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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后男方拒付抚养费,同居间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侯志勇律师      阅读:5256

侯志勇 律师

联系电话:1868473356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近些年来,很多年轻人因同居关系引发的各种财产、孩子抚养等纠纷越来越多。最近,一起“男女同居后生子男方拒付抚养费”的新闻再次曝出,而同居间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是很多人关注的重点。同居解除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索取,抚养费该要多少?针对这些问题,《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的侯志勇律师就本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武灵敏。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的侯志勇律师,侯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侯志勇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的侯志勇律师,非常荣幸的和各位网友一起探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我们知道,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孩子,在离婚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都是通过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解决。而同居关系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对于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我国法律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吗?请侯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吧。


侯志勇律师: 对于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从法律上叫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对于同居行为现行法律不予保护,但对于非婚子女,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是给予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邦网: 对于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若双方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起诉解决无不是一条有效捷径。法院在判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上,一般会依据哪些方面?根据您多年的办案实践,为我们简单谈谈这个问题。


侯志勇律师: 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问题,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法邦网: 在法院判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另一方是应该支付抚养费的。关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有什么标准吗?请侯律师给我们网友说明一下吧。


侯志勇律师: 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对于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的标准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时,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根据实际需要;二是根据父母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生活费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教育费(应包括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应视该子女就读的学校性质而定。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计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应支持。子女尚未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的收费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凭实际支出费用的票据负担各个教育阶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一般的来讲,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以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负担抚养费的期限一般到该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通常抚养至十八周岁。

法邦网: 在现实中,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往往因各种理由拒付抚养费,就如本事件中,男子以同居期间所生孩子非亲生为由拒付抚养费,像类似这种拒付抚养费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从而更有效的索取抚养费?请侯律师为我们一些网友们支支招。


侯志勇律师: 现实中男方以同居期间所生孩子非亲生为由拒付抚养费,前提条件是支付能力,抚养孩子的女方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以判决的方式确认亲子女关系,同时判令给付抚养费。男方仍拒付时,抚养孩子的女方赁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还有其他正当途径,如果男方是有单位的,通过男方的单位协助执行。没有单位,可以通过男方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从社会舆论给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谴责,迫使男方履行抚养义务。

法邦网: 有网友问到,在知道对方有财产也有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时,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适用的情况有哪些?请侯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侯志勇律师: 在知道对方有财产也有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时,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邦网: 另有网友问,对于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侯律师,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通常有哪些?


侯志勇律师: 对于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法邦网: 我们回到这个事件中,男方拒付孩子抚养费的原因是孩子非亲生,当女方要求做亲子鉴定时,男方却迟迟不配合也拿不出孩子非亲生的相关证据,后来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请问律师,法院这样判决主要依据了我国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请侯律师为我们做个简单介绍。


侯志勇律师: ,法院判决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邦网: 通过侯律师的解答,我们发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时,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显得至关重要,那在收集相关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若请律师来帮忙,律师在收集证据这方面有什么优势呢?


侯志勇律师: 我认为,要确定亲子关系成立是解决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在搜集证人证言上,需要对男女双方的认识交往过程有比较详尽的了解,其中涉及男女双方家人情况、居住工作情况、两人交往细节以及同居期间街坊临居的证言等等,比较合情、合理和可信。其次,在物证书证的收集方面,搜集双方交往的照片、信函、信物,特别是其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目前,以DNA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否认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达到99.99%,且鉴定简便易行,是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在诉讼中女方陆某申请人民法院作DNA技术亲子鉴定。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鉴定,但必须得到法院的采信。 为了使搜集的证据达到法定的要求,减少不必要麻烦,最好还是要请专业律师给予帮助。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法律赋予了律师相关的权利,可以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从专业角度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搜集,减少不必要重复搜集,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邦网: 对于近些年来,因解除同居关系后,涉及各种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纠纷多发生在年轻人群体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孩子的权利,同居男女该如何更好的规避这些纠纷,或者遭遇如此纠纷时,年轻人该如何更好更理性的处理?请侯律师最后为我们这些年轻人们提醒几句吧。


侯志勇律师: 的确这类纠纷多发生在年轻人群中,纠纷中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为了避免这些纠纷,或者遭遇如此纠纷时,该如何更好更理性的处理?我建议:一是树立好正确的传统观念,男女交往首先要理性,尽量避免婚前性行为,一旦感情冲动发生性行为要采取避孕措施,防止未婚先孕。二是树立责任意识,一旦同居生子,要对该子女负责,从传统角度上看特别是男方还要对女方负责,主动承担起作为父亲的抚养教育义务。三要树立法律意识,一方面如双方了解透彻了,达到结婚条件有结婚的需求,必须办理结婚手续,以合法形式生育子女。另一方面,非法同居生子后,发生了纠纷必须理智对待,首先协商解决,和平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忌通过非理性的、非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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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勇律师: 谢谢各位网友的支持与关注,感谢法邦网提供这样一个律师与公众交流的法律平台,再次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更好的为广大网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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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勇律师
侯志勇律师,知名婚姻法律专家,私人法务专家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侯志勇律师为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特邀嘉宾律师、《法邦时评》特邀评论员。被多家媒体称为“知名婚姻法律专家”、“婚姻法专家”、“知名资深婚姻家庭律师”。30多年法律实务经验,多年的职业生涯中,侯志勇律师曾任吉首市委综治办主任、湘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后从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处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自参加工作以来就没有脱离法律工作,三十多年的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在当地建立广泛的人脉关系,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独到处理技巧。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8473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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