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相关法院数据显示,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已成为受理数量最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索赔?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项目,有什么注意的问题?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就交通事故赔偿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12月2日是首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引起普遍关注。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3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2.56亿人,近5年来平均每年新增机动车1600多万辆,新增驾驶人2600多万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超过21万起,造成6万余人死亡,23万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道路交通伤害已取代自杀成为“伤害死亡”的首要原因。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最能直观的说明问题。既然每天有那么多的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发生事故后损害该如何索赔。今天我们就聊聊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些主要问题。首先,为了让大家有一个宏观的了解,您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吗?
李前军律师:
一般情况下,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拍照、摄像的方式予以保存,有人员损伤的,同时要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警方介入后,会依据法定的程序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程度等进行查证、分析,依法作出事故认定。有必要说一下的是,我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可能是担心经警方处理后责任可能被放大的考虑而不愿意报警解决,这样就导致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不能经警方进行查证确认而在双方事后不能就事故的处理达成一致时连个说理的地方都难有。虽然说,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2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事后向警方报案,但在实践中,却往往因事发的现场证据信息无法取得,而致事故的认定处于被动,很难得到妥善的处理。
警方在法定期限内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后,当事人可以在事故认定生效后向警方提出调解,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提起诉讼。
李前军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在事故认定意见确定以后,在上述期间内,可以就事故调解向警方提出请求,当然,此处的请求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并不是义务。所以,对于是否向警方提出调解,由当事人自己考虑决定。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对于赔偿事项中争议较大的户籍性质争议、误工期间、精神损害等一些具体数额明显有较大差距时,往往都是不通过调解,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对于一些案件情节简单、赔偿数额争议不大的案件,则可以通过警方的主持达成调解的。如果当事人在警方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或双方自行和解达成了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的约定,具有合同性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如果一方不予履行,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而如果一方认为原约定有被欺诈、被胁迫、显失公平、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则可以考虑提出撤销调解约定之诉请。
法邦网: 交通事故报案后,公安交管部门即交警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如果事故一方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李前军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形成的一种交通事故证据。它在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索赔时起着极为重要的证明作用,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它也是法官分析事故起因结果、及认定当事人过错等内容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因未能及时报案等原因,没有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提出索赔的情况下,则要借助其它的证据形式来证明事故情况,比如说,要注意收集或保留现场的图片、现场证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视频等非官方的一些证据渠道来进行补充。否则,在索赔时将确实难以得到支持。
李前军律师: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索赔的项目在性质上分为两类,一为财产损失,二是身体伤害。就这两种性质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第15条、第16条规定,对于财产损失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对于身体伤害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于该16条没有具体明确的其它赔偿项目,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进行主张,即包括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李前军律师: 不错,关于“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在民众中的说法由来已久,争议颇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条规定一出,许多人认为,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将渐渐消失,从趋势上来说,这样理解是没错的。但现实是中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镇和农村的工农收入差别化明显,民众的消费生活水平准确实是参差不齐。所以,本条的立法考虑也是给了法院在处理本案的一个权限,即“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而不是“应当”或“必须”以相同数额确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上,对于非城镇居民在什么样情况下可能获得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这一问题上,最高院曾在给予地方法院的一个个案回复中有所明确,即: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在具体案件中,一般以受害人所在城镇区域的的工作单位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居住证明等予以证明。
李前军律师: 这种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比较普遍,以往在案件操作中也多有不同理解,而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借用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借用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明确了由借用人来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要考虑的是如何理解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实践中有如明知驾车人无驾驶资质、明知驾车人酒后驾驶、明知驾车人疲劳驾驶、明知驾驶人经验不足而在复杂道路状况下行驾驶等。这些情形下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机动车所有人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前军律师: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于驾驶人员在交通违规中的扣分规定相对于老规定增添了不少新的内容,同时,也加大了对原有违规内容的扣分力度。具体的扣分项目,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找一下规定内容,我就不做一一介绍了。如果说到提醒,我就拿新规中增加的最常见的驾驶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来进行说明一下吧,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将被扣除2分,可以说,在驾驶过程中拨打或接听电话可能是每个驾驶员都有过的举动,都很习惯化了,但这一动作在驾驶过程中极易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而可能导致事故,所以,这一规定虽然看起来严格了些,但从安全角度来看,极有价值。另外就是在新规中增加了较多对于校车使用的一些扣分规则,突出了对于学生群体的交通保护。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上海世博会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员。
执业近十年间,专注于民、商事律师实务领域,接待咨询及代理了数百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及事故认定前介入、事故评估、保险公司理赔、伤残鉴定等事故处理环节和人身损害赔偿各环节熟悉掌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与非诉讼索赔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代理事务,所代理事务也得到了较多当事人的理解与肯定。
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招标投标 房地产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81892060
电子邮箱:lqj0008@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李前军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