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解决执行难的呼声,伴随着对赖帐者的愤怒声讨,一种市场领域的新现象——专业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出现了。他们的存在合法吗?他们的行为应由什么法律调整?临近春节,债权人应如何合法地追债?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就讨债公司是否合法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年关难过年年过。2012年的日历很快要翻到最后一页,每到岁末年初,都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忙于讨债,有的亲朋好友齐上阵竭尽所能终如愿以偿,有的对债主围追堵截仍然竹篮打水,有的因为债务纠纷对簿公堂,有的甚至还不惜求助民间讨债公司。这些都说明在我国“讨债难”,甚至很多“老赖”横行。那么在我国债务追收困难的原因有哪些?是否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在里面?
杨杰律师:
“讨债难”、“老赖”横行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现实中一系列问题的源头(如三角债、金融坏帐、讨债公司或债权人非法讨债、为追债上演跳楼、跳桥秀等刑事治安案件),讨债难、老赖横行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一大障碍,是对依法治国和诚信制度建设的一种破坏。
债务追收困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以下归纳了一些造成债务追收困难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没有书写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或者合同约定不清晰、履行过程中资料收集不够等,加大了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债务人应归还欠款时玩失踪或经债权人多次催款拒不归还;债务形成时对债务人的资信了解不够或债务人经济情况恶化,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诉讼或仲裁时被告下落不明或接到传票后拒不到庭、拖延审限;诉讼或仲裁时,债务人通过管辖异议、上诉、再审等拖延时间;法院未严格执行审限导致诉讼时间延长;借款人隐匿、转移财产、故意逃废赖债务,加大了查封或执行的难度;债务人抗拒执行(一是对抗拒执行的处罚力度不够,二是有的人为了利益宁愿接受处罚也不还款);法院执行力度、手段不足;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如官员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重点保护企业等,他们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通过某些领导给法院打招呼、施加压力,阻碍法院审判、执行进展;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等等都是我国债务追收困难的原因。
究其更深层的社会原因的话,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同步造成的。
1、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财产制度不健全。信用体系和财产制度不健全加上执行中对赖债者处罚力度不够,致使赖债者付出的成本不高,在利益天平之下,个别人或企业主就可以为了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方式转移财产、玩失踪、采取各种措施赖债不还,而财产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不能有效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财产流动信息,得以轻易逃脱债务,本人在从事多年的法律工作中,遇见的欠债不还赖债的情形可谓形形色色,很多最终都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 公民或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很多借款或欠款最后成为讨债难或赖债都因为借款形成时候碍于人情关系或对于法律风险意识不够而未能采取尽量防范风险的法律措施,如借款没有书面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对保护自己权利的约定不够(比如说在如今流动性大的情况下,一定要约定好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管辖)、对借款人资信了解不足、缺少必要债权担保措施、基于贪念参与违法的借贷如高利贷、非法集资、传销、赌债等,为了业绩或利益降低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要求,未及时诉诸法律途径主张债权等等。
3、 判决或仲裁后执行难。法院执行难也是一系列问题构成的,如法院的人力、经费不足,执行手段不够(包括如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执行中对第三方不配合的处罚力度不够或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查询财产的手段不够,对非法、恶意转移财产的查处手段不足、寻找债务人行踪的手段欠缺以及执行部门的不作为等等)。
法邦网: 讨债难直接就催生出专业的“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如果在网络上对讨债公司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关于讨债公司的信息可以说是铺天盖地。存在就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委托讨债公司追债究竟合不合法?
