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温岭虐童案备受关注。温岭女幼师为弥补心灵空虚虐童,并拍照将其传到网上,此种行为遭世人唾弃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遭虐儿童及家长如何维权?对残酷女幼师应该如何惩罚?在教师体罚学生事件频发的今天,我们不得不对相关问题给予重视。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就温岭虐童案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近日,温岭虐童案备受关注。女幼师为弥补心灵空虚,寻求开心,在孩子嘴上手上贴上胶带,将孩子倒栽进垃圾桶,在孩子头顶放垃圾斗,并拍照片传到网上,遭到世人唾弃。从法律的角度看,女教师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有没有违法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尹鸿智律师:
在这个案子中,该女教师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罪名,但是根据该教师的行为,我认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治罪最为恰当。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为该条适用的犯罪主体是不特定的犯罪主体,只要具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本罪。
从该教师的行为上看,是完全符合这一犯罪特征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是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此罪,并且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家庭成员,本案中的女教师不符合此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如果该行为给幼儿造成其他的人身伤害,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处以数罪并罚。
法邦网: 经您解释,我们明白了此女教师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权,我们知道人格权属人身权。关于人身权,人们对其熟悉又感到陌生。我们知道人人都有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但是,人身权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是如何规定的,可能大部分人知道得都不是特别确切。那么,请问,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包括哪些?法律对人身权是如何保护的?
法邦网: 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在学校,有的学生不听教师的教导,不用功读书,教师就可能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那么,如何区分合法的惩戒行为与虐待学生、体罚呢?
尹鸿智律师:
教师担任的是教书和育人两个方面的职责,所谓教书是向学生传授自然科学知识,同时也应当传授做人的论理知识。不论是大学还是小学,不论是幼儿园还是保育院,都是向教育对象传授知识的场所。另一方面是育人,育人实际是培养受教育对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取向观念。教师就是要从知识、身体和思想等方面培养学生健康的成长。一切教育和教学活动,都不应当有悖于受教育对象身体和思想健康的终极目标。
如果违背了这样的教育目标,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与教育目的的初衷相违背的,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都应当给予取替的。惩戒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虐待的做法,都是违背教育目的的错误做法,学校和老师都是应当明令禁止的。
法邦网: 日前,广州市海珠华洲实验学校初二学生被体育老师连扇七巴掌致使颈椎移位的事件又遭曝光。现实生活中,教师行使教育权却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在学校教师侵权案件中,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法邦网: 经过您的介绍,我们知道女幼师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学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民事责任中,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吗?民事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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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尹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60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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