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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存瑕疵引纠纷 律师教你如何规范写借条

赵红燕律师      阅读:3675

赵红燕 律师

联系电话:13811204363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许多人都借过钱,写过借条,似乎没有人认为写张借条还有什么讲究,还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生活中因为借条不规范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见。打借条真有那么容易吗,如何写借条才能保证万无一失呢? 今天,《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红燕律师就借条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红燕律师,赵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赵红燕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红燕律师,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访谈栏目。

法邦网: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因为借条写的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今天就请您为我们讲讲借条的那些事儿。首先,问一个不少人都存在疑惑的问题,借条和欠条是一样的吗,二者有区别吗?借款时是打借条好还是打欠条好呢?


赵红燕律师: 欠条和借条不一样,两者有质的区别。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街某款项或某物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或者借用关系。

  欠条属于债券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在约定具体还款期日,要在欠款开具期日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借款属于合同范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年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纯粹的借款或者借用关系,就应当打借条;若果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应当打欠条。

法邦网: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那么借款双方是否应当将利息约定写在借条中呢,如果没有写进借条会怎么样?


赵红燕律师: 民间借贷是可以约定收取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所以,民间借贷的利息只要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率的四倍就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借款双方应当将利息约定明确写在借条中,如果利息约定没有写明借条中,一旦有借款人不履行口头约定,出借人的利息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回。

法邦网: 一分息、两分息,甚至是三分息、五分息……对一些数字概念比较差的人来说,也许还不能理解这“一分息”到底意味着是多高的利息。您能给我们换算一下“一分息”吗?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随意约定吗?


赵红燕律师: 一分息的利息究竟是多少?一般一分息是指年利率10%,这个利率是很高的,现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一年期的为6%,1分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以,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打官司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应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那么借条上还款期限是写明好,还是不写明好?如果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赵红燕律师: 借款条上最好还是写明借款期限,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返还借款,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利息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条中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借款之日起诉讼时效为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法邦网: 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亲戚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这样写借条的风险是什么?


赵红燕律师: 这样的借条存在很大的风险。

  一旦对方逾期不还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有可能不给立案;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可能会否认其借款。这样就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借款人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

  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避免出借人利益受到损失,建议出借人在将款时,让借款人将其姓名写清楚,最好写以身份证上记载一致的姓名,同时将身份证号码写上。

法邦网: 打了借条之后,关于给钱的方式,是直接给现金好呢,还是通过银行转账好?如果是给现金应注意什么?


赵红燕律师: 打了借条之后,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这样付款有据可查。

  给对方现金时,应当注意让对方在借条上写清楚,借***人现金*****元,借款已给付,借款人签名最好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借条上等内容;另外,让对方写借条时,最好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黑色碳素笔书写,出借人亲自看着借款人写借条,写完后马上将借条收起保存好。

法邦网: 近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防骗信息:一种用褪色笔填写的借条、合同经过一段时间后字迹便会消失,从而让债权人手上的借条成为白纸。用褪色笔写借条是一种什么行为?市民应如何防范?


赵红燕律师: 用褪色笔写借条其实是一种诈骗行为,市民最好要求借款人使用自己提供的黑色碳素笔写借款条或者借款合同,并且在借款人写借款条或者合同时不要离开,当借款条或合同写好后马上收起来保存好。

法邦网: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纠纷,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人仅凭一张借条能起诉要回自己的钱吗?


赵红燕律师: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款纠纷案件,借条持有人仅凭一张借条向法院提诉讼,通过借条很容易识别形成借款的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借款人一般很难耍赖。如果借款持有人持有的借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巨大,应当提供银行转账的记录或者存根等。

法邦网: 经常看到这样的案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者婚姻期间因为某种原因写下“空头借条”,往往数额巨大,一旦双方交恶,持有借条的一方就起诉另一方主张还款,这种借条法律如何认定?


赵红燕律师: 这种情况就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了,如果数额巨大,一般是需要持有借条乙方提供银行转账的证据或者提供资金来源,那么借条又是在恋爱期间或者婚姻期间所写,法律上应当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

法邦网: 通过以上问题,您能给我们简单总结一下如何正确规范有效的书写借条吗?


赵红燕律师: 好的,要写一份正确规范且有效的借条,就要注意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标题要写明“借条”

  其次,内容要明确:今借到***现金****元(人民币)整,年利率**%,——年——月——日前还清本息。

  最后,落款处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借款年月日写清楚。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赵红燕律师: 希望通过今天的访谈栏目,各位网友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区分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赵红燕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赵红燕律师: 谢谢,希望通过《法律名人谈》这个栏目更好的同网友交流,帮助网友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问,最后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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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燕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期货从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  中文  英文    业务介绍:擅长于建筑工程合同、房地产、金融保险、合同纠纷、外商投资,投资项目法律研究,为公司运作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广告媒体法律事务,国际贸易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涉外婚姻纠纷)、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在非诉讼领域,能够参与处理内外经济纠纷和重大业务谈判等。     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同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经过16年的工作实践,拥有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实现了法律知识与律师业务的完美融合。     担任过山东龙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金光集团、北京东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宇同创智能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四方上海大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鸿鹄高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沧海华建商贸中心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曾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和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邀请为特约嘉宾律师,出庭辩护实况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等多家媒体转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以自己的智慧、辩才和法律知识弘扬正义,是我的信条和诺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20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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