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恶性医闹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而如何处理医疗纠纷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有争议时应该怎么办?遇到医疗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的袁海强律师就如何处理医疗纠纷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医患关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医疗行为是比较专业化的一种行为,而医患双方又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我国目前医患双方的矛盾还是很普遍也很尖锐的。那么究竟什么是医疗纠纷?医学美容中出现纠纷,是否属于医疗纠纷?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都有哪些?
袁海强律师:
我觉得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我认为:医学美容中出现的纠纷,是属于医疗纠纷的。
我觉得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
1.从医院方面看,医疗人员技术上的原因、医疗环境以及工作中的一些失职甚至医德素养的差劲都是会引起医疗纠纷的。
2.从患者方面看,家属对病情的不了解或做出不符合实际的索赔要求而不能达成共识。
3.意外情况,这也是引起医疗纠纷常见的情形。
4.媒体的不良引导,导致患者一方的误导。
法邦网: “老子鉴定儿子”、“叔叔鉴定侄子”、“沾亲带故”、“官官相护”……这是社会上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流行说法。有人认为,只要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是患者有不良后果,就应该鉴定为医疗事故;也有人认为,只要鉴定为不是事故的,就是专家不公正;还有人认为,只要是医疗事故,医方就应承担完全责任。为什么社会上很多人都对“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如此多的认识误区呢?医疗事故鉴定究竟可不可信?
袁海强律师: 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其一、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如要免除自己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就须证明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医方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的方式和途径通常有三种:一是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是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确实无法避免的;二是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的;三是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袁海强律师:
我觉得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通过行政部门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要求医院复印病历并封存,以固定证据,然后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并申请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患方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与医院协商,如协商不成,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二、通过诉讼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要求医院复印病历并封存,以固定证据,然后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医院提交的病历进行质证,由医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省级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开庭、判决。
不服,上诉。
法邦网: 历时长、费用高、赔偿不如意。一场官司下来,患方筋疲力尽,得到的补偿往往还没有“医闹”多。因此,遇到医疗纠纷,许多患者家属不愿诉诸法律,而将“医闹”视为捷径。以至于现在社会似乎形成了一个医疗纠纷处理“潜规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就拼命地“闹”,最终则以医院赔偿了事。然而,谁是谁非,谁对谁错,却不去深究。您如何看待“医闹”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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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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