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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补偿款引发的遗产纠纷,分多分少有道理

蔡绍辉律师      阅读:3267

蔡绍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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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在生活中遗产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就有一起由补偿款引发的遗产纠纷,老人去世前获得的一笔补偿款成了他留给四个子女唯一的遗产。去世前两个月赠与了小儿子3万元,在去世后大儿子起诉要求平分全部补偿款,那么这笔钱到底该如何分配?去世前的赠与合同有效吗?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许丹丹。今天有幸请到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蔡绍辉律师,蔡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蔡绍辉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方面的业务,希望我们接下来的谈话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法邦网: 因土地被征用,很多农村的老人因此获得了一笔不少的补偿款,因这笔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引发了不少的纠纷。近日一家住灵璧县的徐雨举老人就因为去世前因土地被征用,获得村委会承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沟路渠补偿费计8.5万余元。在老人去世前2个月,只拿到了5.5万余元的土地补偿费。这笔补偿款也成了他留给四个子女唯一的遗产,却由此引发了遗产纠纷。在这里首先请蔡律师为您我们介绍一下在实际生活中都有哪些是可继承遗产呢?


蔡绍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处理遗产的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实际生活中可继承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收入。如,工资、补贴、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和投资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法邦网: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徐雨举死亡前即确定被征用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沟路渠补偿费计8.5万余元应归徐雨举夫妇所有,徐雨举死亡后该村下发的安置补偿费、沟路渠补偿费亦应视为老徐夫妇的遗产。但是2009年,徐雨举老人的老伴就去世了。2011年,徐雨举才因病去世。为什么法院会认定这笔8.5万元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样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蔡绍辉律师: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户家庭成员去世后,承包地应该仍由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则基于被征用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沟路渠补偿费,应当认定为承包户的家庭共同财产。被征用的土地是徐雨举夫妇共同承包经营的,因此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沟路渠补偿费也应归徐雨举夫妇共有。

法邦网: 这笔补偿款中有哪些是属于徐雨举老人的遗产范围?


蔡绍辉律师: 因为当初徐雨举的老伴去世的时候没有进行遗产分割,补偿款中的一半属于其老伴所有,另外一半属于徐雨举所有。除此之外,徐雨举对他老伴的一半遗产与他的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所以,这样一来,全部补偿款的五分之三属于徐雨举名下的遗产,即51000元。其余的款项属其老伴的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

法邦网: 老人在去世前到公证处立了一份赠与书,自愿把其中3万元赠与小儿子徐禾。法院认定这份赠与是有效的。那么赠与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呢?


蔡绍辉律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第一、赠与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赠与的财产是赠与人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法邦网: 在实际生活中老人在去世前对比较照顾自己的子女赠与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蔡律师以您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在赠与财产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呢?


蔡绍辉律师: 公民有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力。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赠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赠与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包括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若有)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 赠与人不得将自己没有处分权的财产赠与他人,否则赠与无效,还可能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3、赠与财产若有瑕疵,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赠与的条件列在合同中。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使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5、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赠与人认为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如果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则应尽量说服赠与人将赠与合同公证。

法邦网: 赠与合同有效,那么除去赠与的3万元,剩下的补偿款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那么这个遗产该怎么分呢?


蔡绍辉律师: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应按《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由徐雨举的法定继承人均分。

法邦网: 在本案中小儿子徐禾在庭审中提出大哥虽然有抚养能力但是却没有对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于是要求法院驳回大哥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遗产应由他和两个姐姐三人继承。请问蔡律师徐禾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大儿子丧失继承权吗?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都有哪些?


蔡绍辉律师: 徐禾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大儿子丧失继承权,但法院审理后,如果认定大儿子的行为尚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则不应当支持徐禾的请求。

  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四个: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邦网: 虽然小儿子徐禾及他的两个姐姐均主张大儿子无继承权,但未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大儿子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法院不予支持。有网友因此提出疑问,应该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可以证实大儿子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呢?


蔡绍辉律师: 本案中,小儿子徐禾及他的两个姐姐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大儿子有抚养能力但是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构成遗弃老人,且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

  要证明这一事由的存在,需要取得三个方面的证据,缺一不可:

  1、继承人必须负有赡养义务。

  2、继承人有能力却拒绝赡养。有能力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家庭正常生活之外尚有余力的情况;拒绝赡养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赡养人等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遗弃行为情节严重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继承人重伤、死亡的;被继承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继承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继承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继承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一)书证,如继承人的工资单、银行存单,以证明继承人有能力;(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如反映被继承人生活困顿状况的录音录像;(四)证人证言;(五)鉴定结论,如伤情鉴定报告;(六)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如警方出警记录等等。只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并能证明上述主张的,都可以提供给法院。

法邦网: 小儿子徐禾在父亲生前一直在一起生活,在父亲生病后也是由他来照顾的,难道遗产分配时不能多分或全部继承吗?在实际生活中有哪些情况可以多分或全部继承遗产?一般可以多分到多少?


蔡绍辉律师: 对小儿子徐禾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在遗产分配时可以适当多分。

  实际生活中,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一般能够多分的比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继承人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决。

法邦网: 有哪些情况是会少分或是不分遗产的?一般会少分多少遗产?


蔡绍辉律师: 法定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般会少分多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继承人自行协商;或者由法院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决。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蔡律师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蔡绍辉律师: 金钱有价,亲情无价。为了金钱利益,致使亲情不再,是得不偿失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无可厚非,也希望大家更多的考虑家庭和睦、亲情维护。

  另外,年老的朋友也可以在去世之前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早作安排,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将来自己过世之后,子女或者其他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而产生纠纷。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律名人谈》,谢谢大家的支持,谢谢蔡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蔡绍辉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希望有机会再与大家交流,同时祝愿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更好的为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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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蔡绍辉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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