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0%以上购房者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来自售楼广告。设计精美的售楼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而广告中所描述与承诺的诸如酒店式的物业服务、周边交通发达、小区内有喷泉等等,往往在业主入往之后统统不见踪影。那么售楼广告的承诺由谁来兑现呢?兑现不了又该怎么办?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张绪才主任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但在目前,房地产发展商虚假的销售广告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售楼的广告宣传是开发商通过媒体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形象展示,如果是期房的话,购买者完全就是凭广告宣传的内容来认识这个楼盘。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广告描述的内容就是购买者购买的商品房的具体形象,购买者是从广告来了解楼盘的。那么,售楼广告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广告能否像买卖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呢?
张绪才律师: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之规定,开发商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3、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4、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5、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6、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7、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8、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9、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10、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1、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2、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3、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4、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5、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6、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张绪才律师: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凡是规定中不允许而开发商在广告中出现的,就肯定是虚假广告。常见的虚假广告可以简单列举如下:一是对配套设施夸大其词。承诺小区有健身房、幼儿园、停车场、商店等设施,楼书上显示大面积的绿地。二是随意承诺一些东西,但最后无法实现。一些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声称小区将达到什么交通条件,附近将有学校、医院、市场等设施。实际上,这些事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管理,开发商根本无权办理。三是开发商在广告中主观臆断该小区将在未来升值及获得投资回报,借以提高该房产的形象价值。四是开发商虚假承诺买房送户口。……事实上,开发商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在广告上花样翻新,只有我们想不到,没有开发商办不到!但因为是期房,买受人无从考察验证,好多也只能是等到最后现实与广告差距太大时,双方才引发争议纠纷。
法邦网: 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将房屋的销售事务委托给房产代理商,房产代理商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追求销售额,往往在促销广告上夸大其词,购房者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任务便已完成。购房者发现自己上当后,就存在到底应向谁追究责任的问题。那么售楼广告的承诺究竟由谁来兑现呢?
法邦网: 众多售楼广告铺天盖地的同时,开发商也惟恐广告存在隐患,影响楼盘的销售或造成后期买卖双方的纠纷,为此大部分开发商在发布广告的同时,均备注“以上图片、文字、数字等资料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情况为准;且本合同不构成要约,不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开发商对广告全部内容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类似内容,以求发生纠纷时开发商掌握主动。那么,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那么这种备注有效吗?能避免因售楼广告承诺不实引发的买卖纠纷吗?
张绪才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区别在于,要约是对特定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房地产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其目的是希望有购买房屋意向的人向开发商提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因而,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房地产广告应属于要约邀请,不能算作要约,不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所以也就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如果房地产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即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视为要约。也就是说,即使开发商在发布广告时作了如上的备注,如果广告内容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也不能如开发商所想不作为合同内容,不能约束开发商。其所提出的“仅供参考……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等限定均归无效,不能对抗法律的明文规定。
张绪才律师: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具体到个案,能否撤销或变更,要看合同的约定内容。但实践中,开发商的虚假广告,一般并不影响房屋本身,而是与房屋有关的外延部分,再说,买房的过程相对复杂和漫长,所以,大部分房屋买受人并不会因此要求撤销合同,而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更是大多数人无奈的现实选择。
张绪才律师:
(1)深入实地考察:购房者到楼盘所在地进行广泛的调查,对楼盘地段位置、环境质量、交通条件、商服设施、建筑质量、房型结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就可了解得清清楚楚。如果是期房.也应了解工程实际进度、施工情况、预计交房时间等。
(2)详细询问房价和付款方式:应该向房产商问清楚最低价、最高价和平均价及楼层、朝向系数,你感兴趣的房间单价和总价。如果有多种付款方式,自然要把每一种都搞清楚,回来后精打细算,看看哪一种方式对自己最有利。
(3)订立合同约束:购房者如果对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承诺心存疑虑,可要求把承诺条件写入购房合同,如不能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一是理性,不贪便宜,就不会吃亏上当,不要跟风,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二是涉及技术和法律等专业性的问题,最好还是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权益受损。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张绪才律师
张绪才律师,高级律师,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房产法务专家律师。张绪才律师为济南市公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人民广播电台《百姓与法》栏目(房产纠纷)特邀点评嘉宾,《山东法制晚报》特邀撰稿律师,法邦网特邀评论员,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特邀律师嘉宾,先后担任多家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张绪才律师对商品房、二手房屋、经济适用房、家庭房产、小产权房、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房等各类房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在房屋买卖违约、一房二卖、开发商欺诈(隐瞒事实)、产权争议、房屋质量纠纷、房屋租赁违约、物业纠纷等领域均有多件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854131328
电子邮箱:zhangxucai@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绪才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