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一男子一次性订购了20套房产,在签订认购协议后支付了定金,但未能及时支付首付款,这时房价开始疯狂上涨,此时房产公司却以买方违约为由提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多数人看到这里都会认为房产商是因房价上涨才提出解约,对此类商品房买卖纠纷该如何解决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的杨东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法律的理不说不明,房子的事不说不行。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许丹丹。我们今天有幸请到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的杨东律师,杨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在房屋买卖中,违约是房屋买卖双方都可能出现的问题,因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认购协议的也存在不少,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这起案件,却是房产公司在房价上涨之后才以买方未能及时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认购协议,这就比较引人深思了,是房价上涨还是买方真的违约解除协议?在这里首先请杨律师为我们大家说一下商品房认购协议房产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吗?
法邦网: 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提出的“买方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履行其支付首付款、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义务”算买方违约吗?而买方提出“在办理贷款期间一直与房产公司的售楼人员联络协商,且售楼人员曾告知买方:确定银行能够办理按揭手续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违约呢?
法邦网: 按揭贷款办不下来很可能会像本案一样导致未能及时支付首付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按约定日期签署,商品房按揭贷款及时办理很重要,杨律师根据您的经验来看办理贷款应该注意些什么才不至于按揭贷款不能及时办下来?
法邦网: 本案的焦点在于房产公司解除协议是因房价上涨还是因买方真的违约。而上面我们谈论了是否属于买方违约的问题,接下来我们来说是否属于房产公司的原因。买方指控房产公司是因房价上涨而借故解约,并且买方律师指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房产公司曾向买方提出几个方案,其中一个是在原价基础上涨价15%则可继续卖房给买方,并且在买方向法庭起诉前,房产公司已经退回买方的定金,并表示愿意支付一定利息损失”。买方指出的房产公司的这些行为能否证明房产公司是因为房价上涨的原因单方解除合约呢?
杨东律师: 当然如果系房产公司恶意解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定金而言则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对于房屋的升值部分赔偿,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按照上海高院的意见如下:《购房意向书》、《房屋预订单》等预订协议属于预约,具有合同性质。预定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及其它违约条款的,当事人不履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和其它违约条款。若协议中没有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数额(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相对方主张其它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但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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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杨东律师,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上海市房地产注册经纪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先后在百胜集团、中原地产、21世纪不动产任职。一直从事房产经纪相关的法律事务,非常熟悉房屋买卖交易流程,知道每个环节利益风险。
擅长领域:房地产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 常年顾问 追索债务 劳动争议 名誉诽谤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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