杨杰律师:
讨债有其市场需求,这是讨债公司存在的市场基础,讨债公司是现实存在的,但现实的存在并不能决定我们对其的态度和应对措施。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是因应讨债难、老赖横行而司法公权救济不如当事人的预期理想所产生的一项新型事物,在国外也不乏讨债公司、职业讨债人的存在,但在国内,讨债公司是非法的,国家相关部门曾三次发文禁止成立“讨债公司”,目前一些“讨债公司”都是打着“调查”、“咨询”、“管理”的名义开设。既然国家将“讨债公司”定义为非法,那么委托讨债公司追债肯定就是不合法的,只是在国家层面,更多着手在对讨债公司的禁止和打击方面,而对于委托讨债公司讨债的委托人并无明确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但委托讨债公司讨债也是会面临风险的:
1、 首先,国家既然禁止讨债公司存在,那么委托人与讨债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和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旦产生纷争,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 其次,讨债公司毕竟属于私立救济范畴,完全靠合法手段去运作,其效率未必比通过委托律师非诉或经过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更高,但委托人最终付出的成本往往更高达到债权金额30-50%甚至更多。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好一点的讨债公司会采取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界限比较模糊的手段,如通过自己公开渠道调查债务人信息,通过电话、上门、跟随等死缠的方式,更多的会采取实质上是违法、犯罪的手段,稍微不注意,就可能将委托人自己也卷入到违法犯罪之中,面临共同犯罪、遭共同侵权追索。
3、 由于更多讨债公司采取非法手段讨债、人员复杂,它可以对付委托人的债务人,有时也可能反过来对付委托人自己,让委托人蒙受损失。如与对方达成和解从中牟利、或卷款逃跑失踪、或反过来要求委托人负担各种各样的出场费、人工费、茶水费等等,在与本人接触过的当事人中,对这样的情况也见过多次。
杨杰律师:
讨债公司大量存在是事实,也确实追回部分债务,但社会也因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讨债公司如采取正常合法的途径,其效率不会比通过法院、仲裁等正常途径的效率更高,为追求效益,必须采取一定非常手段。讨债公司追债手段和方法形形色色、无所不用其极,包括如电话纠缠;上门催讨;贴大字报;刷油漆;封门堵路;贴身跟随;召集几十上百人围堵债务人对其进行心理上和人身上的威胁、达到攻破债务人的心理防线;威胁或实际实施到公司或个人所在办公场地静坐、宣扬、闹事;威胁、恐吓债务人和其家属等等死缠硬磨、损坏债务人名誉、威胁恐吓债务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安危等手段;甚至采用非法拘禁债务人或其亲属、故意伤害、侮辱债务人、利用掌握的隐私敲诈债务人等犯罪手段。为获取债务人的行踪、财产和家庭情况信息不惜采取非法获取公民、公司信息(如非法查询、买卖居民人口、家庭信息,非法查询、买卖居民或公司房产、存款、车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非法查询买卖债务人电话登记信息和通话记录信息,非法定位、跟踪,非法录音、录像,非法入侵债务人居住房屋,非法查询航班、入住酒店、出入境、车辆行踪违章情况等等信息),以掌握债务人的情况,为其能找到债务人、强迫债务人还债服务。
除正常的电话、发函、上门拜访、向公开渠道查询债务人信息外,其他手段应该都是不合法的。
杨杰律师:
就像主持人刚刚说的,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但现实的存在并不能决定我们对其的态度和应对措施。既然国家有关部委三次发文禁止,至今未作废,且近年来,一直都在打击讨债公司的非法经营,也不单单是其手段违法的问题。因此,在当今,不论讨债公司手段多好、多正规,只要是以获取相应报酬为目的存在的讨债公司都时不合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
但讨债公司的大量出现也给我们国家管理层面提供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国家管理层应该对其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讨债加以引导,使讨债不再困难、老赖无处藏身,诚能做到这点,相信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促进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国财产制度的建设、加强法院对于债权债务纠纷的审判和执行、提高公民、企业的法律意识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否则,则应顺势而为、变堵为疏,合理引导讨债行业向正规化、合法化发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处罚。
杨杰律师:
对,这种现象比较常见。
一般都是银行、保险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公司(往往都打着管理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等旗号从事欠款追收)签订的委托合同,将信用卡欠款、小额不良贷款、保险赔款等交给第三方公司去清收,这种清收与委托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法律机构通过非诉或诉讼清收是有一定本质区别的。
正如上所述,讨债公司是为国家所禁止的,委托讨债公司催收债务不是国家管理层面的本意,作为主流企业的银行、保险公司应更好地遵守国家规定,不应委托以讨债为业的第三方公司催收债务。虽然,国家并没有针对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人出台管理或处罚措施,而只是更多的针对以各种名义出现的讨债公司进行禁止或处罚,但银行、保险公司该做法还是有助长有法不依风气的嫌疑。
银行、保险公司毕竟也是企业化管理,在讨债难、老赖横行、讨债成本高的现实情况下,选择第三方讨债公司催收债务可能就成为其比较经济的选项之一。但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法危害也是相当大的:
1、第三方公司为了追回欠债,很多会使用如前所述不合法的方式来追债,容易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引发各种刑事、民事纠纷。同时,也可能会泄露债务人的个人信息,这不仅会给用户造成困扰,同时存在这些信息被用在其他违法事情上的风险。对债权人来说,通过不合法方式催收债务可能在经济上是一个选项,但是如果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2、银行、保险公司该做法是与国家禁止讨债公司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作为国家金融机构,该做法树立了一个不好的榜样-宁可信被禁止的讨债公司,也不相信正规的法律机构,宁可委托讨债公司采取非正规手段催收债务,也不愿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债权,好像法律已不管用,助长有法不依,这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极大危害。
杨杰律师:
