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生活中遗产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就有一起由补偿款引发的遗产纠纷,老人去世前获得的一笔补偿款成了他留给四个子女唯一的遗产。去世前两个月赠与了小儿子3万元,在去世后大儿子起诉要求平分全部补偿款,那么这笔钱到底该如何分配?去世前的赠与合同有效吗?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许丹丹。今天有幸请到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因土地被征用,很多农村的老人因此获得了一笔不少的补偿款,因这笔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引发了不少的纠纷。近日一家住灵璧县的徐雨举老人就因为去世前因土地被征用,获得村委会承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沟路渠补偿费计8.5万余元。在老人去世前2个月,只拿到了5.5万余元的土地补偿费。这笔补偿款也成了他留给四个子女唯一的遗产,却由此引发了遗产纠纷。在这里首先请蔡律师为您我们介绍一下在实际生活中都有哪些是可继承遗产呢?
蔡绍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处理遗产的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实际生活中可继承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收入。如,工资、补贴、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和投资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法邦网: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徐雨举死亡前即确定被征用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沟路渠补偿费计8.5万余元应归徐雨举夫妇所有,徐雨举死亡后该村下发的安置补偿费、沟路渠补偿费亦应视为老徐夫妇的遗产。但是2009年,徐雨举老人的老伴就去世了。2011年,徐雨举才因病去世。为什么法院会认定这笔8.5万元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样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蔡绍辉律师:
公民有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力。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赠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赠与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包括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若有)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 赠与人不得将自己没有处分权的财产赠与他人,否则赠与无效,还可能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3、赠与财产若有瑕疵,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赠与的条件列在合同中。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使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5、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赠与人认为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如果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则应尽量说服赠与人将赠与合同公证。
法邦网: 在本案中小儿子徐禾在庭审中提出大哥虽然有抚养能力但是却没有对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于是要求法院驳回大哥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遗产应由他和两个姐姐三人继承。请问蔡律师徐禾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大儿子丧失继承权吗?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都有哪些?
法邦网: 虽然小儿子徐禾及他的两个姐姐均主张大儿子无继承权,但未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大儿子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法院不予支持。有网友因此提出疑问,应该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可以证实大儿子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呢?
蔡绍辉律师:
本案中,小儿子徐禾及他的两个姐姐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大儿子有抚养能力但是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构成遗弃老人,且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
要证明这一事由的存在,需要取得三个方面的证据,缺一不可:
1、继承人必须负有赡养义务。
2、继承人有能力却拒绝赡养。有能力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家庭正常生活之外尚有余力的情况;拒绝赡养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赡养人等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遗弃行为情节严重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继承人重伤、死亡的;被继承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继承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继承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继承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一)书证,如继承人的工资单、银行存单,以证明继承人有能力;(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如反映被继承人生活困顿状况的录音录像;(四)证人证言;(五)鉴定结论,如伤情鉴定报告;(六)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如警方出警记录等等。只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并能证明上述主张的,都可以提供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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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019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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