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房子绑架的婚姻 为买房假离婚值得吗?
董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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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8-980-88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摘要
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二套房“只认房,不认贷”政策影响下,拆掉一个家庭,就能多收获一套房子。新一轮的中国式“离婚”有愈演愈烈之势。假离婚真能避开房产新政?被房子绑架的婚姻会幸福吗?为买房假离婚值得吗?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董立超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董立超律师,董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董立超律师:
大家好,我是董立超律师,有十年律师工作经验,近年来主要专注于婚姻法律领域。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和大家探讨这个话题。
法邦网:
为了多买一套房,夫妻办起假离婚。这可以说是限购令出台后最先被“发明”的购房方式,甚至一度被网友评为“绕开限购令的最好方式”。在百度的搜索栏内输入“假离婚购房”,即刻出现了大量的实战操作信息,以教授您“行骗招术”的具体流程。其中,以网帖分享自己“成功经验”的“业内人士”不占少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能有效规避房产调控政策的“歪招”有很多,购房者为何对“假离婚”情有独钟呢?
董立超律师:
从当前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夫妻之间的这种特殊身份关系来看,“假离婚”这种形式,相对于借他人名义(借父母名义、借其他亲属名义、借朋友名义等)规避房屋限购令来说,更简便易行,当事者一般也会认为更安全。
法邦网:
为了钻政策的漏洞进行买房而办理“假离婚”,这种带着功利性目的的离婚会产生法律效力吗?
董立超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只要是“双方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发给离婚证。因此,虽然在男女双方看来是“假离婚”,实际上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其实是“弄假成真”,仍然具有离婚的法定效力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法邦网:
新闻报道说沈阳一对夫妻为买卖房屋避税离婚7次复婚7次,明知道是为买房而假离婚,明知道是钻法律空子,难道就没有什么禁止或者惩处措施吗?
董立超律师: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规定即为权利。据我所知,目前国家尚没有对“假离婚”真买房进行禁止或者惩处的规定。你所提到的避税,并不是说他们避掉所有的税,拿这对夫妻来说,他们还是要按不限购的规定纳税的。
法邦网:
“假离婚”与通过假离婚证骗取优惠贷款有何区别?
董立超律师:
“假离婚”只是夫妻双方认为的,事实上属于真离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确实是解除了夫妻关系,是合法行为。而假离婚证涉嫌两方面违法,一是办假证,二是骗取优惠贷款,这两个行为均违反法律和贷款规定,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法邦网:
有中介人士向客户支招:银行目前并未与民政系统联网,所以以家庭为单位审核购房人有很大难度。如果夫妻二人户口本上依然是“未婚”的话,那么这对夫妻在银行面前就不算是一个家庭,可以各自买一套房并享受首套房待遇。同时,银行也查不到贷款人是否离婚的信息,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通常只需提供个人资料的复印件,因此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假“离婚证”复印件也可蒙混过关。您觉得这种方式行得通吗?有何法律风险?
董立超律师:
我对你提到的贷款这一块,没有深入了解。但是,我理解的话,银行正常情况下应当审核原件,否则怎么能查明真假呢?如果因为银行本身没有按照规范做,同时贷款者提供了虚假材料,从而导致还贷不能等情况发生的,各自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律师,即使确实能贷到款,我也不建议这样做。同时,也提示银行加强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法邦网:
有人说假离婚后即使再复婚,仍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这是为什么呢?
董立超律师:
前边谈过,因为“假离婚”在法律效果上是等同于真离婚的。在“假离婚”当若对原有房产、财产等进行约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是有法律效力的。而复婚时,原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等约定,仍然有效而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的话,在接下来的房屋处置、遗产继承,甚至是未来真的再次离婚,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财产损失。
法邦网:
“假离婚”的风险有多大?您如何评价这种现象?
董立超律师:
弄假成真最可怕。我接触过假戏真做的情况。那时,不仅失去了财产,更失去了家庭,得不偿失。所以,即使当前对此没有禁止、惩处措施,这种现象也并非没有法律风险,我否定这种作法。
法邦网:
如果假离婚因为某些原因变成真的,即日后并未如约复婚,那么当初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有效吗?受害方能根据手中握有的离婚时签订的补充协议或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书来获得补偿吗?
董立超律师:
当初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有效。对于是否能根据其他协议、约定要求获得补偿的问题,目前我手中没有相应的案例和数据。但是,我的观点是,对于与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内容相一致的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约定书有效,而对于与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一致、相对立的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约定应当无效。这是我国民事证据规则对证据效力规定所决定的。
法邦网:
以前人们买房是为了结婚,没想到现在的人却成了为了买房要去离婚。有人说“逼人离婚的政策不是好政策”,您如何看待限购政策的漏洞?您有什么完善的建议吗?
董立超律师:
每一项政策在出台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发现各种漏洞,正如你前边谈到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此,相信国家会采取措施予以补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建议,有关出台“限购令”的部门,及时对此类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对于夫妻离婚后的购房政策予以调整。当然,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可能还需要公安户籍、婚姻登记等部门的联网和配合。不是马上就能奏效的。
董立超律师:
对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公民有义务遵守。“假离婚”虽是合法行为,但有违社会诚信。何况若弄假成真,悔之晚矣。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董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董立超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法律名人谈》栏目架起了公众与律师沟通的平台,非常好。再次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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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立超律师
董立超律师,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合伙人,百度知道婚姻法专家,熟悉《婚姻法》《遗产继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所撰写的婚姻法律论文《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难点》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著的《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一书。
执业以来,董立超律师一直专注于婚姻法、遗产继承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代理,至今成功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法律事务200余起,因有着12年的军旅生涯,董立超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董律师耐心倾听委托人的诉说,重视委托人的参与,客观评估其诉求的可行性,如实告知委托人法律风险,在委托人客观认知涉法事项的基础上,努力帮助委托人实现既定目标。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4008-98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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