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中有一种怪现象:一些企图逃避债务的夫妻假借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让给一方,由没有分到财产的另一方承担债务。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例,时而进入公众视线。一纸离婚证真能成为逃债的“挡箭牌”吗?债务人假离婚逃债,债权人又该怎么办?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的胡长明主任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胡长明律师:
首先,介绍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是指夫或妻个人对第三人的债务,一般该类债务的形成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另一方也不因此而受益。
其次,简单介绍一下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
(五)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常见的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胡长明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些规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夫妻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采取“离婚”的措施 。这种真逃债,假离婚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离婚后当事人多以无房屋住为由继续同居生活。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现象。
二是多采取协议离婚形式,并且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明显不公平。欠债一方把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拱手相让给另一方,自己显出刁然一身,人财两空的狼狈相。
三是当事人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而匆忙离婚,。
四是双方没有争执。一般离婚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指责,冲突激烈。而假离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协商一致,陈述事实基本吻合,一般没有大的争执,而是很默契。
当遇到上述特征的离婚时,可以合理怀疑有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
法邦网: 刘力和王艳结婚后,刘力因赌博而借下高额赌债。王艳多次劝说,刘力仍赌性不改。无奈之下,王艳通过法院判决与刘力离婚。但在离婚后半年,刘力因欠钱不还而被债权人起诉,而王艳竟然也被追加为债务人。一头雾水的王艳觉得委屈无比。这个案例中刘力的赌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那么前妻王艳有义务帮忙偿还吗?
法邦网: 丈夫欠了别人一屁股债,被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拖着不还钱,夫妻俩便商量假离婚,将房子、车子、存款等都转移到“前妻”名下。其实,老赖逃债的办法可不光假离婚这招,还有假租赁、假交易、假诉讼、假仲裁等。法律对这些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有哪些惩罚规定?
胡长明律师:
虽然目前法律对这些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还没有具体的惩罚规定,但一些地方
法院针对这种现象,已经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有的法院作出以下规定:
1、强制报告财产: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向执行法院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2、严查财产去向: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悬赏制度,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由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
4、限制出境。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限制出境,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依法采取罚款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
6、依法予以罚款,个人罚款金额为1万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的重点是恶意转移财产;
7、严重者,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胡长明律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迅速发展,使夫妻共同债务也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而且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防止这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针对目前这种形势,为维护经济秩序正常运转,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正确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本律师认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为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可采取以下新做法:
一、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二、发出申报债务公告。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四、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五、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六、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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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明律师
胡长明律师,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四届至第八届深圳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曾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律师在线》栏目和深圳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魅力地产》栏目特邀嘉宾,亦经常在深圳主流媒体电视荧屏,如深圳卫视、财经频道、公共频道等现身说法,是深圳的明星律师,也是首位香港电台特邀的内地律师嘉宾。十余年来,胡律师亲手操刀案件数以百千计。法庭之上,三寸之舌,可掀滔天之浪;紧要关头,一言九鼎,能挽既倒狂澜。进攻则言辞犀利,如投枪匕首,直刺对方要害;防守则侃侃而谈,善棉里藏针,伺机反攻制敌。头脑之灵活,反应之机警,经验之丰富,技巧之高超。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招商引资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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