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少人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侵权赔偿额过低,导致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挫伤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不久,美国加州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三星电子侵犯苹果公司6项专利,需赔偿10.5亿美元。这是否也给我国专利权人以启示呢?在我国,专利被侵权后应如何有效维权?《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陈奎律师就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
法邦网: 近年来,随着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不断攀升,专利侵权诉讼量也出现了迅猛的增长。专利作为占领市场的一种利器,得到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的青睐。无论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无论有没有专利,都不可避免地卷入这场以专利为筹码的游戏中来。那么什么是专利侵权呢?
陈奎律师: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法律规定在09年修订后的新专利法的第十一条,共有两款。
通俗一点来讲,专利侵权行为就是被人就某项技术(也叫发明创造)申请,经确认后,国家专利局授权这项专利,而行为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处于商业目的应用了该项技术,有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这就是专利侵权。其特征通常表现为:1、实施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授权以后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2、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3、实施行为未经专利人许可。4、该实施行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5、该实施行为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
随着时间的变迁,这两年国内、国际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的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也就通常说的“打擦边球”,这需要我们法律人的智慧,更积极、更全面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力。
陈奎律师:
这个问题非常好,非常有必要,但我觉得这样表述可能更容易理解:“某项技术申报了专利,拥有专利证书,但具体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经常会看到,某个权利人就某个锁具申报了外观设计专利,拥有专利证书。开庭时他拿了一把自己生产的锁和一把从被告处买来的锁,一起比较。“被告买的锁具和我生产的一样,被告侵犯了我的专利权,应该赔偿我。”这种现象很常见。往往这时候法官和专业做知产的律师就会提醒他“被告是不是侵犯了你的权利,不能拿被告产品和你的产品,而是应该拿被告产品和你的《权利要求书》比,和专利证书上的图片、照片比较。”原因是原告产品是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证书上的图片、照片生产的是不确定的。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也就是《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证书上的照片和图片才是某项专利保护的范围。
陈奎律师:
这个问题要讲清楚,讲的让普通网友都能明白有点太困难,我试试看吧。
第一大原则,也是通用的原则就是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也是唯一一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第二个经常适用的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比如,被控物可能有改进,但它包括了全部某项权利要求。现实中并不常见,侵权人都很聪明,不是简单的完全仿造。
还有“ 改劣原则”就是被控物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特征进行了替换,替换后的效果要劣于专利技术,这种情况下算不算侵权呢?多余指定原则、禁止反悔原则
最后两个原则在理论研究上多一些,可以在后面的访谈节目中专门和大家交流。
法邦网: 前不久,美国加州联邦地方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三星电子侵犯苹果公司6项专利、需赔偿10.5亿美元。在这场历时16个月、包含多个战场与回合的智能机诉讼大战中,苹果和三星都曾多次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那么什么是禁令救济?我国专利法中有禁令救济措施吗?
法邦网: 专利维权不仅是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举证责任方面的内容更为复杂微妙。虽然当前中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逐年增加,但是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技巧却并没有随之提高。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您在这方面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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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律师
陈奎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知识产权保护公益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03年开始在律师事务所工作,2007年至今执业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先后工作于建筑房地产部、执行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部。团队专业办理以专利为主的、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案件。
执业以来陈奎律师和其所在的团队共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500余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媒体和司法部门的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先后受邀担任河南电视台新闻频道嘉宾律师、法制频道法律顾问、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法辩是非》、《法制热线》栏目特邀嘉宾、《大河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郑州日报》、《中国青年报》、《经济视点报》的特邀撰稿律师,并多次接受新浪网等网络媒体的采访,与新闻媒体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荣获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年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河南省十佳公益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热心公益奖章获得者。
执业初期陈奎律师先后涉及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领域和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业务。随着业务领域的拓展和诉讼技巧的提高,陈奎律师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2008年起开始组建团队专一开拓、研究与专利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办理以专利权为主的涉及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成绩显著。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4008-980-880
电子邮箱:597110608@qq.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陈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