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一位参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第八次修正草案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其中,危险驾驶罪可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杨霄律师: 刑法中把危害公共安全罪做为一个大类,其位置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大类中又划分了诸如交通肇事罪、放火罪等等一些具体罪名。如果危险驾驶罪的提案能通过,那么危险驾驶罪也是和交通肇事罪并列的具体罪名。而对其它那些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没有具体罪名的则统统归于一个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孙伟铭、张明宝的确切罪名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不过我们通俗的把它叫做危害公共安全罪了。你上边提到的这三个人罪名不同,据我从新闻中看到的材料来看,我认为司法机关对他们的罪名认定是准确的。可能有人要问,既然酒后驾车或超速驾车的都可以归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那是不是就不用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了呢。其实不是这样的,其实刑法是尽量把现实中能发生的罪行一一列明具体罪名,这样是为了对具体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定,符合“罪行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而恰恰是对于酒后驾车或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没有很明确和很具体的规定,对孙伟铭和张明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是依据的其行为特征和法理,而不是具体和明确的规定,这样容易引起执法中的一些混乱。其实现实中很多像孙伟铭一样的人最后还是以交通肇事罪认定的。为什么呢,因为交通肇事罪是有明确规定的。其实司法机关认定孙伟铭和张明宝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压力的,也是有一定争议。随着类似事件的增多,增设危险驾驶罪很有必要。
法邦网: 去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 .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于是一位有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担心:“如果中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他担心单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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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霄律师
杨霄,正式注册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毕业。擅长于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合同纠纷等案件。自2000年起开始涉足法律工作,至今已承办诉讼案件数百起,既包括矛盾十分尖锐又十分棘手的集团案件,又包括级别较高的国家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知名的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案件。同时承担相当数量的非诉讼业务。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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