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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女幼师为弥补心灵空虚虐童,遭虐儿童及家长如何维权?

尹鸿智律师      阅读:3839

尹鸿智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60556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摘要 日前,温岭虐童案备受关注。温岭女幼师为弥补心灵空虚虐童,并拍照将其传到网上,此种行为遭世人唾弃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遭虐儿童及家长如何维权?对残酷女幼师应该如何惩罚?在教师体罚学生事件频发的今天,我们不得不对相关问题给予重视。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就温岭虐童案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宇俊丽。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尹鸿智律师,尹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尹鸿智律师: 网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专栏节目,今天就大家非常关注的温岭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事件与大家共同探讨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讨论,提高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觉遵守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每个人的一份努力。

法邦网: 近日,温岭虐童案备受关注。女幼师为弥补心灵空虚,寻求开心,在孩子嘴上手上贴上胶带,将孩子倒栽进垃圾桶,在孩子头顶放垃圾斗,并拍照片传到网上,遭到世人唾弃。从法律的角度看,女教师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有没有违法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尹鸿智律师: 在这个案子中,该女教师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罪名,但是根据该教师的行为,我认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治罪最为恰当。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为该条适用的犯罪主体是不特定的犯罪主体,只要具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本罪。

  从该教师的行为上看,是完全符合这一犯罪特征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是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此罪,并且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家庭成员,本案中的女教师不符合此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如果该行为给幼儿造成其他的人身伤害,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处以数罪并罚。

法邦网: 经您解释,我们明白了此女教师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权,我们知道人格权属人身权。关于人身权,人们对其熟悉又感到陌生。我们知道人人都有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但是,人身权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是如何规定的,可能大部分人知道得都不是特别确切。那么,请问,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包括哪些?法律对人身权是如何保护的?


尹鸿智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刑法和民法两部大的法律中都有相关条款的规定。 刑法主要是从生命健康权利方面给予保护的,在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利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还有是从保护人的名誉和自由方面权利方面的,像强奸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罪,暴利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等,都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民法主要是从人身权利引发的财产权利的保护。主要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如果人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邦网: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内容非常繁多,同时,现实生活又复杂多样,可能人身权被侵犯人们都茫然不知。那么,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哪些?


尹鸿智律师: 你在上面谈的就是一些具体的侵权行为的归类名称,主要的就是这些。当一个人的行为侵害到第三人的上述列举的人身权利时,如果对第三人产生了伤害后果,有的会构成民事侵权,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有的会构成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邦网: 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在学校,有的学生不听教师的教导,不用功读书,教师就可能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那么,如何区分合法的惩戒行为与虐待学生、体罚呢?


尹鸿智律师: 教师担任的是教书和育人两个方面的职责,所谓教书是向学生传授自然科学知识,同时也应当传授做人的论理知识。不论是大学还是小学,不论是幼儿园还是保育院,都是向教育对象传授知识的场所。另一方面是育人,育人实际是培养受教育对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取向观念。教师就是要从知识、身体和思想等方面培养学生健康的成长。一切教育和教学活动,都不应当有悖于受教育对象身体和思想健康的终极目标。

  如果违背了这样的教育目标,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与教育目的的初衷相违背的,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都应当给予取替的。惩戒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虐待的做法,都是违背教育目的的错误做法,学校和老师都是应当明令禁止的。

法邦网: 日前,广州市海珠华洲实验学校初二学生被体育老师连扇七巴掌致使颈椎移位的事件又遭曝光。现实生活中,教师行使教育权却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在学校教师侵权案件中,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尹鸿智律师: 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自古就有之,不是现在才有的。那么作为现代教育体系来讲,应当用更加文明和能够让学生接受的方式,引导和诱导受教育对象对学习产生兴趣,这样才能启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教师侵害学生权利的案件中,更深的是反映我们目前的教育体制存在畸形之处才引发的,如果没有升学率的压力也许就会减轻一些这方面的事件发生。学校应当树立教书育人的正确理念,将这一理念贯彻到老师,再由老师具体的指导学生,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不良事件,除去老师承担的责任之外,学校也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邦网: 经过您的解释,我们知道了女教师和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那么,温岭虐童案中,在学校和女幼师承担责任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如何承担责任呢?


尹鸿智律师: 女教师如果经过公安部门立案够成刑事责任,那就要依照刑法的规定,由她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给幼儿的身体造成的伤害或者损害,除了教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法邦网: 经过您的介绍,我们知道女幼师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学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民事责任中,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除了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吗?民事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尹鸿智律师: 一般讲的民事责任,就是因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经济损失,人身损失就是其健康受到的损失,比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是因医治伤情所支出的医疗费、本人和陪伴人员的误工损失,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应当给予精神损失赔偿。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是以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失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

法邦网: 说到民事赔偿,麻烦您解释一下在学校教师侵权中,民事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什么?民事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


尹鸿智律师: 民事赔偿的标准就是以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计算的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伴人员误工损失费,合理的交通费,如构成伤残的也可以计算精神损失费。

法邦网: 如今,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频频发生,我在此就代学生及其家长向您请教,学生遇到了体罚等类似现象应该怎么办?


尹鸿智律师: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学生首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老师将要对你进行处罚时,先表面向老师求个情,争取老师的谅解。一旦不起作用,就要及时的向学校报告,或者有条件的逃离现场,以免受到皮肉之苦。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尹鸿智律师: 我在这里希望学校和教师能够换位思考一下,找到学生的不听话的原因是什么,即使是学生的错误,也不应当采取惩罚的措施,更不能采取损害学生健康或者令其停课的方式进行处罚,这样会事与愿违,更难达到良好的教育目的和应有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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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 希望多举办这样的访谈节目,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律知识的平台,增加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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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
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擅长公司股权转让,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房屋权属等专项业务。尹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20605561
电子邮箱:hongzhi5561@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尹鸿智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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