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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晶晶婚变看离婚股权分割

张杰律师      阅读:4869

张杰 律师

联系电话:180129686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摘要 最近,网上有新闻传郭晶晶刚嫁入豪门就遭遇婚变,对于明星离婚,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极其复杂,因其所涉及到的公司股权分割比较麻烦。明星离婚时,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如何应对一方转移公司股权呢?如果一方转移股权,另一方该如何要回?产生离婚股权纠纷该怎么办呢? 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就这一问题与网友们展开交流、互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热点,畅谈法治事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耿艳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做客我们节目。张杰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伊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张杰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律名人谈》做客。

法邦网: 近日,郭晶晶和霍启刚的婚姻成为热搜焦点。有消息称郭晶晶与霍启刚大婚刚刚一月,两人就传出婚变的消息,起因是霍启刚婚后找小三。明星离婚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今天我们将就明星离婚,来阐述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谈起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就需要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请张杰律师为我们介绍下吧!


张杰律师: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个其它包括“男女双方婚前共同投资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

法邦网: 听了张律师的介绍,我们大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初步的了解。由郭晶晶,我们不禁联想到,最近几年,女明星嫁入豪门的事件已不在少数,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的结局,就是离婚。明星离婚所引发的争议有很多,拥有上百家族企业的豪门,在离婚时遇到的麻烦不断,其中所涉及到的公司股权分割,就是摆在豪门面前的一道难题,那么,离婚时,公司股权可以分割吗?分割标准是什么呢?请张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讲解吧!


张杰律师: 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那么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也是有理由分割的,分割的标准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邦网: 众所周知,对于公司股权,多数豪门是在婚前所拥有的,那么,婚前的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如果可以,该如何分割呢?


张杰律师: 如果是婚前拥有的公司股权,那么实际上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不可以要求分割的。当然,如果夫妻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且这样的约定是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是可以分割的,分割的方式从其约定。这就是所谓的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法邦网: 听了张律师的介绍,我们对婚前公司股权的分割有了大致的了解。那么,在婚后拥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呢?


张杰律师: 婚后拥有的公司股权,如果是约定财产制的话,依约定,否则即为法定财产制,离婚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邦网: 对于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出资的,该如何处理呢?


张杰律师: 夫妻一方出资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离婚股权分割中,由于股权的人身属性,股权的转让需遵照《公司法》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处理?

  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邦网: 既然公司股权分割如此重要,那么,夫妻单方持股转让股权,另一方不知情,该如何应对呢?


张杰律师: 如果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股权进行诉讼保全,以防对方恶意转让股权。如果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在发现对方转让股权之次日起两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该股权。

法邦网: 如果是夫妻双方持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股权转让,这又该怎么处理呢?


张杰律师: 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

  1、股东就是夫妻两个,这时,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其名下的股份,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这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会给其办理转让手续的;

  2、如果公司的股东很多,夫妻一方已经签订了转让合同,且第三方也支付了转让款时,夫妻另一方可行使撤销权诉讼。如果第三方不是善意取得,法院会撤销的。这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夫妻一方一般会称第三方为隐名股东。

法邦网: 如果一方在离婚之前不知道对方有转移公司股权的行为,或者压根就不知道另一方有股权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后能否向法院起诉呢?如果起诉,要特别注意什么问题呢?


张杰律师: 这种情况下,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单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提起诉讼,但是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邦网: 如果夫妻双方不是起诉离婚,而是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时,可以对股权作约定吗?应该怎样约定呢?


张杰律师: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离婚协议只符合《婚姻法》不一定有效。关于分割股权的约定,必须要符合《公司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要符合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要求股东提供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及到的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法邦网: 谈了这么多离婚股权分割的问题,最后,请张律师为我们大家总结下,如果出现了离婚股权纠纷,该怎么办呢?


张杰律师: 离婚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是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实践,因为其复杂的程度不亚于公司的转让或重组,所以,我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离婚而涉及股权及公司财产等问题,应该咨询专业律师。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张杰律师: 随着我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发展,人们投资办企业,开公司的热情高涨,民营企业已占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70%以上,夫妻档的公司或投资股权情况日益增多,怎样完善夫妻股权投资收益、分割股权程序、股权价值评估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已十分紧迫了,但是基本原则不能变,应该保护夫妻弱势的一方的权利。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杰律师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杰律师: 谢谢主持人,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在参与中学习法律,拉近了法律名人与社会大众的距离,祝愿本节目越办越好,更好的为百姓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谢谢!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张杰律师
张杰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型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纪律委员会秘书长;十余年涉外婚姻、离婚的股权分割、债权债务等法律实践;《都市晨报》《法邦网》推荐访谈律师。 执业格言:仅仅熟背法律不是合格的律师,好律师应是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高手,并且经验丰富。 执业准则:凭知识解答疑惑、凭证据了断是非、凭智慧巧解难题、凭良心指点迷津。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以法律至上为原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叠加团队的社会资源,提供团队协作式的法律服务。以广泛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以规范的操作程序为步骤,以追求委托人正当利益的最大化。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01296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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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杰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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