使用微博时,若发现微博侵权行为,该如何合理正当合法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荣香律师:
微博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的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但在微博上泄私愤的事情屡见不鲜,一旦微博侵权,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绝大多数微博侵权引起的纠纷均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需要刑法来制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人们在使用微博时,若发现微博侵权行为,首先要做的是联系网站的管理者,截断进一步的传播,另外就是联系发表微博的人,要求侵权人删除微博,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王荣香律师:
微博言论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泛一些,但是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是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微博给我们带来的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我们应当维护它,并维持良好的微博空间秩序,避免借助微博的力量发表攻击性言论,否则,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王荣香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荣香律师:
谢谢大家,在此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通过《法律名人谈》这个沟通平台,更好的为广大网民解答法律疑问,为大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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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香律师
王荣香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11012008112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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