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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承包合同纠纷坠楼身亡,提前解除承包合同能否获得赔偿?

黄少春律师      阅读:5362

黄少春 律师

联系电话:15039096163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摘要 合同纠纷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导致的惨剧也时有发生。2012年12月13日,一男子到海南省林业厅反映其与黎母山林业公司提前解除承包合同赔偿迟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因酒后情绪激动,从该厅办公楼5楼坠落在地面,当场身亡。那么当我们遇到合同纠纷时该怎么办,提前解除承包合同能否获赔偿呢?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的黄少春律师就这一问题与网友们展开交流、互动。

法邦网: 聚焦民生百态,平息合同纠纷。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吴迪。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的黄少春律师做客我们节目。黄少春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非常期待您的精彩点评,节目伊始,先跟大家问声好吧。


黄少春律师: 大家好!我是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的黄少春律师,主要从事合同纠纷案件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事务。

法邦网: 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劳动合同,租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等。但是对于承包合同,大家还是处于一个比较陌生的状态,请问黄少春律师,到底什么叫做承包合同呢?


黄少春律师: 承包合同又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承包经营企事业财产,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及内容而订立的协议。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

法邦网: 按照您的解释,承包合同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那么请您先为我们介绍一下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都有哪些呢?


黄少春律师: 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即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1、财产所有权。私营企业投资者对于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名称专用权。私营企业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指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或者字号,这是一个私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私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名称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经营权。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机构设置权。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私营企业设置归口、配套机构,如设置计划生育、消防、卫生、社会治安等机构;  

  5、劳动用工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招工或者辞退职工。企业在行使这些劳动用工权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6、工资及利润分配权。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比如企业应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下向职工发放工资。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7、劳务定价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8、订立合同权。合同是私营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经营活动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活动在很多情况下要通过合同体现出来。企业对外可以签订合同来确定企业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对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认真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9、知识产权。私营企业有权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及商标申请专有权,依法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专利权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什,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外贸权。私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经过批准,还可以取得进出口权;   

  11、融资权。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12、拒绝摊派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违规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

  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1、按照约定收取承包费用;

  2、只能发包属于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可能发包的土地、不动产等;

  3、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承包标的;

  4、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标的不良行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上面您为我们介绍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接下来希望您再为我们分别介绍一下二者的义务都有哪些呢?


黄少春律师: 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割的,亦是相对应的即一方的权利相对于另一方则为义务,而一方的义务相对于另一方则为权利。

  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和按约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用。

  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依其职责范围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法邦网: 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基本了解了承包合同的含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请问黄少春律师,承包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请您简单为我们概括一下。


黄少春律师: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   

  2、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解决;  

  3、承包项目的内容以及发包方的具体要求。这也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没有此项承包合同无法成立;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方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和延期完工;

  7、发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完工的责任;   

  8、验收方式和标准以及付款方式;   

  9、双方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赔偿责任:

  10、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1、解决争议的途径;

  12、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法邦网: 从上述您对承包合同的介绍,我们都可以看出合同中要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那么请问黄少春律师,如果合同一方提前解除承包合同,除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另一方还可以要求额外的赔偿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支持这种主张吗?


黄少春律师: 如果合同一方提前解除承包合同,除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另一方还可以要求额外赔偿的前提条件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针对损失数额应由主张权利方负举证责任。

法邦网: 既然可以要求赔偿,请问黄少春律师,通常情况下提前解除承包合同的赔偿都包含哪些内容呢?


黄少春律师: 这里我们需要明白提前解除承包合同是因国家征用而解除则守约方应获得的是补偿;如一方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则守约方应获得违约金和赔偿金;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则守约方亦应获得赔偿。

  在实务中各地的承包合同形式各种各样,对于赔(补)偿内容没有通一的具体标准,但大致包括的内容: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注意:林地适用本项的标准)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特别注意的是,补偿标准原则上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还要依照各省(区、直辖市)制定的补偿标准。但如因侵权则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总和,包括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邦网: 按照您的介绍,不同类型的承包合同提前解除的时候可以获得不同类型的赔偿,那么这个赔偿标准该如何确定,有没有具体规定呢?


黄少春律师: 在实务中各地的承包合同形式各种各样,对于赔偿内容没有通一的具体标准,但大致包括的内容: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注意:林地适用本项的标准)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5、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6、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7、补偿标准原则上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还要依照各省(区、直辖市)制定的补偿标准。

法邦网: 综合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提前解除承包合同赔偿的内容、标准等,那么发生了提前解除合同而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时,承包人应该向谁索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黄少春律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发生了提前解除合同而损害承包人的利益时,承包人应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在实践中,如因被征用等,有的地方将属于承包人的补偿数额直接支付于承包人,以免承包人与发包人再次发生纠纷。另外需要注意,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邦网: 虽然我们确定了提前解除承包合同的赔偿主体,但是生活中经常发生一方拒绝赔偿和拖延赔偿的情况。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对方该如何维权,如何索赔?


黄少春律师: 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有约定按约定解决,如无约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邦网: 非常感谢黄少春律师的细心解答。最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例如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才能尽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黄少春律师: 在合同起草时,最好让律师及时介入,为合同把好关,为将来合同的履行、解除等做好相应的准备。反之,如合同条款内容不够完善,往往会侵害一方的权利,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生活中也是如此,未雨绸缪总好过于亡羊补牢嘛。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黄少春律师参与承包合同及提前解除承包合同赔偿的相关问题的讨论。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黄少春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希望以后还能有机会与大家交流,同时祝愿法邦网的《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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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春律师
  黄少春,中原知名实战型律师,从业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共中央组织部“争先创优”先进党组织),企业资本运营法律事务部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作为一名年青律师,基于其在行业中的突出贡献与成就,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先进个人。 毕业后曾在人民法院工作数年,之后加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至今。 如今,黄少春律师已成为现任千业律师事务所(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共中央组织部“争先创优”先进党组织)专职律师。也为一名业余作家、特约评论员。   黄少春律师了解各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即案件的调解、调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实践操作步骤。黄少春律师尤其在公司证券、私募融资、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及涉外法律事务等法律部门领域研究和实践较多、有较深的造诣,同时兼做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黄少春律师曾办理了许多大案要案,在中原法律领域曾创造拥有众多经典案例。如承办冯先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为当事人获得全国同类案件的最高数额赔偿;承办郑州某公司工程款案,为当事人讨回了拖欠多年的工程款;承办河南某公司诉讼多年的案子一直得不到解决,黄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他的努力最终澄清了事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最终依法改判,给了当事人一个公道;以及许多非诉讼案件等等,均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众多案例在本区域拥有一定的影响。   在从事实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理论探究,发表论文数篇,同时也参与出版著作。 黄少春律师是律师界的后起之秀,业务精湛,多才多艺(如曾参加了历届中国郑开国际马拉松比赛、多次参与政法系统文艺汇演等)。   曾先后在《今日安报》、《河南商报》、《河南法制报》、《千业律师》杂志、博客、法律网站等媒体发表文章20余篇,多年来到政府信访部门及媒体群众接待机构接访各类法律咨询上万件。并参与出颁著作《企业破产法精解与实务操作指南》)(中国文联出版社)、《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吉林大学出颁社)等书。   黄少春律师是河南省第一位在12580信息平台长期担任法律咨询解答的职业律师,也是第一位在腾讯QQ网络空间河南区域通过网络长期向广大公民解答法律咨询的职业律师;曾承办过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和无数次义务咨询,也是黄少春律师热心公益法律事务的真实写照。为弘扬法制、规范执业、依法维权,服务于中原经济区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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