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往往会再次成为引发双方矛盾的导火索。最近,一位父亲就因其前妻带孩子外出,使其探望权无法实现而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该父亲的请求。为什么法院会驳回该父亲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呢?在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蔡绍辉律师为大家分析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期《法律名人谈》的主持人崔梦莹。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蔡绍辉律师做客我们节目。蔡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节目伊始,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会随着父母离婚而解除,但是夫妻离婚却会影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的抚养权归为一方所有,由一方独自抚养该子女,而另一方只能行使探望权。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件,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妻子,随后妻子便带着孩子外出了,孩子父亲由于不能见到孩子便以前妻侵犯其探望权为由要求法院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无法实现不能成为诉请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驳回了孩子父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本期蔡绍辉律师就将和各位网友一起探讨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那些事儿。那么蔡律师,如果夫妻双方准备离婚,那他们的子女究竟应该由谁来抚养呢?我国法律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吗?
蔡绍辉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由谁来抚养。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形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针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上述这些规定非常详细的界定了孩子抚养的相关问题,是目前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邦网: 在本案中我们也看到了,该父亲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法院认为,探望权无法实现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驳回了他对于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究竟有哪些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蔡绍辉律师: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包括了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或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或母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蔡绍辉律师: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给付现金。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此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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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71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律师从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于婚姻关系有特别的见解,能充分理解离婚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委托人在经过与蔡律师交流之后,都能够在解决婚姻问题的同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开创新的生活。蔡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很多委托人后来都成为蔡律师的朋友。
蔡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还注重经验的积累,多年来撰写了大量实务案例和专业论文,有的被收入上海法院系统编写的案例选编,有的在各类专业网站或者上海法治报等专业杂志发表。接受过第一财经、理财周刊等媒体采访,被多家网站推荐为首席律师。
蔡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特别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以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细致的分析,往往使委托人获得意外的收获,深受客户的信赖。
蔡律师送给离婚当事人的箴言:缘分已尽、依法分手、减少伤害、彼此尊重、积极面对、迎接新生。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019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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