商帐追收师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于2006年4月针对“信用征信行业”开设的职业培训新项目。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授权,汇诚诚信(北京)技术培训中心开展试点培训,并获准颁发该中心出具的《职业培训证书》,汇诚诚信推出了信用评估师、信用分析师、商帐追收师(后改为商账管理师)、信用调查师和商务调查师5个职业的技能培训课程。因该职业培训曾被误认让追债行业成为一个正当职业,与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精神相违背,2009年该培训已经叫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均否认可以“持证上岗”。严格意义上,商帐追收师还不是国家认可的一个职业,其职能也散见于信用管理师、企业财务、法律等职业和职能部门。
根据该培训人员对象和培训内容,主要还是对企业或相关行业内部人员就应收账款管理的技能培训,不是上岗证,与以讨债为业的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不是同一概念。
杨杰律师:
在款项借出之前,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考虑其经济收入、还款能力;在赊销货物或服务情况下,一定要先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注意保留书面证据、签署正规有效合同并约定好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合同条款,及时收集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转账凭证、往来函件等形成债权的证据材料;当然,不管是借款还是赊销欠款,最好能够为债权设定有效的担保或者保证;还有一点,注意合同的诉讼时效、及时有效主张债权。
如果遇到恶意欠债怎么办?一旦遇到恶意欠债就应及时采取措施催讨,包括如及时书面催讨确认债权、起诉保留债权、调查欠款人财产现状或转移情况,如果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合法的到期债权,且不属于次债务人的专属性金钱债时,例如抚养、赡养费用、劳动报酬请求权、退休费、养老金、抚恤金等等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还款;如果发现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恶意减少其责任财产时,例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者以不合理低价(低于合理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时(后者还要求受让人恶意),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合同无效。但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撤销权还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即需要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在决定提起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阻止债务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转移财产,导致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
杨杰律师:
作为立法者或社会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改变这种现象:
1、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企业的维权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维权和风险防范意识体现在日常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知道自己的权利,知道怎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防患于未然。
2、建立健全征信制度和财产制度。可以由政府牵头,协调人民银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政府部门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当然,这种信用信息的共享,必须以保障信息不被非法泄露为前提。建立健全统一的财产制度,让每个市场主体的财产持有、流动等情况可以让公权力部门掌握。信用体系的健全对每个市场经济参与者都是一种威慑,一旦信用存在污点,将对该市场主体日后经济行为产生严重影响;财产制度的健全,可以让赖债者经济行为有迹可循,让逃废赖债行为在司法调查和审判下一览无遗,可以最大限度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3、加大法院执行力度,加大对执行的人力和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对赖债人的处罚,加强法院执行手段,其实,非法讨债公司之所以能够大量存在,主要归功于其勤力和采用了一些非法手段,其部分手段对于私人不可使用,但公权力机关不是不可采用,只是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创新执行手段。
4、加强法院执行方面立法。理发方面应考虑是否可以扩大执行权、加强执行手段、规范执行工作;要研究如何打破地方、部门、强势人物或单位的保护壁垒;要从立法上保护执行工作,减少对执行工作的干扰限制,同时加强执行工作监督;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对明知有资产不还的,法院应主动刑事立案、上网追逃),从立法上限制赖债人的行为和消费(如限制出入境、限制出行乘坐一定标准以上的交通工具或入住一定标准以上的酒店),总之要让赖债者的诚信缺失行为受到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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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
杨杰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主修经济法、副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先后在华西集团上海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中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广州银银坤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法律事务、税务顾问(税务师)、实习律师及律师、主任律师等职务,2009年筹办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涉及面较为广泛,系统接受过法律、房地产、财税专业的教育或培训,广泛涉猎了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有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执业证和助理会计师资格,有多年的法律、财会、税务工作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物权及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财税、投资、合同及担保、公司及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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