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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沉默的羔羊,遭遇家庭暴力要学会主动出击

周好律师      阅读:4405

周好 律师

联系电话:13659839393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摘要 近日,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的数十名女青年扮演成受到家庭暴力侵扰的“受伤新娘”,在街头上演了一场反对家庭暴力,主动维护女性权益的行为艺术。面对家庭暴力,一定要拒绝沉默,勇敢的对家庭暴力大声说“不”!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究竟要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就家庭暴力的有关问题与网友们一起分析、交流。

法邦网: 关注社会民生,聚焦法治动态。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周好律师做客我们节目。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节目伊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周好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我是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周好。

法邦网: 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夫妻可以说是越来越多,家庭暴力不仅影响了夫妻关系,更对受害一方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更会导致“以暴制暴”这种极端的犯罪形式。在这样一个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矛盾日益激化的环境下,整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社会都要共同努力的责任。本期我们就将讨论家庭暴力的应对与防治。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特征呢?请周律师先为各位网友介绍一下。


周好律师: 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它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2、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指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等。

  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4、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视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所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而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法邦网: 那么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冷暴力、性暴力以及经济限制,等等,是否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的范畴呢?


周好律师: 很遗憾,目前这些行为在我国是不属于法律定义的家庭暴力范畴。可能大家会问为什么?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采用了狭义解释:它仅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回避了心理暴力等问题,并将经常性、持续性地以不作为形式伤害家庭成员作为虐待,而非家庭暴力。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冷暴力、性暴力以及经济限制目前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范畴。

法邦网: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家庭暴力对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有哪些危害呢?


周好律师: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主要原因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问。

  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一方面,要承受着施暴者的暴力摧残;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轻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欧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

  4、婚姻质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5、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缺少文化知识。不采取和平的手段解决问题。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6、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

  而家庭暴力的影响同样也是多方面的,对家庭,社会主要有以下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三)致使家庭破裂。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

  (四)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法邦网: 周律师,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恶劣的家庭暴力行为还可能会造成受害者残疾、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这类家庭暴力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会构成犯罪吗?


周好律师: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家暴的程度,应区分情况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像你提到的造成残疾、死亡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法邦网: 家庭暴力通常都发生在夫妻之间,如果一方遭遇了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吗?对这类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会怎么判呢?


周好律师: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遭遇了家庭暴力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事实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多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这是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但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的家庭暴力不会导致离婚判决,但是如果家庭暴力较严重,甚至严重危害到家人健康,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法邦网: 那么在离婚时,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吗?


周好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邦网: 从家庭暴力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来看,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具有隐蔽性,因此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取证上就有一定难度。那么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受害方要如何收集这些证据呢?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周好律师: 在暴力严重时,不能顾及面子而自己忍让,要及时打110并找派出所制作笔录或找居委会(或村委会)出面求助、或者找妇联等机构投诉,并及时到医院治疗并检验伤情,严重的要做司法鉴定,以留下最原始的证据。并保留诊断书、病历、收据等相关资料,待以后关系恶化到不可收拾的情况下起诉时就有了有力证据。

法邦网: 还有些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仍然不愿意离婚,那么这种情况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周好律师: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下,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了多方的救济渠道,几乎从很多法律当中都尽可能的能保护他们。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

  (一)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相关组织应当予以调解;

  (二)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提出报警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如果受害者是女性还可以向妇联机构求助。

  (五)受害人还可以向邻居、双方的父母及其亲戚朋友求助,进行调解以制止家暴现象。

法邦网: 遭遇家庭暴力时,除了要懂得如何应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懂得如何预防。周律师,从您多年的代理诉讼经验来看,预防家庭暴力,有效的防范措施具体有哪些呢?


周好律师: 关于预防对策,我一向认为,对于所受到的家庭暴力,忍让换不来和平、委曲求全将使暴力变本加厉,在家庭暴力第一次发生时就要坚决反抗,但反抗不是你给我一拳我就还你一脚,要讲究方式和策略。

  在暴力轻微时,态度鲜明的和他谈判,严正声明如果再次发生你将采取的措施,预防暴力的再现。在暴力严重时,不能顾及面子而自己忍,要及时找相关部门或人员,并留下最原始的证据。待以后关系恶化到不可收拾的情况下起诉时就有了有力证据。这样做,还可以给施暴者一个表示,防止他以后再次施暴。但我认为,预防家庭暴力最好的方法,还是家庭成员之间多沟通、多关爱。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请问周律师,您还有什么要补充吗?


周好律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而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

  (三)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

  (四)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五)提高妇女素质。

  家庭暴力问题决不是家庭私事,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人类文明的公敌。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使每个人都拥有温馨幸福的家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热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周好律师参与我们今天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周好律师: 最后希望我们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越办越好,更加关注我们身边的法律问题,让老百姓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也让他们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不做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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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好律师
周好律师,《武汉晨报》特邀嘉宾律师、《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资深婚姻家庭专家。 周好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毕业后一直就职司法、执法系统。执业以来,周好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与其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近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周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女性细腻的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在细枝末节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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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周好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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