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妻子因病急需钱,在与丈夫签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子与治病用钱的相关事宜,可履行中却受阻,妻子无奈下卖房治病,之后丈夫以夫妻共有房屋权属不明晰将妻子和买房人告上法庭。离婚后夫妻共有房屋如何处分,法律如何界定共有房屋的权属问题?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的陈学娟律师就本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妻子因重病需要钱,在与丈夫多次商议无果的情况下,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了,后来丈夫以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权属不清等原因将妻子及买房人告上法庭,而争议的焦点就是“夫妻共有房屋”。那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屋”呢,我国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请陈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陈学娟律师:
我们所称的夫妻共有房屋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屋。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陈学娟律师:
房屋的共同处分权是指,共有人平等的享有处分权,并且在处分房屋时,共有人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处分该共有房屋,否则该处分无效,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如何分割达成协议,就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共有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竞价取得;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需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邦网: 有网友提到,妻子为治病卖房不认为是擅自,因为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妻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房屋。请问陈律师,您对网友的看法认可吗,您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请跟我们大家谈一谈。
法邦网: 还有网友问到,事件中,夫妻签离婚协议中约定,丈夫拥有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该如何理解房屋的四分之三归男方,对于离婚中不动产的划分,在现实中有什么划分认定标准吗?根据您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请为我们谈一谈。
法邦网: 上述我们分析探讨了共有房屋的权属和处分等法律问题,而在本事件中,还涉及了权属不明晰的房屋买卖问题,在房屋权属不明晰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是否能出售这样的房屋呢,有什么法律后果吗?我国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
法邦网: 如今,房子是人们的刚性需求,购房的渠道、方式及人们的选择面越来越多,在选择购买房子时,更需要多留心。那如何避免买到像权属有纠纷等有问题的房子呢?在选购房子时需要多注意哪些事项?请陈律师为我们多建议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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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娟律师
陈学娟律师在执业中,办理了数十起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多是婚姻家庭、合同、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其中以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居多。陈学娟律师对婚姻家庭案件有其独到的见解和思路,因其自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耐性,愿意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以女性特有的细心、耐性和见解为当事人分析、解决各种法律上的问题。办理了多起成功典型的案件。
陈学娟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是合肥市总工会农民工维权帮扶中心的志愿律师,定期去为农民工及在岗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严于律己、与人和善是陈学娟律师做人的准则,诚信、优质、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陈学娟律师的工作追求。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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